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出台巴彦淖尔市城镇供热管理条例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于2006年9月19日出台《巴彦淖尔市城镇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于2013年由市政府公告废止。2011年7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开始施行(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条例》。目前,我市城镇供热管理工作执行自治区《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划与建设、供热保障、用热管理、设施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对供用热行为作出了相应规定,为规范城镇供用热管理提供了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该《条例》,加强我市供热行业管理,2024年2月,市政府印发《巴彦淖尔市供热温暖工程实施方案》,明确了重点工作任务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的属地责任、市直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结合推进供热温暖工程契机,我市印发了《巴彦淖尔市城镇供热行业管理指导意见》、《巴彦淖尔市城镇供热企业考核评价办法》、《巴彦淖尔市城镇供热应急抢修处置工作机制》、《巴彦淖尔市城镇供热诉求处理指导意见》等相关制度,补齐我市制度短板,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下一步,我局将指导旗县区严格落实相关规定,规范企业管理。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大力支持,敬请您一如既往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4日
签发人:谢卫仁
承办人:韩星宇
电话:0478-8738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