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志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推进供热价格调整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九条“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热价格的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规定,供热价格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我局将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推进供热价格调整工作。
二、关于加大供热企业扶持力度
2024年,我市积极开展温暖工程,共完成投资6.78亿元实施21个项目,争取上级资金2.5亿元,进一步提升供热设施建设水平。同时,按照现有老旧小区改造政策,供热管网作为小区内重要的基础设施,已在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改造范围内。
三、关于落实企业纾困解难补贴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电煤中长期合同相关政策,承担民生供暖的燃煤锅炉企业用煤已纳入中长期合同保供范围,煤炭价格按照电煤中长期合同价格执行。我局积极协调做好供热企业的煤源保障工作,主动与自治区能源局、住建厅对接,专人赴鄂尔多斯协调提前落实城镇供热用煤,指导督促热源企业积极储煤并及时签订供煤合同,2024—2025年度采暖期共落实签订集中供热用煤合同181.5万吨。今年,我局将继续积极对接相关煤矿企业,做好供热用煤保障。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1日
签发人:谢卫仁
承办人:刘 翔
电话:0478-8738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