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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五届政治协商会议第49号提案的答复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zjj.bynr.gov.cn 202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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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进巴市总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持续深化“温暖工程”建设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长效运维管理体系

    我局指导各旗县区持续开展冬病夏治工作,督促各热源企业及供热企业利用非采暖期黄金时间,全面排查热源、热网、换热站等供热系统关键环节。结合现场排查结果与上一采暖季群众供热投诉台账细化整改方案,从源头化解各类供热安全运行隐患。同时,指导旗县区积极争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内管网更新改造,持续提升供热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二、关于智慧供热转型升级

    目前,全市共安装室温监测装置1.6万台,并建立室温监测平台,实时监控用户室内温度。积极探索推进智慧供热,以临河区为试点,推动建设覆盖市、区、街道网格、供热企业的四级联动供热监管智慧平台,平台搭建驾驶舱、供热服务、清洁能源、投诉服务四大模块,统筹抓好供热过程中的关键要素和重点环节。

    三、关于优化便民服务保障措施

    一是印发《巴彦淖尔市供热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方案》,根据《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2026)标准(2026年3月31日发布,10月1日起实施),确定我市热用户室内供暖温度标准为: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住宅(卧室、起居室)、办公室不低于18℃,养老院(老年人所有用房)不低于22℃,托幼(儿童所有用房)不低于21℃。同时,加大对“一老一小”及身体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访民问暖频次。二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的,可以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供热单位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二十四小时内组织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温度不达标期的热费。温度不达标期为热用户投诉之日起至温度达标之日止。”我局将加强对各旗县区住建业务指导,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双方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三是2024年8月我局印发《关于推行城镇供热“双管家”服务的通知》,建立由社区网格员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的“双管家”服务机制,就供热缴费、用热咨询、设施报修、征求意见、诉求解决等事项提供全流程服务。

    四、关于健全多元资金保障机制

    我局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与发改、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指导各旗县区科学谋划供热项目,争取上级资金用于供热管网改造,进一步帮助供热企业提升供热效率。2024年-2025年实施温暖工程以来,我市积极争取自治区一般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和自治区其他可用于温暖工程的资金3.35亿元,市政府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投资1.02亿元大力支持项目实施。同时,为加强供热设施运维资金保障,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出台《巴彦淖尔市城镇供热保障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各旗县区需结合供热设施、管网维修养护及更新改造年度计划,足额统筹安排财政预算,建立常态化供热保障资金管理制度。

    五、关于强化全流程监管考核

    2024年9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巴彦淖尔市城镇供热单位考核评价办法》,供热单位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对经营管理、设施设备、生产运行、服务质量、诉求处理的综合评价。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对供热单位进行分级管理,建立供热单位“红黄黑”榜制度,强化结果运用,实现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大力支持,敬请您一如既往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8日          

签发人:王勇

承办人:韩星宇

电  话:0478-8738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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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五届政治协商会议第4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7-28 09:17

信息来源: 办公室

民进巴市总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持续深化“温暖工程”建设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长效运维管理体系

    我局指导各旗县区持续开展冬病夏治工作,督促各热源企业及供热企业利用非采暖期黄金时间,全面排查热源、热网、换热站等供热系统关键环节。结合现场排查结果与上一采暖季群众供热投诉台账细化整改方案,从源头化解各类供热安全运行隐患。同时,指导旗县区积极争取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内管网更新改造,持续提升供热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二、关于智慧供热转型升级

    目前,全市共安装室温监测装置1.6万台,并建立室温监测平台,实时监控用户室内温度。积极探索推进智慧供热,以临河区为试点,推动建设覆盖市、区、街道网格、供热企业的四级联动供热监管智慧平台,平台搭建驾驶舱、供热服务、清洁能源、投诉服务四大模块,统筹抓好供热过程中的关键要素和重点环节。

    三、关于优化便民服务保障措施

    一是印发《巴彦淖尔市供热服务质量提升工作方案》,根据《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2026)标准(2026年3月31日发布,10月1日起实施),确定我市热用户室内供暖温度标准为:在正常天气条件下,住宅(卧室、起居室)、办公室不低于18℃,养老院(老年人所有用房)不低于22℃,托幼(儿童所有用房)不低于21℃。同时,加大对“一老一小”及身体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访民问暖频次。二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的,可以向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供热单位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二十四小时内组织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温度不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温度不达标期的热费。温度不达标期为热用户投诉之日起至温度达标之日止。”我局将加强对各旗县区住建业务指导,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双方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三是2024年8月我局印发《关于推行城镇供热“双管家”服务的通知》,建立由社区网格员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组成的“双管家”服务机制,就供热缴费、用热咨询、设施报修、征求意见、诉求解决等事项提供全流程服务。

    四、关于健全多元资金保障机制

    我局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积极与发改、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指导各旗县区科学谋划供热项目,争取上级资金用于供热管网改造,进一步帮助供热企业提升供热效率。2024年-2025年实施温暖工程以来,我市积极争取自治区一般债券、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和自治区其他可用于温暖工程的资金3.35亿元,市政府在财政困难的情况下,投资1.02亿元大力支持项目实施。同时,为加强供热设施运维资金保障,我局联合市财政局出台《巴彦淖尔市城镇供热保障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各旗县区需结合供热设施、管网维修养护及更新改造年度计划,足额统筹安排财政预算,建立常态化供热保障资金管理制度。

    五、关于强化全流程监管考核

    2024年9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巴彦淖尔市城镇供热单位考核评价办法》,供热单位考核评价内容包括对经营管理、设施设备、生产运行、服务质量、诉求处理的综合评价。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对供热单位进行分级管理,建立供热单位“红黄黑”榜制度,强化结果运用,实现供热质量和供热服务水平全面提升。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大力支持,敬请您一如既往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8日          

签发人:王勇

承办人:韩星宇

电  话:0478-8738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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