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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批准的《巴彦淖尔市机构改革方案》和市委办、政府印发的《巴彦淖尔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巴彦淖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牌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二)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指导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拟订保障性住房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保障性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管和房地产业发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四)监督实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有关行业标准。负责监督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定额的实施。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监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的实施,监督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的实施。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信息。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行业监管和建设活动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工程监理咨询业的行业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相关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管理和指导室内装饰业。引导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相关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七)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参与拟订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城市建设、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九)指导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参与拟订城市管理执法监督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集中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以及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跨部门、跨领域的相关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工作。组织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
  (十)指导村镇建设工作。参与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的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传统村落、传统建筑的保护发展工作。
  (十一)指导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科技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工作。指导和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十二)指导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中共巴彦淖尔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巴彦淖尔市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银河路住建大厦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9:00-12:00,15: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电话:0478-8738666
  负责人:谢卫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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