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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筑牢薪安防线 护航民生福祉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解读,
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中坚力量,每一份工资都承载着家庭的期盼与生计的希望。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5月29日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立足自治区实际,创设多项制度机制,构建起全链条、多层次的欠薪治理体系,为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市住建局立足行业监管职责,深入推进《条例》落地见效,切实守护住建领域农民工“钱袋子”。
一、政策核心解读 明晰权益保障底线
《条例》以“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为原则,实行“管行业必须管欠薪、管资金必须管欠薪、管项目必须管欠薪”,重点从工资支付规范、责任落实、监管惩戒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聚焦解决欠薪热点、难点、堵点问题。
(一)规范工资支付流程,确保足额及时发放
《条例》明确,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本人,不得用实物、有价证券替代,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需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农民工签订书面或电子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标准、支付方式等核心内容;同时建立工资支付台账,详细记录支付对象、金额、时间等信息,台账需至少留存三年,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藏匿。农民工有权查询本人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需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一次性付清所欠工资。
(二)强化工程领域管控,从源头防范欠薪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高发问题,《条例》创设多项针对性制度。一是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建设单位需优先拨付人工费用,政府投资项目需单独申请、优先拨付人工费用,从资金源头保障工资支付;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在项目所在地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实行人工费用预拨制,每月初及时拨付人工费用;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需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农民工实名制考勤、工资支付信息上传等工作;四是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用工需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实时上传数据信息,实现全过程监管。此外,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需在审批时落实资金来源,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从源头杜绝欠薪隐患。
(三)健全责任体系,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条例》明确了政府、企业、部门三方责任,构建起层层压实的责任链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将其纳入考核;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排查调处欠薪矛盾。用人单位是工资支付第一责任人,需依法足额支付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需落实各自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否则需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各部门分工协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办行业内欠薪案件,发改、财政、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形成监管合力。
(四)强化惩戒震慑,提高欠薪违法成本
《条例》建立欠薪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欠薪失信主体,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同时,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实现线索共享、联动处置,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恶意欠薪等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落实工资支付相关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对部门履职不力的,将进行约谈并纳入考核评价。
二、明确维权路径 依法守护自身权益
农民工遭遇欠薪时,要保持理性,依法维权,切勿采取过激行为,可通过以下渠道高效反映问题、追回工资,同时务必留存好相关证据,为维权提供支撑。
(一)优先现场协调处置
可直接联系工程项目部的劳资专管员,反映欠薪问题,要求施工企业核实情况、协调解决,力争将矛盾化解在项目层面。同时,可查看施工现场入口处的《维权信息告示牌》,上面标注了项目基本信息、维权渠道和联系方式,便于快速对接相关责任方。
(二)多渠道投诉举报
1.行业主管投诉: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投诉,反映工程建设领域因违法发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欠薪问题。可通过市住建局官网投诉举报邮箱(jzscjgk123456@163.com)、投诉举报电话(0478-8738600)提交诉求,住建部门将依法督办处置;2.人社部门投诉: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或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提交欠薪相关材料,由人社部门统一归集、转办线索并监督办理进度;3.线上线索反映:通过微信扫描施工现场张贴的维权二维码,提交欠薪线索,相关单位将将在第一时间与劳动者联系并开展调查,及时处置反映的问题。
(三)法律途径维权
若投诉举报后问题未解决,可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侦办。农民工可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法律援助,获得免费的法律帮助和维权指导。
(四)必备维权证据清单
维权时需留存好以下材料,提高维权成功率:1.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等用工证明;2.考勤记录、工作量确认单;3.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工资支付凭证;4.用人单位及项目相关信息(如企业名称、项目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等);5.与欠薪相关的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佐证材料。
三、强化履职担当 全力筑牢薪安防线
市住建局始终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民生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落实《条例》要求,立足住建行业监管职能,多措并举推进欠薪治理。一是开展专项检查,聚焦在建工程项目,重点核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代发等制度落实情况,及时排查整改欠薪隐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二是深化智慧监管,依托信息化平台,实时归集项目考勤、工资发放等数据,实现欠薪风险线上预警、线下处置的闭环管理;三是强化部门联动,与人社、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协作,合力督办欠薪案件,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民生福祉、事关社会稳定。下一步,市住建局将持续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不断压实各方责任、完善监管机制、畅通维权渠道,常态化开展欠薪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欠薪违法行为,全力守护农民工“劳有所得、薪有所保”,为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筑牢民生根基。
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中坚力量,每一份工资都承载着家庭的期盼与生计的希望。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5月29日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立足自治区实际,创设多项制度机制,构建起全链条、多层次的欠薪治理体系,为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市住建局立足行业监管职责,深入推进《条例》落地见效,切实守护住建领域农民工“钱袋子”。
