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印、农工党市委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供热不达标退费制度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城镇供热管理工作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对退费的情形、流程及标准进行了规定,为规范城镇供用热管理提供了依据。
为加强供热管理,我市已于2024年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供热行业管理指导意见》(包含申请停热、退费的相关要求)、《巴彦淖尔市城镇供热企业考核评价办法》(包含对企业从经营管理、设施设备、生产运行、服务质量、诉求处理的综合考核评价)、《巴彦淖尔市城镇供热诉求处理指导意见》(包含明确城镇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企业、热用户的工作范围、工作要求、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等制度,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目前,我市已开始执行退费政策,要求各旗县区对本地退费标准和退费流程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部分旗县区供热主管部门亲自上门核实,为热用户解决退费需求。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对各旗县区供热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范企业管理。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大力支持,敬请您一如既往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签发人:谢卫仁
承办人:韩星宇
电话:0478-8738695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