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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主要背景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进入深度调整期,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明确要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因城施策控增量、去库存、优供给,促进房地产高质量发展。为充分发挥政策“组合拳”作用,进一步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结构优化、供需平衡,结合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围绕激活市场需求、住房公积金支持、促进房屋消费、盘活存量商品房、优化房地产开发等方面,提出了11条具体措施。
(一)激活市场需求方面。坚持因城施策,鼓励各地区安排资金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人员发放购房补贴,积极举办房屋促销活动和房企团购精准对接活动,推动住房与家居家电等关联消费常态化联动促销,激活市场活力,提振市场信心,满足群众合理置业需求。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方面。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积极作用,多措并举缓解购房群众资金压力。支持各地区结合实际上浮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申请人家庭贷款额度不受账户余额限制。优化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范围,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最低首付比例。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使用权益。将装修费、物业服务费等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具体政策由各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
(三)促进房屋消费方面。支持居民“卖旧买新”,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居民置换房屋,减轻群众换购住房交易成本。不断优化购房服务,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模式,畅通二手房流通渠道。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加大人才购房支持力度,探索实施“人才房票”,降低人才安居置业成本。
(四)盘活存量商品房方面。加强与民生保障和城市更新相结合,探索多元化方式消化商品房库存,支持各地区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于保障性住房、青年公寓、职工宿舍等。在房屋征收中,优先实施现房安置,探索实施房票安置,鼓励房票同城通兑。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水、电、气价格按相关政策执行,加快消化商业库存。
(五)优化房地产开发方面。从预售监管资金拨付、“白名单”融资等方面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加大政策支持,鼓励各地积极推行现房销售,对现房销售项目给予激励奖励。支持企业根据经营实际通过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合作开发、分割宗地等形式盘活存量闲置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优化项目规划设计,在符合规划设计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降低配套商业建筑面积,并对住宅小区的保障性公共设施、公益性、共享型设施少计容、不计容,增加改善型住房产品供给。
三、政策亮点
(一)坚持问题导向。《若干措施》聚焦解决房地产市场预期偏弱、贷款额度受限、企业资金压力较大等问题,充分学习借鉴其他省区经验做法,有针对性地研提解决措施。
(二)坚持因城施策。《若干措施》鼓励各盟市用好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具体措施,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解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电话:0471-6577566、6946822
《内蒙古自治区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06/t20260609_776284.html
图解:《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6—2028年)》政策解读,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6—2028年)》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06/t20260609_776296.html
文字解读:《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6—2028年)》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物业管理是群众感受最直接、反映最集中的民生领域。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的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结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及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聚焦我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准入不规范、履约不到位、退出不顺畅、监管有短板、服务品质不高、治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制定了《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6—2028年)》(以下简称《行动方案》),已于近日印发实施。
二、总体目标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通过三年努力,推动物业管理体系更加健全,法治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业主满意度大幅上升。到2028年底,物业类投诉量较2025年下降30%,全区专业化物业服务住宅小区信息公示实现全覆盖,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核心任务
《行动方案》围绕“健全准入、履约、退出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水平”“强化物业服务综合监管”“促进行业良性有序发展”“强化党建引领”五个方面,提出21条具体任务。
(一)健全准入、履约、退出机制
聚焦“进得规范、履得到位、退得有序”,构建闭环管理。一是规范前期物业企业选聘,依法公开招标,各盟市引导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公平竞争。二是推行标准化合同示范文本,推广“菜单式”服务,加强履约监管。三是严格物业资金全流程监管,严禁捆绑收费、重复收费,公共收益单独列账、专款专用。四是推动信息透明公开,2026年底前专业化物业服务住宅小区信息公示基本实现全覆盖。五是分类明确退出程序,政府指导价小区不得擅自退出,普通住宅小区依规有序交接,街道社区全程介入。
(二)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从精细化、多元化、新模式、补短板、防隐患五个维度提档升级。一是促进服务精细化、品质化,健全服务标准,推广智慧物业。二是延伸服务领域,鼓励物业企业开展养老、托幼、家政等多元服务。三是探索小区服务新模式,推广社区公益性物业、居委会托管、居民自管等做法,2028年底基本实现物业管理全覆盖。四是补齐配套设施短板,推进管线规整、停车位增加、充电设施建设、电梯更新加装(2026—2028年更新1500部、加装500部)。五是防范化解安全隐患,做好电梯、消防、电动车充电等安全管理。
(三)强化物业服务综合监管
构建信用、信息化、联动执法、多元调解、历史遗留化解五位一体监管格局。一是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评价结果与招投标、评优等挂钩。二是全面推行物业监管信息化,推广物业“码上办”,实现2小时接单、分级督办、提级处理,2026年底全覆盖。三是推进执法进小区,建立“综合查一次”联动机制,优先柔性执法。四是建立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机制,设立调处窗口,强化街道社区前端调解,到2028年投诉量下降30%。五是依法分类处置房屋历史遗留问题,厘清各方责任,开发企业失联的由属地政府牵头化解。
