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 如何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一图看懂

    2024-12-06 朗读

    如何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一图看懂,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进一步促进农民工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农民工市民化高质量发展。
      如何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
      一图看懂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412/t20241206_676269.html
      

  •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

    2024-11-19 朗读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适应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工程造价咨询业监管体制,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服务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联合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应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个章节,共三十八条组成。
      主要内容有:信用评价信息构成及采集,信用评价内容分为基本信息、增信信息、失信信息。信用信息的归集,明确了负责信用信息归集的责任主体和采集方式。信用信息的披露,明确咨询业信用信息披露的方式、期限、处理方式。信用等级的评价,明确咨询业信用评价的评分标准和评价等级设置。信用信息的运用,明确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评价后的认定和采取分级分类的监管措施。
      四、政策亮点
      《办法》是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业,首次制定的行业管理办法。《办法》的出台为诚信建设工程营造一个更加诚信、透明的环境,增强社会各界的信任,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
      实施后,将对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信息管理实行动态评价,采取信用记分制,信用信息的分值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评分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信息评分标准》确定。《办法》将信用等级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结合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的划分和当前工程造价咨询业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各等级作出相应的监督措施。针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同的信用等级,设置了相应的激励和监督管控措施。
      解读人:郭华莹  联系电话:0471-6913090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411/t20241119_663184.html
      

  •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评价...

    2024-11-19 朗读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411/t20241119_663184.html
      

  •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

    2024-11-11 朗读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推进建筑领域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促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的融合发展,实现工业化的生产方式提高效率,数字化的手段优化管理,绿色化的理念促进持续发展,推动建筑业向高质量、高效益、低消耗、低排放的方向发展,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基本框架
      《通知》共五部分,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重点工作、开展试点工作和工作要求。主要任务三项,分别是推进建筑领域工业化发展、推进建筑领域数字化发展、推进建筑领域绿色化发展。重点工作七项,分别是优化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提升绿色建造技术水平、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全过程应用、推进发展智能建造技术、探索AI技术的应用、发展绿色低碳建筑、优化建筑用能结构。开展试点工作中明确了试点项目要求、试点项目申报内容和试点工程项目申报程序。工作要求中提出加强组织保障、强化跟踪服务、加大推广力度。
      三、特点及亮点
      开展自治区建筑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试点工程项目。以政府投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其它社会项目跟进,推动建筑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创新集成应用,推动高品质创新工程引领发展。同时符合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在设计、施工、运营某一阶段应用数字化技术,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的工程项目或者符合A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建筑全生命周期内应用数字化技术、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其中的一项指标的工程项目,在建项目经预评价符合条件的,已竣工项目经评价符合条件的,均可以申请试点项目。确定的试点工程项目名单,向社会公开发布。
      解读人:王丽君,联系方式:0471-6944435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工作的通知》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411/t20241114_662642.html
      

  •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

    2024-11-11 朗读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工作的通知》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411/t20241114_662642.html
      

  •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

    2024-11-01 朗读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411/t20241114_662650.html
      

  •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

    2024-11-01 朗读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内建房〔2024〕17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及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现就指导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房地产企业建设人民满意的高品质住宅,助力全区房地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7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绿色发展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1〕41号)等文件规定和国家、地方的相关标准,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并附《内蒙古自治区高品质住宅建设技术导则》。
      二、起草过程
      2024年3月7日向自治区相关厅局、各盟市住建部门、行业协会、相关企业征求意见建议,并于2024年4月3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共征集到意见建议44条,组织召开3次会议对指导意见进行研究论证,按照程序在2024年8月2日召开听证会进行协商。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分为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三部分,提出十一项具体要求。分别从质量管控、消除隐患、完善功能、提升配套等方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主管部门的工作内容和责任进行划分。要求高品质住宅应以建设“好房子、好小区、好社区、好城区”为原则,结合现代家庭居住需求、人口结构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趋势,满足不同购房人的个性化、功能化需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延伸服务内容。
      四、政策亮点
      (一)明确了提供验房清单、推行房屋定期检修等要求,进一步提升住宅品质,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二)明确了优化设计细节、完善使用功能、提升配套设施建设水平、将信息技术融入住宅设计等要求,为购房人带来生活便利。
      (三)明确了推行菜单式全装修模式,引入并推广绿色低碳理念,满足不同购房人的个性化、功能化装修需求。
      (解读人:王瑞宁,联系方式:6945031)
       
