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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指导意见》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zjj.bynr.gov.cn 2026-01-26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连浩特、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2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城镇供热市场的监督管理,推动全区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温暖工程”巩固提升方案》相关要求,现就建立城镇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择优准入供热企业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等相关法规文件,经人民政府授权,通过招标、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待开发区域的供热特许经营项目,经政府授权依法依规与既有供热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二、依法做好经营许可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规定,依法核发《经营许可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稳定的热源。供热企业自有热源应符合本盟市、旗县(区)城镇供热规划要求,供热能力应满足当期用热需求,规划供热能力满足规划范围内用热需求,热源设备应满足国家节能、环保有关规定。从热源单位(热源厂、热电联产企业等)购热经营的供热企业,应与热源单位签定足额购热合同,并明确调峰热源实施主体。热源供热裕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供热设施。供热经营范围内的供热管网应符合本盟市、旗县(区)供热规划和相关规范要求。供热企业应建立供热设施台账,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新改造。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供热企业资金能够保证企业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供热期开始前,供热企业应有购买能源(燃煤、燃气、新能源供热用电)、热量等所需资金;供热期结束前,供热企业应有供热基础设施建设及改造计划所需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规模和用户分布状况在服务范围内合理设置经营场所,提升用户的报装、缴费便利度。经营场所应符合消防、电气等相关安全要求,并为残疾人、老人等特殊人员提供便利措施。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供热企业应当配备与热源特点、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暖通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化学工程师等供热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保障供热安全稳定。
  (六)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维护检修队伍及设备。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设施设备巡检、维修制度,按照供热规模配备专业维修人员和设备,在供热期间及时维修处置供热故障,并制定“冬病夏治”工作计划。
  (七)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经营方案主要包含企业章程、工程建设(改造)计划,各项业务流程等。应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和《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2017)等法规标准,结合经营服务规模和特点,制定故障报修、投诉处置、有偿服务等服务管理制度和标准并公示。应按照《城镇供热系统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88-2014)在工艺、操作、安全、管理等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做明确的规定。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要求,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明确市场退出条件
  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协议情形,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一) 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二) 擅自将运行的主要供热设施变卖的;
  (三) 擅自停业、歇业、弃管的;
  (四) 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五) 对供热设施设备不履行养护、维修和更新改造义务的;
  (六) 供热设施不符合环保、节能等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 
  (七) 供热企业考核连续两年不达标,对存在问题长期不予解决,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
  (八)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做好后续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有关资产移交、债务清偿、违约赔偿责任,并在清算移交期间配合政府维持供热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一)做好应急接管工作。不履行特许经营义务的供热企业或暂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供热企业不履行相关义务,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促后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的,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供热企业的供热设施进行应急接管,并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实施正常供热。应急接管过程中,应首先保障区域内热用户的供热安全。原则上应急接管供热企业接管时间为一个采暖期,从应急接管开始,至移交新接收企业期间,应单独设立财务账目,单独进行核算。属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应急接管企业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二)做好资产评估工作。各盟市、旗县(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授权下,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和评估单位对退出供热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时应扣除政府补贴等资金。资产评估应秉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
  (三)做好资产移交工作。经资产评估单位评估后,将评估后的资产价格作为标的和下限拦标价,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接收,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应急接管企业与中标企业进行资产移交工作。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指导意见》政策解读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jd/202601/t20260126_758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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