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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字解读:出台《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在法治轨道上...

    2025-12-24 朗读

    文字解读:出台《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在法治轨道上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国务院审议通过的《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对多年来我国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战略部署深化落实的重要立法成果,标志着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迈入法治化的新阶段。作为我国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机制,行政执法监督是确保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重要防线。《条例》从体制、机制、职责、范围、方式、处理、保障和法律责任等全要素维度夯实行政执法监督法治化的保障,必将为行政执法监督的高质量发展,进而促进行政执法质效的提升,提供强大法治引擎。 
      一、全面理解立法目标体系,确保行政执法监督功能的发挥 
      《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确立了涵盖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法治政府建设在内的多维立法目标体系。这一立法宗旨是对行政执法监督规律的总结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功能的诠释。在行政执法自身规范层面,《条例》着眼于通过刚性约束与内部监督,力求解决长期以来执法实践中存在的运动式执法、选择性执法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倒逼行政执法质量实现整体跃升。在法治政府建设层面,《条例》强调权力运行的法治化,确保执法权始终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通过执法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填补法治政府建设中的短板与弱项。在现代化治理层面,《条例》回应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对高效能治理的迫切需求,力求通过高质量的执法监督,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战略部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构建全面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条例》的出台,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关于行政执法监督的政策要求和改革成果转化为法律规范,实现了行政执法监督从实践探索到全要素法治化规制的历史性跨越。这不仅是对既往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更是对未来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基本要求。通过立法形式确立行政执法监督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地位,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石。 
      二、准确把握行政执法监督的运行机理,增强行政执法监督的治理效能 
      行政执法监督要真正“长出牙齿”、发挥实效,必须在监督的全面性、穿透性以及刚性约束力上下功夫,并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赋能,实现治理效能的最大化。《条例》构建了一个全方位、全流程的监督体系,其监督的全面性体现在涵盖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制度、执法程序、执法行为等全要素。监督的穿透性要求透过具体的执法行为,洞察背后的制度漏洞和机制障碍,深入剖析违法行为产生的根源,这也是将行政执法监督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充分体现。无论是制发行政执法监督督办函、意见书,还是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均旨在从源头上解决普遍性、系统性问题,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集成效果。这种刚性约束力赋予了监督机构依法监督的强制力,确保监督意见能够真正转化为执法机关的整改行动。 
      面对海量的执法数据,数智赋能是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的必由之路。数字中国建设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引擎,行政执法监督数字化建设应成为数字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提出提升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一体化水平,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快速预警。这意味着行政执法监督转向“数智治理”的新模式。通过全国互联互通的监督信息平台,可实现对海量执法数据的实时归集与智能分析,精准识别执法风险点,打破信息壁垒。这种技术驱动的监督模式,极大地提升了监督的精准度与时效性,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从侧重事后督导向全流程监督全面转型。 
      此外,《条例》在彰显监督刚性同时,又注重监督程序的完整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作出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其提出并说明理由,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处理。这并非削弱监督权威,而是在行政系统内部引入了程序正义的理念,有助于监督机构更全面地了解事实真相,确保监督结论的客观、公正与准确。这种制度设计,既保障了监督的严肃性,又增强了监督结果的可接受性。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要求,彰显其独特优势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机制,行政执法监督作为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特的运行场域和功能优势。《条例》第四条确立了“预防与纠错并重”的原则,这是行政执法监督的显著特征。行政执法监督强调关口前移,注重源头治理。通过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落实等情况的监督,行政执法监督能够在违法行为发生之前构建起一道坚固的防线。这种“治未病”的监督模式,能够以最小的行政成本避免行政争议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行政执法监督的独特优势,还体现在其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定位上。依据宪法,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具有领导权和监督权。行政执法监督正是行政层级监督的制度化表达。相比于外部监督,这种内部监督具有信息获取更直接、专业性更强、效率更高的特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身处行政系统内部,熟悉行政管理的运作规律和业务流程,能够更准确地把握执法中的难点和痛点,提出的监督建议往往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同时,内部监督能够通过行政命令、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行政手段,迅速调动行政资源进行整改,具有极强的执行力。正是依靠《条例》赋予的行政命令、责任追究等刚性手段,确保行政机关能够将“刀刃向内、勇于自我革命”的政治要求转化为制度行动,不断提升行政执法的质量和依法行政水平。 
      四、坚持系统思维,注重解决与相关监督机制的协同衔接问题 
      法治政府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行政执法监督的高质效发展,还需从整体主义系统观出发,妥善处理好与其他监督机制的衔接关系,进而形成监督合力。《条例》第三十三条专门就行政执法监督与监察监督、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机制的衔接作出了规定,体现了协同联动。在处理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关系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功能定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侧重于个案救济,而行政执法监督则更侧重于对执法活动的宏观管理和综合纠偏。对于已进入复议或诉讼程序的案件,行政执法监督应避免重复监督。同时,应建立信息共享和结果互认机制,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从复议和诉讼反映出的共性问题中,查找制度漏洞,转化为专项监督线索,推动行政执法机关举一反三,从源头上减少类似争议的发生。 
      协同联动的核心在于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行政执法监督应当主动加强与纪检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行政执法监督主要聚焦于“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而纪检监察监督则聚焦于“人”的廉洁性与职务行为。执法乱象背后往往隐藏着作风问题甚至腐败问题。因此,建立线索移送机制至关重要,将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或者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按程序向监察机关移送,形成“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的无缝衔接。同时,要注重与社会监督的互动,对通过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渠道反映的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及时进行研判,确定重点监督事项。只有构建起左右协同、上下贯通、内外联动的监督大格局,才能真正释放《条例》的制度红利,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01/t20260104_753812.html
      

