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3日9:02 居民来电反映:自己是山河小镇的居民,购买的电动三轮车在小区内丢失,想要物业公司协助查看监控录像,但遭到拒绝。
市住建局立即责成临河区住建局进行答复。临河区交与临河区供热供汽物业服务中心答复。
2026年4月23日9:50 临河区供热供汽物业服务中心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第1033条明确自然人享有隐私权,监控录像可能包含他人隐私内容,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允许,不得擅自调取、复制或传播,否则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2、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监控视频中的人脸、车牌等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除法定事由(如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外,个人无权直接调取。
3、物业公司作为监控系统的管理方,需在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与保护他人隐私之间取得平衡。若业主发生财物丢失、车辆剐蹭等情况需向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基于案件调查、治安管理的法定职责需要,依法调取监控录像的,物业公司将全力配合,及时、完整提供相关监控资料,协助警方开展调查工作,切实履行物业管理单位的安防配合义务。
建议:来电咨询的居民先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调取监控。物业无权直接向个人提供监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