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压实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化解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风险,规范全区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担保制度指导意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出台《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使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担保机构及监管部门精准理解、严格落实,现对《办法》全文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担保制度改革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此《办法》。适用范围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需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按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5章24条,附件1件。
第一章总则。共7条,明确了《办法》制定主要依据、适用范围、担保内容、方式、机构、期限及费用的承担等内容。
第二章一般规定。共7条,明确了担保金额及计算方式、担保程序、担保人资格、差异化管理、续保撤保等内容。
第三章履约与赔付。共5条,明确了担保凭证出具和终止时间、担保索赔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信用惩戒。共2条,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信用惩戒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已提供担保的有效期,施行起始日及《办法》最终解释权等内容。
三、基本原则
(一)全程担保原则:项目开工建设全过程,建设单位必须持续提供有效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须将担保凭证上传自治区工程监管平台,实现全周期担保。
(二)费用自理原则:担保费用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严禁转嫁施工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担保费用应纳入工程概算,保障资金合规列支。
(三)公正自主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推荐、明示或暗示指定担保人;施工单位担保权益禁止转让,杜绝担保权益违规流转。
(四)担保互斥原则:同一担保人不得同时为同一项目提供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履约担保,规避关联风险。
(五)优先保障原则:施工单位通过担保索赔取得的资金,优先用于支付本项目人工费、工程款,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守住民生底线。
四、核心概念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指建设单位为履行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义务,向施工单位出具的担保保障,覆盖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合同约定应付工程款项。
(二)担保方式: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等形式,所有合规担保文书统称保函。
(三)担保人要求:境内依法设立,具备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
(四)保函有效期:保函期满前15日必须完成续保,严禁断保、空窗期;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工程款全额结清,施工单位出具结清证明后,担保正式终止;不可抗力、双方协商一致、法院生效文书确认解除合同的,可依法撤销、解除担保。
五、担保形式及金额
(一)担保形式: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总价担保、进度担保、年度担保三种模式,适配不同项目建设周期、付款节奏,兼顾规范性与灵活性。
(二)担保金额调整:按施工合同价款超额累进方式核定;工程造价浮动超合同价款10% 的,担保金额须动态调整,匹配实际工程投资额;索赔导致担保金额不足标准的,建设单位需在30日内补足。
(三)财政投资项目:全额财政资金项目凭当年正式批复下达的财政预算资料,可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部分财政资金项目按非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折算担保金额。
六、政策亮点
《办法》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差异化担保机制,根据建设单位信用记录动态调整担保金额,精准实施信用监管:
(一)守信激励:近2年无工程款拖欠纠纷,新建项目担保金额减半收取;近3年无拖欠纠纷,且严格落实施工过程结算,凭资金到位证明可替代全额担保,大幅降低优质企业运营成本。
(二)一般失信惩戒:近2年存在工程款拖欠,引发信访、投诉等不良情形的,新建项目担保金额上浮50%。
(三)严重失信惩戒:近3年存在拖欠工程款被认定为失信主体、拒不执行工程款支付相关法院判决仲裁、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认定为失信行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情形等四类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担保金额上浮100%。
(四)动态追溯管控:建设单位享受差异化减免政策后,在保函有效期内发生拖欠行为的,必须追加担保、重新办理保函,取消守信优惠、落实惩戒措施。
解 读 人:刘晓阳
联系电话:0471-6946761
解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10/t20261008_6076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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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10-08 15:57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近日,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压实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化解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风险,规范全区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担保制度指导意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出台《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使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担保机构及监管部门精准理解、严格落实,现对《办法》全文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及适用范围
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担保制度改革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此《办法》。适用范围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需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按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5章24条,附件1件。
第一章总则。共7条,明确了《办法》制定主要依据、适用范围、担保内容、方式、机构、期限及费用的承担等内容。
第二章一般规定。共7条,明确了担保金额及计算方式、担保程序、担保人资格、差异化管理、续保撤保等内容。
第三章履约与赔付。共5条,明确了担保凭证出具和终止时间、担保索赔等内容。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信用惩戒。共2条,明确了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信用惩戒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共3条,明确了已提供担保的有效期,施行起始日及《办法》最终解释权等内容。
三、基本原则
(一)全程担保原则:项目开工建设全过程,建设单位必须持续提供有效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须将担保凭证上传自治区工程监管平台,实现全周期担保。
(二)费用自理原则:担保费用全部由建设单位承担,严禁转嫁施工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担保费用应纳入工程概算,保障资金合规列支。
(三)公正自主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推荐、明示或暗示指定担保人;施工单位担保权益禁止转让,杜绝担保权益违规流转。
(四)担保互斥原则:同一担保人不得同时为同一项目提供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履约担保,规避关联风险。
(五)优先保障原则:施工单位通过担保索赔取得的资金,优先用于支付本项目人工费、工程款,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守住民生底线。
四、核心概念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指建设单位为履行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义务,向施工单位出具的担保保障,覆盖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合同约定应付工程款项。
(二)担保方式: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等形式,所有合规担保文书统称保函。
(三)担保人要求:境内依法设立,具备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机构等。
(四)保函有效期:保函期满前15日必须完成续保,严禁断保、空窗期;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工程款全额结清,施工单位出具结清证明后,担保正式终止;不可抗力、双方协商一致、法院生效文书确认解除合同的,可依法撤销、解除担保。
五、担保形式及金额
(一)担保形式: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总价担保、进度担保、年度担保三种模式,适配不同项目建设周期、付款节奏,兼顾规范性与灵活性。
(二)担保金额调整:按施工合同价款超额累进方式核定;工程造价浮动超合同价款10% 的,担保金额须动态调整,匹配实际工程投资额;索赔导致担保金额不足标准的,建设单位需在30日内补足。
(三)财政投资项目:全额财政资金项目凭当年正式批复下达的财政预算资料,可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部分财政资金项目按非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折算担保金额。
六、政策亮点
《办法》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差异化担保机制,根据建设单位信用记录动态调整担保金额,精准实施信用监管:
(一)守信激励:近2年无工程款拖欠纠纷,新建项目担保金额减半收取;近3年无拖欠纠纷,且严格落实施工过程结算,凭资金到位证明可替代全额担保,大幅降低优质企业运营成本。
(二)一般失信惩戒:近2年存在工程款拖欠,引发信访、投诉等不良情形的,新建项目担保金额上浮50%。
(三)严重失信惩戒:近3年存在拖欠工程款被认定为失信主体、拒不执行工程款支付相关法院判决仲裁、拖欠农民工工资被认定为失信行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情形等四类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担保金额上浮100%。
(四)动态追溯管控:建设单位享受差异化减免政策后,在保函有效期内发生拖欠行为的,必须追加担保、重新办理保函,取消守信优惠、落实惩戒措施。
解 读 人:刘晓阳
联系电话:0471-6946761
解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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