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小区内供热管道设施归属及维护责任的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权属划分
一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四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热用户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热设施、设备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二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业经营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有关专业经营单位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已投入使用的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尚未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专业经营单位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专业经营单位接收;验收不合格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由专业经营单位接收。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的设施设备以及相关管线,其维修、养护、更新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尚在保修期内的,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已对小区内供热设施设备权属及新旧小区管网移交流程进行了明确。
二、关于厘清三方责任边界一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供热单位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热用户分户终端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供热设施、设备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二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热用户发现室内供热设施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及时向供热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人报修,供热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承担。”三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主要事项和费用支付的标准与方式。”
三、关于健全保障机制
结合我市实际,印发了《巴彦淖尔市城镇供热行业管理指导意见》《巴彦淖尔市城镇供热应急抢修处置工作机制》《巴彦淖尔市城镇供热诉求处理指导意见》等多项制度,建章立制,长效长治,从行业监管、应急处置、诉求处理等方面推进供热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大力支持,敬请您一如既往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7月28日
签发人:王勇
承办人:韩星宇
电 话:0478-8738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