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适度提高我市供热暖费,以保障供热质量与企业良性运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暖费价格及取消分时段收费优惠政策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九条“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热价格的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规定,供热价格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我局将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推进供热价格调整工作。
二、关于私拉乱接、恶意欠费行为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热用户发出催告通知书,热用户自收到催告通知书满三十日仍不交纳热费和支付违约金的,供热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热。”及第三十九条“热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供热单位同意,擅自增加供热面积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已对热用户恶意欠费、私拉乱接等行为进行明确规定。我局将加强对各旗县区住建业务指导,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双方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大力支持,敬请您一如既往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1日
签发人:谢卫仁
承办人:刘 翔
电话:0478-87386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