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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8-2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访问量:1

一、制定背景

为解决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底数不清、收支不透明、侵占挪用等问题,切实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九章三十三条,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产生的公共收益,按本办法规范管理。

(一)明确公共收益范围与归属。公共收益是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租赁,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的净收益,涵盖广告、场地租赁、残值、利息等9类情形。明确严禁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公共收益。

(二)规范管理主体。区分前期物业服务、业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未成立自治组织四类情形落实管理责任。无业委会、物管会的小区可委托物业代管,业委会(物管会)成立后及时办理移交;代管物业不得未经业主大会表决擅自提高成本计提比例。

(三)实行专户管理。公共收益应单独开立账户,分设正式核算账户、临时核算账户,严禁与物业、业委会自有资金混存混用。临时账户待业委会(物管会)成立后全额划转,同步注销。收支凭证保存不少于10年,做到账款、账证相符。

(四)规范使用管理。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充比例由业主大会表决确定;经业主大会同意,可用于共有设施维修、审计鉴定、业委会工作经费等规定用途。划定五类费用禁止列支。遇房屋、电梯、消防等紧急险情,管理主体可先行支出,事后30日内组织业主大会表决确认。所有使用事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主共同决定表决程序。

(五)强化信息公示。落实季度收支明细、年度收支明细公示制度,年度情况于次年第一季度公示。推行线上线下一体化公示,2026年底前实现全区专业化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线下公示全覆盖。业主对公示可提出异议,有权查阅账目及凭证,管理主体应当予以答复、配合。

(六)建立审计制度。管理主体每年开展自查审计;发生物业合同终止、业委会(物管会)届满解散、达到大额标准且业主大会要求、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书面申请审计等情形,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旗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开展抽查审计,审计结果向业主公示。

(七)完善交接与监督。规范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业委会换届时的账目资料移交程序,明确了各级监管职责和排查要求。

三、核心亮点

一是责任全覆盖。分场景明确管理主体,破解部分小区公共收益“无人管、责任悬空”问题。

二是资金硬隔离。实行正式、临时两类专户管理,从制度上防范资金混同、侵占挪用风险,资金流转全程可追溯。

三是兼顾程序与安全。设立应急支出通道,在遵守业主表决规则前提下,快速处置房屋、消防、电梯等突发安全隐患。

四是审计闭环监督。构建“自查审计+第三方审计+政府抽查审计”三级体系,将业主联名申请审计固化为法定权利。

解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电话:0471-6610525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08/t20260831_590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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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6-08-20 10:10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制定背景

为解决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底数不清、收支不透明、侵占挪用等问题,切实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九章三十三条,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产生的公共收益,按本办法规范管理。

(一)明确公共收益范围与归属。公共收益是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租赁,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的净收益,涵盖广告、场地租赁、残值、利息等9类情形。明确严禁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公共收益。

(二)规范管理主体。区分前期物业服务、业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未成立自治组织四类情形落实管理责任。无业委会、物管会的小区可委托物业代管,业委会(物管会)成立后及时办理移交;代管物业不得未经业主大会表决擅自提高成本计提比例。

(三)实行专户管理。公共收益应单独开立账户,分设正式核算账户、临时核算账户,严禁与物业、业委会自有资金混存混用。临时账户待业委会(物管会)成立后全额划转,同步注销。收支凭证保存不少于10年,做到账款、账证相符。

(四)规范使用管理。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充比例由业主大会表决确定;经业主大会同意,可用于共有设施维修、审计鉴定、业委会工作经费等规定用途。划定五类费用禁止列支。遇房屋、电梯、消防等紧急险情,管理主体可先行支出,事后30日内组织业主大会表决确认。所有使用事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主共同决定表决程序。

(五)强化信息公示。落实季度收支明细、年度收支明细公示制度,年度情况于次年第一季度公示。推行线上线下一体化公示,2026年底前实现全区专业化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线下公示全覆盖。业主对公示可提出异议,有权查阅账目及凭证,管理主体应当予以答复、配合。

(六)建立审计制度。管理主体每年开展自查审计;发生物业合同终止、业委会(物管会)届满解散、达到大额标准且业主大会要求、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书面申请审计等情形,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旗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开展抽查审计,审计结果向业主公示。

(七)完善交接与监督。规范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业委会换届时的账目资料移交程序,明确了各级监管职责和排查要求。

三、核心亮点

一是责任全覆盖。分场景明确管理主体,破解部分小区公共收益“无人管、责任悬空”问题。

二是资金硬隔离。实行正式、临时两类专户管理,从制度上防范资金混同、侵占挪用风险,资金流转全程可追溯。

三是兼顾程序与安全。设立应急支出通道,在遵守业主表决规则前提下,快速处置房屋、消防、电梯等突发安全隐患。

四是审计闭环监督。构建“自查审计+第三方审计+政府抽查审计”三级体系,将业主联名申请审计固化为法定权利。

解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电话:0471-6610525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08/t20260831_590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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