      《内蒙古自治区高品质住宅开发建设指导意见》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411/t20241114_662650.html
      

  • 司法部、国家网信办负责人就《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

    2024-10-08 朗读

    司法部、国家网信办负责人就《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2024年9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90号国务院令,公布《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国家网信办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出台的背景。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提升数据安全治理监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人们生产生活交汇融合,数据处理活动更加频繁,数据安全风险日益聚焦在网络数据领域,违法处理网络数据活动时有发生,给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带来严峻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作了基本规定。为做好法律实施,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保障网络数据安全,促进网络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有必要制定配套行政法规。国务院将制定《条例》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国家网信办在总结近年来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实践经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条例(草案送审稿)》。司法部在立法审查中,广泛征求有关中央单位、地方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专家学者意见,赴地方开展实地调研,多次召开企业和行业协会座谈会听取意见,会同国家网信办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24年8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
      答:《条例》制定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四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数据安全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具体条文中。二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既加强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又鼓励和促进网络数据依法合理有效利用。三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个人信息、重要数据、网络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健全制度措施。四是坚持统筹协调,妥善处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上位法的关系,对相关制度规定予以细化、补充、完善。
      问:《条例》对个人信息保护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重点细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告知、同意、个人行使权利等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通过制定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履行告知义务的内容、形式等要求。二是明确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的基本要求。三是明确行使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更正、补充、删除等权利的要求,细化个人信息转移的具体条件。四是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境内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代表的要求。五是明确网络数据处理者处理10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还应当履行的义务。
      问:《条例》关于保障重要数据安全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所规定的重要数据是指特定领域、特定群体、特定区域或者达到一定精度和规模,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数据。为了保障重要数据安全,《条例》一是明确制定重要数据目录的要求,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识别、申报重要数据义务。二是规定网络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机构责任。三是要求提供、委托处理、共同处理重要数据前进行风险评估,并明确重点评估内容。四是要求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每年度对其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开展风险评估,并明确风险评估报告内容。
      问:《条例》在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答:《条例》在总结《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实施经验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一是明确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国家数据出境安全管理专项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国家网络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协调处理网络数据出境安全重大事项。二是规定网络数据处理者可以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条件,明确未被相关地区、部门告知或者公开发布为重要数据的,不需要将其作为重要数据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三是明确网络数据处理者通过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后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不得超出评估时明确的数据出境目的、方式、范围和种类、规模等。此外,还规定国家采取措施,防范、处置网络数据跨境安全风险和威胁。
      问:《条例》对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义务作出专门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答: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面向大量用户和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服务,一些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还向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对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优化公共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实践中存在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数据安全义务、滥用数据优势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等情况。国内外相关立法对此作了实践探索。为此,《条例》一是规定了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第三方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预装应用程序的智能终端等设备生产者的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并要求提供应用程序分发服务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建立应用程序核验规则并开展网络数据安全相关核验。二是针对当前个性化推荐服务关闭难、收集个人信息类型多、个人精准画像数据滥用等问题,明确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易于理解、便于访问和操作的个性化推荐关闭选项,为用户提供拒绝接收推送信息、删除针对其个人特征的用户标签等功能。三是明确国家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按照政府引导、用户自愿原则进行推广应用。鼓励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支持用户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四是规定大型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每年度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防范网络数据跨境安全风险的要求,以及明确不得利用网络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从事相关活动的义务。
      问:《条例》关于开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网络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防范和打击危害网络数据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数据管理部门在具体承担数据管理工作中履行相应的网络数据安全职责。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网络数据及网络数据安全负责。各有关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网络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410/t20241008_656001.html
      