  •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

    2025-10-11 朗读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蒙古自治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城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时有发生,此类工程规模小、数量多、工期短、分布散、涉及各行业领域,责任主体安全意识不够强,存在监管难度大、难以全覆盖等问题,且部分事故造成了极其严重后果,特别是因施工过程中违规动火作业引发重特大火灾事故尤为突出,杭州“冰雪大世界”火灾事故、河南安阳凯信达有限公司火灾事故、北京长峰医院火灾事故、江西新余佳乐苑沿街商铺火灾事故均由小型工程违规施工作业引发,暴露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监管中存在监管盲区和薄弱环节,亟须加强监管,补齐短板弱项。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分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委〔2024〕12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若干措施任务分工的通知》(内安委〔2025〕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中,尚无统一完善的安全管理法规制度体系,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行全面梳理、系统集成,并参照北京、福建、新疆等19个省市有关规定,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内蒙古自治区“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若干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实施意见》等。
      三、政策内容
      《暂行办法》共五章,二十条。主要从定义范围、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监管程序等方面,对我区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了规范。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定义、适用范围及管理原则。特别说明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均不纳入《暂行办法》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建设单位承担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履行信息登记职责;施工单位承担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部分:监督管理。推动属地管理与行业部门协调联动,以部门为主负责、镇街为辅配合。加强行业监管、联合执法和应急处置。
      第四部分:监督程序。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实行信息登记制度。涉及保温材料,以及人员密集场所中含有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信息登记时应告知登记单位严格履行施工过程作业审批程序、做好工程技术交底和安全风险告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和火灾防范措施等。
      第五部分:附则。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职能职责及“三管三必须”要求,加强行业领域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管理,严格动火动焊、有限空间等高危作业环节审批管理;各盟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政策亮点
      一是本办法推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工作机制,全力防范遏制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事故发生。
      二是本办法重点监管涉及保温材料以及人员密集场所中涉及电焊、气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解读人:江春凯、王宇,联系方式:0471-6610118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510/t20251011_716300.html
      

