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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8-2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访问量:1

一、制定背景

为健全住宅小区业主自治体系,规范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选举运行、换届及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要求,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

二、主要内容

《工作指南》共五章三十四条,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并配套12套文书模板。

(一)厘清适用范围与各方职责定位。适用于全区范围内业主大会设立、业委会选举、运行、换届及指导监督。坚持党建引领、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业主自治原则,鼓励党员业主参选业委会。明确旗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街道(苏木乡镇)承担组织、指导成立及换届、监督履职的主体责任;社区(嘎查村)党组织、居(村)委会协助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二)规范首次业主大会启动与筹备组运行。明确两类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触发条件:一是交付专有部分面积占总建筑面积50%以上;二是交付达到30%不足50%且交付满2年。分期开发项目首期达标即可召开。建设单位负有报告义务,建设单位不报告的,20%及以上业主可联名申请启动。筹备组自成立起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逾期自动解散。

(三)细化业主委员会选举、履职、换届、资格管理规则。业委会委员设置5-11人单数,明确委员任职条件,重点作出利益回避要求,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任职兼职或存在影响公正履职的经济往来。鼓励党员参选交叉任职;列明业委会禁止性行为,出现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议、串通损害业主利益、泄露业主信息等情形,可依法终止委员资格。规范换届流程,任期届满前2个月启动换届;任期届满10日内完成档案、印章、财物移交,拒不移交的由街道督促处置。

(四)强化指导监督与过渡机制。街道常态化指导监督,对业主大会、业委会作出的违法违规决定,主管部门、街道有权责令改正或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小区无法选出业委会或委员不足半数的,由社区在街道指导下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委会职责。建立业委会委员业务培训制度,提升自治组织依法履职水平。

(五)配套标准化文书模板。随《工作指南》附带12套示范模板,覆盖申请、公告、选票、备案申请、印章刻制证明等全流程,方便基层和业主直接使用。

三、核心亮点

一是党建引领嵌入业主自治全流程。倡导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筹备组、参选业委会,鼓励交叉任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是明确刚性时限,破解业委会“成立难”。对筹备组组建、会议召开、备案、换届、移交设置明确时限,逾期自动解散或终止,打通成立、换届堵点。

三是严格委员准入与利益回避。明确业委会委员利害关系回避条款,从源头防范利益关联,维护业主公共利益。设置候补委员机制,化解委员空缺难题。

四是完善过渡兜底机制,不能成立业委会时,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职责,避免小区业主自治缺位。

解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电话:0471-6610525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的通知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08/t20260831_590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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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6-08-24 09:20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制定背景

为健全住宅小区业主自治体系,规范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选举运行、换届及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要求,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

二、主要内容

《工作指南》共五章三十四条,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并配套12套文书模板。

(一)厘清适用范围与各方职责定位。适用于全区范围内业主大会设立、业委会选举、运行、换届及指导监督。坚持党建引领、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业主自治原则,鼓励党员业主参选业委会。明确旗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街道(苏木乡镇)承担组织、指导成立及换届、监督履职的主体责任;社区(嘎查村)党组织、居(村)委会协助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二)规范首次业主大会启动与筹备组运行。明确两类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触发条件:一是交付专有部分面积占总建筑面积50%以上;二是交付达到30%不足50%且交付满2年。分期开发项目首期达标即可召开。建设单位负有报告义务,建设单位不报告的,20%及以上业主可联名申请启动。筹备组自成立起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逾期自动解散。

(三)细化业主委员会选举、履职、换届、资格管理规则。业委会委员设置5-11人单数,明确委员任职条件,重点作出利益回避要求,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任职兼职或存在影响公正履职的经济往来。鼓励党员参选交叉任职;列明业委会禁止性行为,出现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议、串通损害业主利益、泄露业主信息等情形,可依法终止委员资格。规范换届流程,任期届满前2个月启动换届;任期届满10日内完成档案、印章、财物移交,拒不移交的由街道督促处置。

(四)强化指导监督与过渡机制。街道常态化指导监督,对业主大会、业委会作出的违法违规决定,主管部门、街道有权责令改正或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小区无法选出业委会或委员不足半数的,由社区在街道指导下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委会职责。建立业委会委员业务培训制度,提升自治组织依法履职水平。

(五)配套标准化文书模板。随《工作指南》附带12套示范模板,覆盖申请、公告、选票、备案申请、印章刻制证明等全流程,方便基层和业主直接使用。

三、核心亮点

一是党建引领嵌入业主自治全流程。倡导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筹备组、参选业委会,鼓励交叉任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是明确刚性时限,破解业委会“成立难”。对筹备组组建、会议召开、备案、换届、移交设置明确时限,逾期自动解散或终止,打通成立、换届堵点。

三是严格委员准入与利益回避。明确业委会委员利害关系回避条款,从源头防范利益关联,维护业主公共利益。设置候补委员机制,化解委员空缺难题。

四是完善过渡兜底机制,不能成立业委会时,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职责,避免小区业主自治缺位。

解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电话:0471-6610525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的通知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08/t20260831_5907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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