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现将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超标准层高热费标准制定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关内容及事项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超标准层高热费标准制定工作
2.评估主体: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实施单位: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项目概况: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既有建筑未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房屋建筑层高超过标准层高的,可以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增收一定比例的热费,具体办法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为落实以上规定,进一步做好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超标准层高热费标准制定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超标准层高热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公平性,促进我市城镇供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启动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超标准层高热费标准制定工作。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一)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巴彦淖尔市各旗县区城镇集中供热范围内,各供热企业和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收费的房屋建筑层高超过标准层高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热用户。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该政策的实施对利益相关者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利益相关者诉求、对政策实施的态度、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因素等,以及对本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及公示时间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与相关单位联系,提出与政策社会稳定风险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6年9月30日至2026年10月14日。
四、公示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478-8738789
邮箱:bszjjcsglk@126.com
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银河路住建大厦
联系人(稳评机构):申家怡
联系电话:15335617220
邮箱:526636303@qq.com
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城康都三期南门内蒙古维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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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30 15:43
信息来源: 城市管理科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现将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超标准层高热费标准制定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关内容及事项公示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超标准层高热费标准制定工作
2.评估主体: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实施单位: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项目概况: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既有建筑未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房屋建筑层高超过标准层高的,可以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增收一定比例的热费,具体办法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为落实以上规定,进一步做好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超标准层高热费标准制定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超标准层高热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公平性,促进我市城镇供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启动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超标准层高热费标准制定工作。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一)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巴彦淖尔市各旗县区城镇集中供热范围内,各供热企业和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收费的房屋建筑层高超过标准层高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热用户。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该政策的实施对利益相关者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利益相关者诉求、对政策实施的态度、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因素等,以及对本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及公示时间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与相关单位联系,提出与政策社会稳定风险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6年9月30日至2026年10月14日。
四、公示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0478-8738789
邮箱:bszjjcsglk@126.com
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银河路住建大厦
联系人(稳评机构):申家怡
联系电话:15335617220
邮箱:526636303@qq.com
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城康都三期南门内蒙古维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