  •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

    2025-10-11 朗读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市政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510/t20251011_716300.html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5-08-29 朗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正式印发,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快城市发展方式转型、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作出重要部署。
      城市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载体、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空间,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城市工作摆在治国理政的重要位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系统谋划部署新时代城市工作,推动城市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就,我国新型城镇化水平和城市发展能级、规划建设治理水平、宜业宜居水平、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水平、生态环境质量大幅提升。
      当前,我国正处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期盼更加安全舒适的居住条件、更加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更加便捷高效的基础设施、更加优美宜人的城市环境。我国城镇化正从快速增长期转向稳定发展期,城市发展正从大规模增量扩张阶段转向存量提质增效为主的阶段,城市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城镇化和城市发展形势的深刻变化,同科技革命、产业变革交织叠加,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口结构变化相互作用,既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也带来巨大的挑战,迫切需要加快城市发展方式转型,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2025年7月14日至15日,党中央召开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在我国城市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立足新时代我国城市发展新形势,科学回答了城市发展为了谁、依靠谁,以及建设什么样的城市、怎样建设城市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擘画了建设现代化人民城市的宏伟蓝图,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城市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意见》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对新时代新征程城市工作作出了顶层设计。
      《意见》包括三个部分、9方面23条。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原则,提出了到2030年、2035年两个时间点的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到第八部分是重点任务。一是优化现代化城市体系,包括:稳妥有序推动城市群一体化和都市圈同城化发展、增强超大特大城市综合竞争力、提高中小城市和县城承载能力。二是培育壮大城市发展新动能,包括:因城施策增强城市发展动力、激活城市存量资源潜力、建立可持续的城市建设运营投融资体系、提升城市对外开放合作水平。三是营造高品质城市生活空间,包括:系统推进“好房子”和完整社区建设、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优质均衡水平。四是推动城市发展绿色低碳转型,包括:推进生产领域节能降碳、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加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五是增强城市安全韧性,包括:加强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城市公共卫生防控救治水平、增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六是促进城市文化繁荣发展,包括:推动城市历史文化保护利用传承、塑造城市特色风貌、丰富城市精神文化生活。七是提升城市治理能力水平,包括:完善城市治理工作体系、推动城市治理智慧化精细化、加强城市社会治理。
      第九部分是加强组织实施。《意见》强调,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城市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城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科学的城市发展评价体系,健全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等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强城市工作干部队伍素质和能力建设等。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意见》重要部署,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认真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建设创新、宜居、美丽、韧性、文明、智慧的现代化人民城市为目标,以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坚持城市内涵式发展为主线,以推进城市更新为重要抓手,大力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动能转换、品质提升、绿色转型、文脉赓续、治理增效,牢牢守住城市安全底线,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现代化新路子,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更大贡献。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508/t20250829_711320.html
      

  • 文字解读:《开展“加强物业管理 共建美好家园”...

    2025-07-21 朗读

    文字解读:《开展“加强物业管理 共建美好家园”活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开展“加强物业管理 共建美好家园”活动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物业管理在服务群众生活、维护社区稳定中作用关键,但当前服务质量不均、业主自治能力弱、公共收益不清、部门协同不足等问题依然存在。在此背景下,为落实国家基层治理现代化部署,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美好家园”创建要求,自治区立足实际启动新一轮创建活动,旨在破解小区治理难题,推动物业管理与精神文明建设、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深度融合。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基层主抓、企业服务、群众参与”的现代化格局,使物业管理成为创新基层治理、保障民生、提升城市品质的重要抓手,形成一批党建引领有力、服务优质规范、环境整洁宜居、治理有序和谐、群众满意的示范小区,带动全区物业管理水平整体跃升。
      三、政策内容
      主要围绕“怎么建、谁来建、建什么、如何评”四方面开展。
      一是怎么建。盟市统筹、旗县主责、街道社区主抓、小区自愿申报、分级评选、滚动提升。
      二是谁来建。街道社区党组织牵头,居委会、业委会(物管会)、物业企业、社会组织、职能部门“六方”协同。
      三是建什么。规范物业服务履约、公共收益管理、业委会运行;拓展“物业+养老、托幼、家政、快递”等多元服务,提升服务质量;推进环境整治、设施完善、文明创建。
      四是如何评。旗县自评、盟市复核、自治区终审,坚持居民满意度第一,实行宁缺毋滥、阳光公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
      四、政策亮点
      一是党建引领贯穿始终。推动物业行业党建与社区治理融合,街道社区党组织全程指导监督业委会人选、公共收益使用、物业服务质量等关键环节。
      二是突出群众主体地位。创建小区由居民自愿申报,全过程公开公示,评价以居民满意为首要标尺。
      三是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聚焦物业服务履约不到位、侵占公共收益、老旧小区失管等痛点,形成“发现-整改-复核-提升”整改机制。
      四是闭环管理推广经验。盟市向自治区推荐典型案例,再择优推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形成“创建-评估-总结-推广”滚动机制,确保逐年进步。
      解读人:吴小乐,联系方式:0471-6945925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开展“加强物业管理 共建美好家园”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507/t20250721_706816.html
      

  • 图解:《开展“加强物业管理 共建美好家园”活动...