  • 速看!权威解读《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2024-08-21 朗读

    速看!权威解读《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向用人主体授权,为人才松绑。近年来,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要求,在“破四唯”、“立新标”、放权松绑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要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确保下放的权限接得住、用得好,用不好授权、履责不到位的要问责。下放评审权和加强监管是一体两面,下放评审权的同时,要加强职称评审监管,避免一放了之、一放就乱。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对职称评审监督管理作出原则性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对评审监管工作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但从全国面上看,职称评审监管方面还缺少专门的、具体的、更有针对性、更具操作性的政策规定,需要从制度层面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
      2023年以来,我们在调研梳理各地职称评审监管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办法》初稿,并广泛征求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委、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专家人才的意见,多次进行修改完善。近期,《办法》完成审议程序,正式印发实施。
      制定《办法》是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的重要保障。《办法》着眼于加强职称评价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打击违规行为,对于提高职称评审质量、促进评审公平公正、更好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问:《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4章27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职称评审监管的依据、原则、对象、监管部门职责等内容。职称评审监管遵循依法监管、全面监管、问题导向、公正高效的原则,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督,聚焦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3类重点人群和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2类重点单位,使监管贯穿职称评审全过程。
      第二章监管内容,共5条,分别规定了对申报人、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以及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的重点监管内容。对申报人,重点监管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材料造假等情况;对评审专家,重点监管其是否公正履行评审职责、是否存在利用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况;对评审单位,重点监管其是否规范开展评审、是否存在借职称评审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况。
      第三章监管方式,共6条,明确了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具体监管方式。随机抽查兼顾公平与高效;定期巡查确保周期性全覆盖;重点督查突出针对性,主要针对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巡视审计等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检查;质量评估侧重动态性和常态化,探索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分级管理机制;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由地方人社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需对本地区职称评审环境进行治理整治。
      第四章监管措施,共12条,分别规定了对申报人、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以及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存在违规行为给予的处置措施,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问:对于个人主体主要有哪些监管措施?
      答:对申报人、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个人主体的违规行为主要实行信用管理。目前,“职称信息”已列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已列入《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以此为依据,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建立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对申报人、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失信行为信息进行记录,作为申报职称或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参考,严重失信行为将纳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并依法予以失信惩戒。对于申报人,应对本人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诚信承诺,承诺不实、弄虚作假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违规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予以撤销。对于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对于评审工作人员,失信记录期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并依法予以通报批评。此外,单位和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违纪违法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问:对于单位主体主要有哪些监管措施?
      答:对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单位主体的违规行为,主要采取提醒、约谈、暂停评审、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职称评审权限等处置措施,着力督促有关单位改进工作。评审单位存在个别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应给予工作提醒并责令整改,存在多项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应给予工作约谈,责令其停止评审工作、限期整改;完成整改的,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恢复职称评审工作;整改不力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收回职称评审权。申报人所在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此外,《办法》还对职称评审领域有关社会机构提出了监管要求。对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化评审机构,《办法》将其列入监管对象,并将可能涉及的垄断申报渠道、操控评审结果、高额收费、与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勾结谋利等纳入监管范围。对于与职称评审无关的中介等其他社会机构,假借职称评审名义违法违规开展活动,《办法》将其作为各地职称评审环境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支持地方人社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依法对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非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置,大力打击开设虚假网站、进行虚假宣传、设置合同陷阱、假冒职称评审、制作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人才评价环境。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408/t20240821_647924.html
      