一、政策核心解读 明晰权益保障底线
《条例》以“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为原则,实行“管行业必须管欠薪、管资金必须管欠薪、管项目必须管欠薪”,重点从工资支付规范、责任落实、监管惩戒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聚焦解决欠薪热点、难点、堵点问题。
(一)规范工资支付流程,确保足额及时发放
《条例》明确,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本人,不得用实物、有价证券替代,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需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农民工签订书面或电子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标准、支付方式等核心内容;同时建立工资支付台账,详细记录支付对象、金额、时间等信息,台账需至少留存三年,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藏匿。农民工有权查询本人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需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一次性付清所欠工资。
(二)强化工程领域管控,从源头防范欠薪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高发问题,《条例》创设多项针对性制度。一是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建设单位需优先拨付人工费用,政府投资项目需单独申请、优先拨付人工费用,从资金源头保障工资支付;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在项目所在地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实行人工费用预拨制,每月初及时拨付人工费用;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需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农民工实名制考勤、工资支付信息上传等工作;四是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用工需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实时上传数据信息,实现全过程监管。此外,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需在审批时落实资金来源,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从源头杜绝欠薪隐患。
(三)健全责任体系,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条例》明确了政府、企业、部门三方责任,构建起层层压实的责任链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将其纳入考核;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排查调处欠薪矛盾。用人单位是工资支付第一责任人,需依法足额支付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需落实各自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否则需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各部门分工协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办行业内欠薪案件,发改、财政、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形成监管合力。
(四)强化惩戒震慑,提高欠薪违法成本
《条例》建立欠薪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欠薪失信主体,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同时,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实现线索共享、联动处置,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恶意欠薪等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落实工资支付相关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对部门履职不力的,将进行约谈并纳入考核评价。
二、明确维权路径 依法守护自身权益
农民工遭遇欠薪时,要保持理性,依法维权,切勿采取过激行为,可通过以下渠道高效反映问题、追回工资,同时务必留存好相关证据,为维权提供支撑。
(一)优先现场协调处置
可直接联系工程项目部的劳资专管员,反映欠薪问题,要求施工企业核实情况、协调解决,力争将矛盾化解在项目层面。同时,可查看施工现场入口处的《维权信息告示牌》,上面标注了项目基本信息、维权渠道和联系方式,便于快速对接相关责任方。
(二)多渠道投诉举报
1.行业主管投诉: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投诉,反映工程建设领域因违法发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欠薪问题。可通过市住建局官网投诉举报邮箱(jzscjgk123456@163.com)、投诉举报电话(0478-8738600)提交诉求,住建部门将依法督办处置;2.人社部门投诉: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或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提交欠薪相关材料,由人社部门统一归集、转办线索并监督办理进度;3.线上线索反映:通过微信扫描施工现场张贴的维权二维码,提交欠薪线索,相关单位将将在第一时间与劳动者联系并开展调查,及时处置反映的问题。
(三)法律途径维权
若投诉举报后问题未解决,可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侦办。农民工可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法律援助,获得免费的法律帮助和维权指导。
(四)必备维权证据清单
维权时需留存好以下材料,提高维权成功率:1.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等用工证明;2.考勤记录、工作量确认单;3.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工资支付凭证;4.用人单位及项目相关信息(如企业名称、项目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等);5.与欠薪相关的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佐证材料。
三、强化履职担当 全力筑牢薪安防线
市住建局始终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民生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落实《条例》要求,立足住建行业监管职能,多措并举推进欠薪治理。一是开展专项检查,聚焦在建工程项目,重点核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代发等制度落实情况,及时排查整改欠薪隐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二是深化智慧监管,依托信息化平台,实时归集项目考勤、工资发放等数据,实现欠薪风险线上预警、线下处置的闭环管理;三是强化部门联动,与人社、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协作,合力督办欠薪案件,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民生福祉、事关社会稳定。下一步,市住建局将持续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不断压实各方责任、完善监管机制、畅通维权渠道,常态化开展欠薪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欠薪违法行为,全力守护农民工“劳有所得、薪有所保”,为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筑牢民生根基。
解读人:张云丹,联系电话:0478-8738600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02/t20260209_760207.html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关于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进一步优化消防验收备案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坚持科学分类,实施精准监管,在充分借鉴其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等。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三个部分,并附有相关附件。
第一部分:工程分类和抽查比例。明确将其他建设工程划分为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重新制定抽查比例。各盟市可根据实际合理上调比例。
第二部分:消防验收备案方式。明确推行差异化管理,重点项目按常规程序办理备案;一般项目可适用告知承诺制,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