(四)促进行业良性有序发展
聚焦业主自治、双向履约、队伍素质、行业自律四方面固本强基。一是引导业委会规范运行,制定工作指南,开展培训。二是加大企业和业主“双履约”监管,严禁停水停电等违规催费。三是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技能大赛和等级认定。四是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纠纷调解、业务培训。
(五)强化党建引领
把党的领导贯穿物业治理全过程,压实层级责任、健全联建共治机制。一是各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街道、社区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指导,督促业主委员会履职尽责。二是完善社区物业党建联建和协调共治机制,组织居民群众有序参与。
四、实施步骤
分三个阶段梯次推进、闭环落实。一是动员部署阶段(2026年5—7月),各盟市抓好方案落地实施,明确节点、全面动员部署。二是全面推进阶段(2026年8月—2027年12月),逐项落地任务,2027年开展中期评估、总结推广经验。三是巩固提升阶段(2028年1—12月),全面评估成效、查漏补缺,健全长效机制,选树典型示范推广。
五、特色亮点
(一)全链条闭环监管。从前期选聘、合同履约、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到退出程序,形成监管闭环。
(二)数字化赋能。统一平台+“码上办”,建立“2小时接单—旗县督促—盟市提醒—自治区提级督办”快速响应机制。
(三)分类精准施策。区分政府指导价小区与普通住宅小区,区分商品房、老旧小区、回迁安置等不同类型,差异化推进。
(四)信用联合惩戒。推动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评优、执法检查挂钩,倒逼企业提升服务质量。
(五)党建引领融入治理。将物业管理融入基层治理,推动居委会、业委会、物业企业三方联动。
解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联系电话:0471-6610525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2026—2028年)》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06/t20260609_776296.html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24年1月18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试行)》),实施已满两年,有效期已届满。《细则(试行)》出台后,国家又陆续出台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24〕36号)《国务院关于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住宅工程质量问题重点整治的通知》(建办质〔2025〕25号)等系列政策文件,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提出新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按照规定,我厅结合自治区实际重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制定的主要依据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计5章63条。
第一章 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定义、从业和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 资质管理,共19条。主要明确检测机构资质分类、申报主体资格、参数能力选取原则、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控体系、信息化管理、视频溯源、许可事项、申报途径和材料、受理审查程序、扩参增项升综、资质延续、资质变更、重新核定,外埠检测机构入蒙备案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共26条。主要明确机构和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利害关系回避、检测业务委托、见证取样、样品标识封志、收样验样、检测机构到施工现场取样制度、现场检测、检测试验、报告出具、原始记录和影像留存、已检试样留置、档案管理、信息化系统运维、发现报告义务、争议解决、能力持续保持、检测机构禁止行为及虚假报告情形、检测人员禁止行为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 监督管理,共11条。主要明确资质动态核查、信息化监管、监督检查形式及权利、工程质量监督抽测、检测机构和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违法违规行为处理、行政处罚结果报送、信用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行业自律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第五章 附则,共3条。主要明确解释机关、有效期、参照执行要求。
三、政策亮点
(一)资质条件更加明晰,便利企业申报办理。根据相关上位文件要求,对检测机构主要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管理体系、信息化管理、影像记录留存制度等资质标准条件逐条整理和细化,更加清晰明确了检测机构资质在人员、设备、场地、质控体系、信息化系统、视频溯源等方面资质条件的具体要求,服务企业更好开展资质申报。
(二)监管要求更加贴合实际,保障检测活动规范开展。《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实际,调整了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实施范围,细化了对检测活动全过程追溯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检测机构、人员禁止行为及虚假报告情形,鼓励推行检测机构到施工现场取样制度,解决了资质就位后部分旗县存在有工程建设但没有检测机构等问题,完善了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使《实施细则》更加贴合自治区实际情况。
(三)监管措施更加具体,保证监管质效切实发挥。《实施细则》明确了进一步强化检测机构资质监管相关事宜,要求主管部门加大信息化监管力度,定期对检测机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资质条件进行动态核查,督促检测机构持续保持资质条件和检测能力。同时,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测,对工程实体质量功能和用于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严格把关溯源,多举措保证监管工作发挥实效。
联系人:任亚春、续若楠、窦磊
电 话:0471-6681087,6945973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05/t20260509_771410.html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好房子”建设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25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适应人民群众高品质居住需要,完善标准规范,推动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这也是“好房子”首次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建设“好房子”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住房品质的指导意见》(建标〔2025〕66号)任务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好房子”建设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行动方案》从七个方面提出19条具体措施,聚焦住房全生命周期品质提升,兼顾增量建设与存量更新,统筹规划、设计、建造、运维与服务各环节,系统推动“好房子”建设落地见效。
二、主要内容
《行动方案》分为七大部分。第一部分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分类编制适用于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改造的“好房子”地方标准,鼓励各地制定适用于本地区的“好房子”相关技术指南或手册。第二部分优化开发建设全过程,从科学规划布局、强化土地政策支持、深化住宅设计创新等方面明确要求。第三部分推广高品质建材与高性能设备,对绿色建材应用、设备系统性能提升、绿色低碳技术应用等作出规定。第四部分强化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了开展混凝土质量治理、工程质量易发问题治理、发展新型建造方式、严格交付查验等方面要求。第五部分推动物业服务质量提升,从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打造综合服务体系、创新智慧物业服务模式等方面提出要求。第六部分加快老旧住宅更新改造,就开展既有房屋排查评估、推进老旧住宅更新改造、优化老旧小区环境和设施明确要求。第七部分强化科技研发应用,就加强技术攻关、完善本地化产业链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三、政策亮点