  • 司法部、国家保密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2024-08-05 朗读

    司法部、国家保密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2024年7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6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国家保密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修订背景情况。
      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国务院于2014年1月17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在推进保密依法管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保密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为适应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进一步健全了保密管理体制机制,完善了保密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细化保密法有关制度规定,明确保密法具体实施举措,需要对《条例》作出修订。
      国家保密局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保密法修订工作,向国务院报送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收到送审稿后,司法部广泛征求了有关中央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国家保密局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2024年6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2024年7月10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修订后的《条例》。
      问: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修订《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密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细化党管保密原则,健全党管保密体制机制,确保保密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在保密法制度框架下,细化、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新修订的保密法有效实施。三是聚焦保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提炼近年来保密工作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成熟制度。
      问:《条例》在坚持和加强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方面作了哪些细化?
      答:党对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是保密工作的本质特征,是保密工作长期实践和历史经验的总结。此次《条例》修订增加了党管保密专门条款,进一步强调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健全党管保密体制机制,明确了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领导机构的具体职责,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及重大政策措施,更好发挥党管保密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提供了制度保障。
      问:《条例》在定密管理方面作了哪些细化?
      答:为进一步提升定密工作的精准性、科学性,《条例》对定密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一是明确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制定修订要求。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以明确、直观的方式列明国家秘密事项、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定密依据。《条例》明确,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应当依据本行业、本领域以及相关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从源头上保障定密工作的精准性、科学性。二是进一步细化定密责任人范围和具体职责。《条例》明确,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本单位的法定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明确一定范围的人员为指定定密责任人。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定密责任人的具体职责。三是明确应当派生定密的具体情形。派生定密是一种重要的定密方式,《条例》列举了应当派生定密的具体情形,为机关、单位派生定密提供更加科学、细致的指引,有利于规范派生定密行为,有效避免派生定密过多、过泛的问题。
      问:《条例》在加强保密科学技术创新和防护等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近年来,随着信息科技的普及应用,国家秘密形态日益数字化、网络化,面临的泄密、窃密风险也更加多样化、隐蔽化,窃密与反窃密斗争逐步体现为科学技术能力的竞争与对抗。《条例》就加强保密科学技术创新和防护作了以下规定:一是重视保密科学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对在保密科学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二是注重信息设备、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明确机关、单位应当加强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定期开展涉密信息系统风险评估,确保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设备安全可靠。三是细化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管理要求。明确研制生产单位义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等进行创新;抽检、复检中发现的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明确了相应处置措施,有效促进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质量持续提升。
      问:《条例》在网络信息和数据保密管理方面作了哪些细化?
      答: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国家秘密管理难度不断加大,网络信息和数据保密管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网络信息和数据保密管理:一是加强网络使用保密管理,规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使用智能终端产品等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二是明确网络运营者对依法实施的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和预警事件排查的配合义务。三是完善数据保密管理制度,压实机关、单位涉密数据安全保护主体责任,明确涉密数据全流程管理要求,有效防范大数据条件下泄密风险,切实筑牢保密防线。
      问:《条例》在涉密人员管理方面作了哪些细化?
      答:涉密人员管理是保密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所在。《条例》总结多年来涉密人员管理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了涉密人员管理要求:一是建立涉密人员“全周期”管理制度,对涉密人员上岗前的保密审查及定期复审,在岗期间的保密管理及保密教育培训、离岗离职程序及要求,脱密期间的管理等均作出细化规定。二是细化涉密人员权益保护规定,要求机关、单位建立健全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因履行保密义务导致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限制的人员相应待遇或者补偿。
      问:《条例》施行后,将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答:国家保密局将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广泛组织学习宣传。组织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工作机构及保密干部结合保密法相关规定,深入学习《条例》。同时,针对党政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和社会公众等不同群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保密法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二是认真落实《条例》规定。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全面贯彻保密法及《条例》,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提升保密依法行政能力。同时,指导、推动机关、单位落实《条例》各项制度,切实筑牢国家秘密安全防线。三是抓紧完善配套制度。国家保密局将加快保密规章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进一步增强保密法律制度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