第三部分:其他要求。对消防验收备案的监督检查、部门协同及政策动态调整等提出明确要求,确保放管结合、风险可控。
另,附件1《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清单》明确项目分类和抽查比例,附件2明确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办理流程等内容以及相关制式文书。
四、政策亮点
一、新增一般项目可采用告知承诺制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规定,简化申报材料,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优化消防验收备案管理流程。
二、明确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办理流程等内容以及相关制式文书,确保一般项目采用告知承诺制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时有规可依。
三、明确重点项目的14种情形,涉及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等方面,对实施具有针对性的监管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解读人:刘晓洋、陈廷洋,联系电话:0471-6946906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城镇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指导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 政策背景
截至目前,我区城镇供热面积已达到11.3亿平方米,供热企业270家,随着群众对城镇供热需求不断提高,一些供热企业在供热保障及服务方面无法满足用户需求,甚至出现一些“弃管、弃供”事件的发生。在此背景下,为规范供热企业经营行为,推动全区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结合我区供热实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择优准入供热企业。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平择优选择供热企业参与供热特许经营项目。同时要求与既有供热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二部分是依法做好经营许可工作。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规定,依法核发《经营许可证》。《指导意见》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中的8条经营许可条件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三部分是明确市场退出条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结合近几年发生的供热企业擅自停业、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等问题,明确了8条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条件。
第四部分是做好后续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做好应急接管工作,并对退出企业资产评估和移交等提出了相关要求。
三、 政策亮点
一是系统整合城镇供热经营许可与特许经营相关政策,实现对供热企业长效、全过程监管。
二是明确应急接管程序,当供热企业不履行相关义务,经协调督促仍无法保障安全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进行应急接管,并做好资产评估及后续的资产移交工作。
解读人:李江文,联系方式:15148524668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指导意见》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01/t20260126_758273.html
文字解读:出台《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在法治轨道上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国务院审议通过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对多年来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战略部署深化落实的重要立法成果,标志着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迈入法治化的新阶段。作为我国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行政执法监督是确保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重要防线。《条例》从体制、机制、职责、范围、方式、处理、保障和法律责任等全要素维度夯实行政执法监督法治化的保障,必将为行政执法监督的高质量发展,进而促进行政执法质效的提升,提供强大法治引擎。
一、全面理解立法目标体系,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功能的发挥
《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确立了涵盖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在内的多维立法目标体系。这一立法宗旨是对行政执法监督规律的总结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功能的诠释。在行政执法自身规范层面,《条例》着眼于通过刚性约束与内部监督,力求解决长期以来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运动式执法、选择性执法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倒逼行政执法质量实现整体跃升。在法治政府建设层面,《条例》强调权力运行的法治化,确保执法权始终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通过执法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填补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短板与弱项。在现代化治理层面,《条例》回应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对高效能治理的迫切需求,力求通过高质量的执法监督,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构建全面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条例》的出台,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政策要求和改革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实现了行政执法监督从实践探索到全要素法治化规制的历史性跨越。这不仅是对既往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更是对未来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通过立法形式确立行政执法监督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地位,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石。
二、准确把握行政执法监督的运行机理,增强行政执法监督的治理效能
行政执法监督要真正“长出牙齿”、发挥实效,必须在监督的全面性、穿透性以及刚性约束力上下功夫,并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赋能,实现治理效能的最大化。《条例》构建了一个全方位、全流程的监督体系,其监督的全面性体现在涵盖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制度、执法程序、执法行为等全要素。监督的穿透性要求透过具体的执法行为,洞察背后的制度漏洞和机制障碍,深入剖析违法行为产生的根源,这也是将行政执法监督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充分体现。无论是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还是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均旨在从源头上解决普遍性、系统性问题,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集成效果。这种刚性约束力赋予了监督机构依法监督的强制力,确保监督意见能够真正转化为执法机关的整改行动。
面对海量的执法数据,数智赋能是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的必由之路。数字中国建设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引擎,行政执法监督数字化建设应成为数字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提出提升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一体化水平,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快速预警。这意味着行政执法监督转向“数智治理”的新模式。通过全国互联互通的监督信息平台,可实现对海量执法数据的实时归集与智能分析,精准识别执法风险点,打破信息壁垒。这种技术驱动的监督模式,极大地提升了监督的精准度与时效性,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从侧重事后督导向全流程监督全面转型。
