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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8-2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访问量:1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健全全区住宅小区业主自治体系,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运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要求,健全全区住宅小区业主自治体系,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运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运行、换届及其指导监督活动。

第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代表全体业主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坚持党建引领、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业主自治的原则。鼓励业主中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五条 旗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的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社区(嘎查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首次业主大会的成立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应当依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已交付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50%以上;

(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

分期开发的项目,首期交付房屋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先行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续批次交付后,按规定补选委员、调整议事规则。

第七条 符合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旗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并提供业主名册等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20%(含)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旗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由业主代表、属地工作人员、社区(嘎查村)代表组成,可以吸纳建设单位、辖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代表参与;其中业主代表占比不低于总人数的5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或者业主自荐产生。鼓励和支持中国共产党党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筹备组。鼓励公益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第十条 筹备组承担以下筹备工作职责:

(一)核验业主身份、专有面积、户数信息,编制业主清册并公示;

(二)拟定会议方案,明确召开时间、地点、形式、议题及表决规则;

(三)起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委会选举办法等草案;

(四)确定业委会候选人产生方式,组织候选人推选、资格审核及公示;

(五)落实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协调场地、宣传等保障事项;

(六)完成会议召开的其他前置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召开的,筹备组自动解散。解散后需重新启动的,按照本指南规定的程序重新组建筹备组。

第十二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使用与维护、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分配、业主共同权益维护、自治权利行使、业主义务、违规责任等核心事项作出约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职责边界、议事规则;

(二)会议召开形式、投票规则、表决权数核算方式;

(三)业委会委员任职资格、人数任期、换届补选程序;

(四)工作经费筹集使用、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保障事项。

第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及表决事项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群等公示,并告知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等方式召开。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业主应当在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的,应当确保投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留存可以追溯的投票记录。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一个代理人接受的委托名额不得超过3个。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表决事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定表决规则:

(一)一般事项。制定修改议事规则与管理规约、选举更换业委会委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特殊事项。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等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完成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同步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表决结果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内业主有异议的,可以实名向筹备组提交复核申请,筹备组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为5-11人的单数,可以同步选举候补委员2-3名,按得票顺序递补。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为本小区业主,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公正廉洁;

(二)遵守管理规约与议事规则,未实施违法搭建、侵占公共区域等行为;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备相应组织协调能力,能保障履职时间;

(四)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中任职、兼职或者与该物业服务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经济往来或利益关联。

鼓励符合条件的党员业主、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参选,推动交叉任职。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3名,由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将备案情况及时抄送旗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材料包括: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名单。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议;

(二)与物业服务企业串通勾结,包庇其违规行为,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三)泄露业主个人信息,或者违法煽动、挑起群体矛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委员存在前款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依法终止其委员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会议召开7日前,应当公示会议议题与议程,可以邀请社区(嘎查村)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自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小区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属地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仍拒不配合的,由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未组织换届的,属地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启动换届选举工作;逾期仍未完成换届选举的,业主委员会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时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连续3次无故缺席业委会会议;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指导监督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第三十一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嘎查村)在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三十二条 旗县(市、区)以上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升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职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指南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指南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申请书(模板)

2.同意启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通知书(模板)

3.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公告(模板)

4.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候选人自荐表(模板)

5.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候选人推荐表(模板)

6.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的公示(模板)

7.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模板)

8.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模板)

9.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示(模板)

10.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申请表(模板)

1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模板)

12.业主委员会完成备案的公告(模板)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政策解读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jd/202608/t20260831_590773.html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政策解读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jd/202608/t20260831_590769.html

附件1-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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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8-24 09:00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健全全区住宅小区业主自治体系,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运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要求,健全全区住宅小区业主自治体系,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组建运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运行、换届及其指导监督活动。

第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代表全体业主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坚持党建引领、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业主自治的原则。鼓励业主中符合条件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

第五条 旗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的业务指导。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社区(嘎查村)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首次业主大会的成立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满足下列任一条件的,应当依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已交付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50%以上;

(二)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二年的。

分期开发的项目,首期交付房屋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先行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续批次交付后,按规定补选委员、调整议事规则。

第七条 符合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旗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并提供业主名册等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的,20%(含)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旗县级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申请。

第八条 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筹备组人数应当为单数,由业主代表、属地工作人员、社区(嘎查村)代表组成,可以吸纳建设单位、辖区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代表参与;其中业主代表占比不低于总人数的50%。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或者业主自荐产生。鼓励和支持中国共产党党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筹备组。鼓励公益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第九条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将成员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

第十条 筹备组承担以下筹备工作职责:

(一)核验业主身份、专有面积、户数信息,编制业主清册并公示;

(二)拟定会议方案,明确召开时间、地点、形式、议题及表决规则;

(三)起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委会选举办法等草案;

(四)确定业委会候选人产生方式,组织候选人推选、资格审核及公示;

(五)落实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协调场地、宣传等保障事项;

(六)完成会议召开的其他前置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逾期未召开的,筹备组自动解散。解散后需重新启动的,按照本指南规定的程序重新组建筹备组。

第十二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使用与维护、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分配、业主共同权益维护、自治权利行使、业主义务、违规责任等核心事项作出约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职责边界、议事规则;

(二)会议召开形式、投票规则、表决权数核算方式;

(三)业委会委员任职资格、人数任期、换届补选程序;

(四)工作经费筹集使用、印章管理、档案管理等保障事项。

第十四条 筹备组应当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议程及表决事项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群等公示,并告知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等方式召开。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业主应当在征求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名;采用电子投票方式的,应当确保投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留存可以追溯的投票记录。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一个代理人接受的委托名额不得超过3个。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表决事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定表决规则:

(一)一般事项。制定修改议事规则与管理规约、选举更换业委会委员、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等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特殊事项。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利用共有部分开展经营等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完成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同步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表决结果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内业主有异议的,可以实名向筹备组提交复核申请,筹备组应当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人数为5-11人的单数,可以同步选举候补委员2-3名,按得票顺序递补。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为本小区业主,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公正廉洁;

(二)遵守管理规约与议事规则,未实施违法搭建、侵占公共区域等行为;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备相应组织协调能力,能保障履职时间;

(四)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中任职、兼职或者与该物业服务人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经济往来或利益关联。

鼓励符合条件的党员业主、社区“两委”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参选,推动交叉任职。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3名,由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将备案情况及时抄送旗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材料包括: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名单。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议;

(二)与物业服务企业串通勾结,包庇其违规行为,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三)泄露业主个人信息,或者违法煽动、挑起群体矛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委员存在前款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依法终止其委员资格;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会议召开7日前,应当公示会议议题与议程,可以邀请社区(嘎查村)工作人员列席。会议决定应当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自作出之日起3日内在小区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属地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仍拒不配合的,由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未组织换届的,属地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启动换届选举工作;逾期仍未完成换届选举的,业主委员会自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时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连续3次无故缺席业委会会议;

(四)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五)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指导监督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矛盾纠纷。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物业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第三十一条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嘎查村)在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三十二条 旗县(市、区)以上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升业主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职能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指南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指南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申请书(模板)

2.同意启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通知书(模板)

3.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公告(模板)

4.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候选人自荐表(模板)

5.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候选人推荐表(模板)

6.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立的公示(模板)

7.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知(模板)

8.业主委员会委员选票(模板)

9.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的公示(模板)

10.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申请表(模板)

11.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证明(模板)

12.业主委员会完成备案的公告(模板)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政策解读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jd/202608/t20260831_590773.html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政策解读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jd/202608/t20260831_5907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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