(一)明确标准体系引领。《行动方案》明确,分类编制适用于新建住宅和既有住宅改造的地方标准,鼓励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结合技术进步动态更新,为“好房子”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二)明确土地规划支持政策。《行动方案》明确,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关规划、容积率鼓励政策,对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托育、社区服务等基本保障型公共设施、邻里共享空间、底层架空、开敞式风雨连廊等公益性、共享型设施可少计容、不计容,优先合理保障“好房子”用地,鼓励复合利用地下空间。
(三)明确工程质量治理要求。《行动方案》明确,开展混凝土工程质量治理和工程质量易发问题治理,重点防治住宅工程隔声、串味、渗漏等质量问题,严格建材先检后用制度。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前应组织隔声、防水等实体性能检测,将检测结果纳入住宅质量保证书。
(四)明确交付查验制度。《行动方案》明确,探索“先验房后收房”制度,推行“业主开放日”制度,鼓励新建住宅在竣工验收前组织购房者实地查验房屋质量,按户建立质量档案。
(五)明确老旧小区改造支持措施。《行动方案》明确,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无障碍设施、适老化改造项目、增设垃圾分类点等功能设施,在符合各地区制定印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和严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免于办理规划手续。
解读人:曹海龙、王丽君,联系方式:0471-6945058、6944435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然资源厅 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厅 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好房子”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03/t20260323_764435.html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好房子”建设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然资源厅 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厅 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好房子”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03/t20260323_764435.html
筑牢薪安防线 护航民生福祉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宣传解读,
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中坚力量,每一份工资都承载着家庭的期盼与生计的希望。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5月29日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立足自治区实际,创设多项制度机制,构建起全链条、多层次的欠薪治理体系,为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市住建局立足行业监管职责,深入推进《条例》落地见效,切实守护住建领域农民工“钱袋子”。
一、政策核心解读 明晰权益保障底线
《条例》以“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为原则,实行“管行业必须管欠薪、管资金必须管欠薪、管项目必须管欠薪”,重点从工资支付规范、责任落实、监管惩戒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聚焦解决欠薪热点、难点、堵点问题。
(一)规范工资支付流程,确保足额及时发放
《条例》明确,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本人,不得用实物、有价证券替代,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需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农民工签订书面或电子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标准、支付方式等核心内容;同时建立工资支付台账,详细记录支付对象、金额、时间等信息,台账需至少留存三年,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藏匿。农民工有权查询本人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需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一次性付清所欠工资。
(二)强化工程领域管控,从源头防范欠薪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高发问题,《条例》创设多项针对性制度。一是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建设单位需优先拨付人工费用,政府投资项目需单独申请、优先拨付人工费用,从资金源头保障工资支付;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在项目所在地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实行人工费用预拨制,每月初及时拨付人工费用;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需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农民工实名制考勤、工资支付信息上传等工作;四是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用工需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实时上传数据信息,实现全过程监管。此外,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需在审批时落实资金来源,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从源头杜绝欠薪隐患。
(三)健全责任体系,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条例》明确了政府、企业、部门三方责任,构建起层层压实的责任链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将其纳入考核;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排查调处欠薪矛盾。用人单位是工资支付第一责任人,需依法足额支付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需落实各自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否则需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各部门分工协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办行业内欠薪案件,发改、财政、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形成监管合力。
(四)强化惩戒震慑,提高欠薪违法成本
《条例》建立欠薪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欠薪失信主体,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同时,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实现线索共享、联动处置,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恶意欠薪等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落实工资支付相关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对部门履职不力的,将进行约谈并纳入考核评价。
二、明确维权路径 依法守护自身权益
农民工遭遇欠薪时,要保持理性,依法维权,切勿采取过激行为,可通过以下渠道高效反映问题、追回工资,同时务必留存好相关证据,为维权提供支撑。
(一)优先现场协调处置