此外,《条例》在彰显监督刚性同时,又注重监督程序的完整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作出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提出并说明理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处理。这并非削弱监督权威,而是在行政系统内部引入了程序正义的理念,有助于监督机构更全面地了解事实真相,确保监督结论的客观、公正与准确。这种制度设计,既保障了监督的严肃性,又增强了监督结果的可接受性。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要求,彰显其独特优势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机制,行政执法监督作为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运行场域和功能优势。《条例》第四条确立了“预防与纠错并重”的原则,这是行政执法监督的显著特征。行政执法监督强调关口前移,注重源头治理。通过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落实等情况的监督,行政执法监督能够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前构建起一道坚固的防线。这种“治未病”的监督模式,能够以最小的行政成本避免行政争议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行政执法监督的独特优势,还体现在其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定位上。依据宪法,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具有领导权和监督权。行政执法监督正是行政层级监督的制度化表达。相比于外部监督,这种内部监督具有信息获取更直接、专业性更强、效率更高的特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身处行政系统内部,熟悉行政管理的运作规律和业务流程,能够更准确地把握执法中的难点和痛点,提出的监督建议往往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同时,内部监督能够通过行政命令、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行政手段,迅速调动行政资源进行整改,具有极强的执行力。正是依靠《条例》赋予的行政命令、责任追究等刚性手段,确保行政机关能够将“刀刃向内、勇于自我革命”的政治要求转化为制度行动,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的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
四、坚持系统思维,注重解决与相关监督机制的协同衔接问题
法治政府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行政执法监督的高质效发展,还需从整体主义系统观出发,妥善处理好与其他监督机制的衔接关系,进而形成监督合力。《条例》第三十三条专门就行政执法监督与监察监督、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机制的衔接作出了规定,体现了协同联动。在处理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系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功能定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侧重于个案救济,而行政执法监督则更侧重于对执法活动的宏观管理和综合纠偏。对于已进入复议或诉讼程序的案件,行政执法监督应避免重复监督。同时,应建立信息共享和结果互认机制,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从复议和诉讼反映出的共性问题中,查找制度漏洞,转化为专项监督线索,推动行政执法机关举一反三,从源头上减少类似争议的发生。
协同联动的核心在于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行政执法监督应当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行政执法监督主要聚焦于“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而纪检监察监督则聚焦于“人”的廉洁性与职务行为。执法乱象背后往往隐藏着作风问题甚至腐败问题。因此,建立线索移送机制至关重要,将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或者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按程序向监察机关移送,形成“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的无缝衔接。同时,要注重与社会监督的互动,对通过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及时进行研判,确定重点监督事项。只有构建起左右协同、上下贯通、内外联动的监督大格局,才能真正释放《条例》的制度红利,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01/t20260104_753812.html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城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时有发生,此类工程规模小、数量多、工期短、分布散、涉及各行业领域,责任主体安全意识不够强,存在监管难度大、难以全覆盖等问题,且部分事故造成了极其严重后果,特别是因施工过程中违规动火作业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尤为突出,杭州“冰雪大世界”火灾事故、河南安阳凯信达有限公司火灾事故、北京长峰医院火灾事故、江西新余佳乐苑沿街商铺火灾事故均由小型工程违规施工作业引发,暴露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监管中存在监管盲区和薄弱环节,亟须加强监管,补齐短板弱项。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2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若干措施任务分工的通知》(内安委〔2025〕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中,尚无统一完善的安全管理法规制度体系,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全面梳理、系统集成,并参照北京、福建、新疆等19个省市有关规定,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内蒙古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若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实施意见》等。
三、政策内容
《暂行办法》共五章,二十条。主要从定义范围、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监管程序等方面,对我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了规范。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定义、适用范围及管理原则。特别说明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均不纳入《暂行办法》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建设单位承担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履行信息登记职责;施工单位承担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部分:监督管理。推动属地管理与行业部门协调联动,以部门为主负责、镇街为辅配合。加强行业监管、联合执法和应急处置。
第四部分:监督程序。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实行信息登记制度。涉及保温材料,以及人员密集场所中含有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信息登记时应告知登记单位严格履行施工过程作业审批程序、做好工程技术交底和安全风险告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火灾防范措施等。
第五部分:附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职能职责及“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严格动火动焊、有限空间等高危作业环节审批管理;各盟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政策亮点
一是本办法推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全力防范遏制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事故发生。
二是本办法重点监管涉及保温材料以及人员密集场所中涉及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解读人:江春凯、王宇,联系方式:0471-6610118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510/t20251011_716300.html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510/t20251011_716300.html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正式印发,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快城市发展方式转型、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部署。
