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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7-31 11:30
信息来源: 办公室
徐寿平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清理行业乱收费的建议》收悉,根据职能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清理纠正《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解决临河城区集中供热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2011〕35 号)的建议
2011年,在临河区城镇化步伐加快,城镇供热事业较快发展的历史背景下,为加快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供热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9〕232号)关于“2010年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对现有小锅炉和分散锅炉房的淘汰、改造”的任务目标,研究解决当时临河城区集中供热问题,推进“撤小并大”工程实施,保障当年冬季民生供暖,2011年7月8日,巴彦淖尔市政府组织召开临河城区集中供热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临河城区集中供热问题,并印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研究解决临河城区集中供热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2011〕35号)(以下简称35号纪要)。会议议定“着力解决好严重影响今冬供暖的突出问题。由临河区政府牵头迅速启动实施“撤小并大”工程,重点对有接入条件、居民反应强烈的宇阳热力公司所辖绿岛供热站等自供小锅炉进行撤并。为了促进工程实施,对接入的热用户减半征收供热配套费,允许接收企业在现有标准基础上每平米增加5元供热配套费,用于弥补由此给企业造成的亏损”。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供热工作的意见》(内政字〔2009〕232号)第一条指导原则“坚持以地方政府和企业投资为主、国家和自治区补助为辅、用户合理负担的原则,建立政府、企业、金融和民间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第六条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新建、改造热源、热网项目可按受益、自愿、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筹资,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等要求,35号纪要议定事项,符合内政字〔2009〕232号关于企业投资为主、用户合理负担的原则,符合新建、改造热源、热网项目实行社会筹资的相关工作意见。
依据国办发〔2018〕37号、国办发〔2019〕115号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规则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除政府规章之外的行政文件”,第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内部管理规范、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35号纪要属性为内部议事记录,仅记录政府专题议事过程、阶段性处置措施,是内部工作安排载体,不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反复适用于所有供热项目及所有市场主体,仅针对解决当年临河区集中供热问题,促进“撤小并大”这一特定工程,作出的一次性工作安排,不属于法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撤销、监督的适用范畴。
综上,35号纪要是针对当时临河区“撤小并大”民生供热改造工程的专项内部工作安排,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撤销等程序约束。同时,35号纪要出台具备明确历史民生治理背景,是为解决当年供暖设施落后、供热企业改造亏损、居民采暖投诉突出问题的必要处置措施,不违反国家及自治区当时的相关政策框架。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大力支持,敬请您一如既往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31日
签发人:王勇
承办人:邱浩杰
电 话:0478-8738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