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破解物业服务人无序撤场、拒不交接、小区失管失序等问题,保障物业服务平稳有序衔接,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退出服务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明晰适用范围与部门协同机制。适用于全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退出项目及监督管理。明确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街道四级职责;旗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统筹做好退出交接、矛盾化解、秩序维护。坚持党建引领、依法合规、权责明晰、平稳过渡、保障民生原则。
(二)细化六类法定退出情形。涵盖业主大会解聘、双方协商解约、合同到期不续约、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企业破产解散吊销执照、其他法定退出情形。规范业主解聘表决程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双三分之二参与、双过半同意表决规则;对无业委会、无物管会的新建小区前期物业解约,明确业主表决条件。
(三)规范标准化退出全流程。实行书面告知、全面公示、选聘衔接、逐项交接、备案归档五步程序。交接期间原物业不得降标、不得拒交、不得阻挠新物业进场,不得以物业费欠缴、账目争议拒绝交接,欠费通过调解、诉讼途径追索。明确8项交接清单,签订移交清单存档。未完成交接,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撤离、停止服务。
(四)建立应急物业服务兜底制度。针对物业弃管、未及时选聘新物业造成小区失管的情形,建立应急处置机制。由业委会按授权、或社区组织代表性业主代表择优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应急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盟市、旗县建立应急物业服务人库,应急服务费用参照原合同或同类项目标准。
(五)重点监督退出与联合处置。明确7类重点监督退出对象:包括擅自整体转委托、停水停电催费、擅自接管项目、擅自停摆服务、拒不退出、侵占公共收益、引发重大信访及安全事故等情形。实行“调解—行政处置—信用公示”处置流程;拒不按期退出的,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多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清退。
(六)厘清法律责任边界。对拒不退出、擅自撤场、停水停电催费、违规加价收费等行为,明确行政处罚、信用惩戒路径;对业委会(物管会)违法决定、委员不当干预退出工作的,设置责令改正、提请业主大会终止资格、赔偿损失等约束。
(七)附则特殊情形规定。非住宅项目可参照执行;保障性住房退出交接,产权单位全程参与;业主实行自行管理的,不适用本办法。
三、核心亮点
一是全流程标准化退出程序。固化五步退出流程,明确告知时限、交接内容,从程序上杜绝无序撤场,破解“说走就走”乱象。
二是厘清债权债务边界。明确不得因物业费、账目争议拒绝交接,把交接义务和欠费追索权利分开,避免拿全体业主权益当作企业纠纷筹码。
三是应急兜底守住民生底线。建立应急物业入库和最长6个月应急托管机制,有效防范小区弃管失管风险。
解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电话:0471-6610525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退出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08/t20260831_5907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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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8-25 09:10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制定背景
为破解物业服务人无序撤场、拒不交接、小区失管失序等问题,保障物业服务平稳有序衔接,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退出服务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一)明晰适用范围与部门协同机制。适用于全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退出项目及监督管理。明确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街道四级职责;旗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统筹做好退出交接、矛盾化解、秩序维护。坚持党建引领、依法合规、权责明晰、平稳过渡、保障民生原则。
(二)细化六类法定退出情形。涵盖业主大会解聘、双方协商解约、合同到期不续约、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企业破产解散吊销执照、其他法定退出情形。规范业主解聘表决程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双三分之二参与、双过半同意表决规则;对无业委会、无物管会的新建小区前期物业解约,明确业主表决条件。
(三)规范标准化退出全流程。实行书面告知、全面公示、选聘衔接、逐项交接、备案归档五步程序。交接期间原物业不得降标、不得拒交、不得阻挠新物业进场,不得以物业费欠缴、账目争议拒绝交接,欠费通过调解、诉讼途径追索。明确8项交接清单,签订移交清单存档。未完成交接,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撤离、停止服务。
(四)建立应急物业服务兜底制度。针对物业弃管、未及时选聘新物业造成小区失管的情形,建立应急处置机制。由业委会按授权、或社区组织代表性业主代表择优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应急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盟市、旗县建立应急物业服务人库,应急服务费用参照原合同或同类项目标准。
(五)重点监督退出与联合处置。明确7类重点监督退出对象:包括擅自整体转委托、停水停电催费、擅自接管项目、擅自停摆服务、拒不退出、侵占公共收益、引发重大信访及安全事故等情形。实行“调解—行政处置—信用公示”处置流程;拒不按期退出的,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多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清退。
(六)厘清法律责任边界。对拒不退出、擅自撤场、停水停电催费、违规加价收费等行为,明确行政处罚、信用惩戒路径;对业委会(物管会)违法决定、委员不当干预退出工作的,设置责令改正、提请业主大会终止资格、赔偿损失等约束。
(七)附则特殊情形规定。非住宅项目可参照执行;保障性住房退出交接,产权单位全程参与;业主实行自行管理的,不适用本办法。
三、核心亮点
一是全流程标准化退出程序。固化五步退出流程,明确告知时限、交接内容,从程序上杜绝无序撤场,破解“说走就走”乱象。
二是厘清债权债务边界。明确不得因物业费、账目争议拒绝交接,把交接义务和欠费追索权利分开,避免拿全体业主权益当作企业纠纷筹码。
三是应急兜底守住民生底线。建立应急物业入库和最长6个月应急托管机制,有效防范小区弃管失管风险。
解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电话:0471-6610525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退出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08/t20260831_5907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