城市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载体、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空间,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城市工作摆在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系统谋划部署新时代城市工作,推动城市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我国新型城镇化水平和城市发展能级、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宜业宜居水平、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水平、生态环境质量大幅提升。
当前,我国正处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期盼更加安全舒适的居住条件、更加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更加便捷高效的基础设施、更加优美宜人的城市环境。我国城镇化正从快速增长期转向稳定发展期,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城市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城镇化和城市发展形势的深刻变化,同科技革命、产业变革交织叠加,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口结构变化相互作用,既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也带来巨大的挑战,迫切需要加快城市发展方式转型,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2025年7月14日至15日,党中央召开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在我国城市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立足新时代我国城市发展新形势,科学回答了城市发展为了谁、依靠谁,以及建设什么样的城市、怎样建设城市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擘画了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的宏伟蓝图,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城市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意见》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对新时代新征程城市工作作出了顶层设计。
《意见》包括三个部分、9方面23条。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提出了到2030年、2035年两个时间点的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到第八部分是重点任务。一是优化现代化城市体系,包括:稳妥有序推动城市群一体化和都市圈同城化发展、增强超大特大城市综合竞争力、提高中小城市和县城承载能力。二是培育壮大城市发展新动能,包括:因城施策增强城市发展动力、激活城市存量资源潜力、建立可持续的城市建设运营投融资体系、提升城市对外开放合作水平。三是营造高品质城市生活空间,包括:系统推进“好房子”和完整社区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优质均衡水平。四是推动城市发展绿色低碳转型,包括:推进生产领域节能降碳、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五是增强城市安全韧性,包括:加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城市公共卫生防控救治水平、增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六是促进城市文化繁荣发展,包括:推动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传承、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丰富城市精神文化生活。七是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水平,包括:完善城市治理工作体系、推动城市治理智慧化精细化、加强城市社会治理。
第九部分是加强组织实施。《意见》强调,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城市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城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科学的城市发展评价体系,健全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等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强城市工作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建设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意见》重要部署,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为目标,以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坚持城市内涵式发展为主线,以推进城市更新为重要抓手,大力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牢牢守住城市安全底线,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现代化新路子,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更大贡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508/t20250829_711320.html
文字解读:《开展“加强物业管理 共建美好家园”活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开展“加强物业管理 共建美好家园”活动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物业管理在服务群众生活、维护社区稳定中作用关键,但当前服务质量不均、业主自治能力弱、公共收益不清、部门协同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在此背景下,为落实国家基层治理现代化部署,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美好家园”创建要求,自治区立足实际启动新一轮创建活动,旨在破解小区治理难题,推动物业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深度融合。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基层主抓、企业服务、群众参与”的现代化格局,使物业管理成为创新基层治理、保障民生、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抓手,形成一批党建引领有力、服务优质规范、环境整洁宜居、治理有序和谐、群众满意的示范小区,带动全区物业管理水平整体跃升。
三、政策内容
主要围绕“怎么建、谁来建、建什么、如何评”四方面开展。
一是怎么建。盟市统筹、旗县主责、街道社区主抓、小区自愿申报、分级评选、滚动提升。
二是谁来建。街道社区党组织牵头,居委会、业委会(物管会)、物业企业、社会组织、职能部门“六方”协同。
三是建什么。规范物业服务履约、公共收益管理、业委会运行;拓展“物业+养老、托幼、家政、快递”等多元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推进环境整治、设施完善、文明创建。
四是如何评。旗县自评、盟市复核、自治区终审,坚持居民满意度第一,实行宁缺毋滥、阳光公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
四、政策亮点
一是党建引领贯穿始终。推动物业行业党建与社区治理融合,街道社区党组织全程指导监督业委会人选、公共收益使用、物业服务质量等关键环节。
二是突出群众主体地位。创建小区由居民自愿申报,全过程公开公示,评价以居民满意为首要标尺。
三是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聚焦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公共收益、老旧小区失管等痛点,形成“发现-整改-复核-提升”整改机制。
四是闭环管理推广经验。盟市向自治区推荐典型案例,再择优推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形成“创建-评估-总结-推广”滚动机制,确保逐年进步。
解读人:吴小乐,联系方式:0471-6945925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开展“加强物业管理 共建美好家园”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507/t20250721_706816.html
图解:《开展“加强物业管理 共建美好家园”活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开展“加强物业管理 共建美好家园”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507/t20250721_7068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