    2025-07-21 朗读

    图解:《开展“加强物业管理 共建美好家园”活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开展“加强物业管理 共建美好家园”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507/t20250721_706816.html

  •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

    2025-07-15 朗读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物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507/t20250715_705985.html
      

  •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

    2025-06-09 朗读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506/t20250611_701657.html

  •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2025-06-09 朗读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内建房〔2025〕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存量房交易日益活跃,然而交易过程中存在信息不透明、交易风险大、经纪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按照相关程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印发本《管理办法》。
      二、内容要点
      《管理办法》主要包含7方面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非买卖交易(赠与、继承、法院判决等)不在网签备案范围内。
      (二)明晰备案意义。经网签备案赋码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公积金审批贷款、金融机构办理商业贷款、交易资金监管及税费核查的依据,目的是将存量房交易中所有的价格(成交价、贷款价、缴税价)统一,遏制“阴阳合同”“高评高贷”“一房二卖”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力保障交易环节的安全与规范。
      (三)统一办理要素。全区的存量房网签备案工作均依托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进行,网签合同为全区统一的《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除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政务服务大厅设有网签窗口外,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备案并实名登记从业人员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中介)可获得监管服务平台授权,在其门店发起网签业务。
      (四)精准核验房屋。监管服务平台配置房屋自主核验功能,不能上市交易的房屋(如查封、抵押等)无法发起网签备案。无法自主核验的房屋需由房地产经纪机构补录房屋信息,提交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认是否具备网签备案条件。
      (五)可查备案结果。监管服务平台与蒙速办app的人脸识别、电子签章适配,合同线上签署完成后,买受人及未与自治区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建立共享数据机制的贷款金融机构,可在全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查询备案结果。
      (六)确保资金安全。交易双方通过监管服务平台网签备案存量房买卖合同,委托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实施交易资金监管。消除买卖双方因房屋交易“先过户还是先付款”造成资金或财产损失的顾虑,有效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七)规范行业监管。《管理办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合同网签备案服务过程做出明确规定,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将归集其信用信息,并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行为监督。
      三、政策亮点
      存量房网签备案使用全区统一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全区统建的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充分运用蒙速办人脸识别、电子签章服务,让全区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税务部门、公积金中心、金融机构能够统一认定存量房交易各环节信息,确保存量房交易唯一性、真实性、合法性,杜绝“一房二卖”“高评高贷”“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并通过授权网签资格、贷款必须要件、信用信息归集等约束条款,倒逼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规范服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解读人:苏昱 联系电话:0471-6945031
      《内蒙古自治区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办法》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506/t20250611_701657.html
      

  •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7月1日起实施

    2025-06-04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7月1日起实施,
      今天,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立法情况、主要条款和下一步贯彻实施工作进行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共六章54条,是自治区2025年重点立法项目,经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于5月29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2025年7月1日起实施。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 郑锦春 作为全国首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地方性法规,具有较强的创制性、探索性,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乎群众切身利益,是党中央高度关注、自治区党委多次强调解决的民生大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举全力推动调研、起草、论证、审议、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各项工作。聚焦当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难点、堵点、痛点,有效整合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机关、公检法机关、监委机关、新闻媒体力量,确立了依法治理欠薪问题的制度组合。
       
      自治区人社厅副厅长 徐睿霞 《条例》中强调 “管行业必须管欠薪,管资金必须管欠薪,管项目必须管欠薪”,就是要转变 “重治理、轻预防”的治欠模式,把功夫下在平时。
              
      自治区住建厅副厅长 张鹤 全面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与人社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全力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
      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 张瑞和 司法厅发挥职能作用,从法律援助和普法宣传等方面采取措施,全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四号)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506/t20250610_7014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