可直接联系工程项目部的劳资专管员,反映欠薪问题,要求施工企业核实情况、协调解决,力争将矛盾化解在项目层面。同时,可查看施工现场入口处的《维权信息告示牌》,上面标注了项目基本信息、维权渠道和联系方式,便于快速对接相关责任方。
(二)多渠道投诉举报
1.行业主管投诉: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投诉,反映工程建设领域因违法发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欠薪问题。可通过市住建局官网投诉举报邮箱(jzscjgk123456@163.com)、投诉举报电话(0478-8738600)提交诉求,住建部门将依法督办处置;2.人社部门投诉: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或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提交欠薪相关材料,由人社部门统一归集、转办线索并监督办理进度;3.线上线索反映:通过微信扫描施工现场张贴的维权二维码,提交欠薪线索,相关单位将将在第一时间与劳动者联系并开展调查,及时处置反映的问题。
(三)法律途径维权
若投诉举报后问题未解决,可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侦办。农民工可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法律援助,获得免费的法律帮助和维权指导。
(四)必备维权证据清单
维权时需留存好以下材料,提高维权成功率:1.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等用工证明;2.考勤记录、工作量确认单;3.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工资支付凭证;4.用人单位及项目相关信息(如企业名称、项目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等);5.与欠薪相关的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佐证材料。
三、强化履职担当 全力筑牢薪安防线
市住建局始终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民生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落实《条例》要求,立足住建行业监管职能,多措并举推进欠薪治理。一是开展专项检查,聚焦在建工程项目,重点核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代发等制度落实情况,及时排查整改欠薪隐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二是深化智慧监管,依托信息化平台,实时归集项目考勤、工资发放等数据,实现欠薪风险线上预警、线下处置的闭环管理;三是强化部门联动,与人社、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协作,合力督办欠薪案件,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民生福祉、事关社会稳定。下一步,市住建局将持续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不断压实各方责任、完善监管机制、畅通维权渠道,常态化开展欠薪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欠薪违法行为,全力守护农民工“劳有所得、薪有所保”,为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筑牢民生根基。
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中坚力量,每一份工资都承载着家庭的期盼与生计的希望。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5月29日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立足自治区实际,创设多项制度机制,构建起全链条、多层次的欠薪治理体系,为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市住建局立足行业监管职责,深入推进《条例》落地见效,切实守护住建领域农民工“钱袋子”。
一、政策核心解读 明晰权益保障底线
《条例》以“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为原则,实行“管行业必须管欠薪、管资金必须管欠薪、管项目必须管欠薪”,重点从工资支付规范、责任落实、监管惩戒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聚焦解决欠薪热点、难点、堵点问题。
(一)规范工资支付流程,确保足额及时发放
《条例》明确,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给本人,不得用实物、有价证券替代,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需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农民工签订书面或电子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标准、支付方式等核心内容;同时建立工资支付台账,详细记录支付对象、金额、时间等信息,台账需至少留存三年,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藏匿。农民工有权查询本人工资支付记录,用人单位需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一次性付清所欠工资。
(二)强化工程领域管控,从源头防范欠薪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高发问题,《条例》创设多项针对性制度。一是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建设单位需优先拨付人工费用,政府投资项目需单独申请、优先拨付人工费用,从资金源头保障工资支付;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在项目所在地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实行人工费用预拨制,每月初及时拨付人工费用;三是施工总承包单位需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农民工实名制考勤、工资支付信息上传等工作;四是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用工需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实时上传数据信息,实现全过程监管。此外,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需在审批时落实资金来源,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从源头杜绝欠薪隐患。
(三)健全责任体系,压实各方主体责任
《条例》明确了政府、企业、部门三方责任,构建起层层压实的责任链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将其纳入考核;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排查调处欠薪矛盾。用人单位是工资支付第一责任人,需依法足额支付工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需落实各自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否则需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各部门分工协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住建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督办行业内欠薪案件,发改、财政、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形成监管合力。
(四)强化惩戒震慑,提高欠薪违法成本
《条例》建立欠薪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欠薪失信主体,在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同时,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实现线索共享、联动处置,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恶意欠薪等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落实工资支付相关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对部门履职不力的,将进行约谈并纳入考核评价。
二、明确维权路径 依法守护自身权益
农民工遭遇欠薪时,要保持理性,依法维权,切勿采取过激行为,可通过以下渠道高效反映问题、追回工资,同时务必留存好相关证据,为维权提供支撑。
(一)优先现场协调处置
可直接联系工程项目部的劳资专管员,反映欠薪问题,要求施工企业核实情况、协调解决,力争将矛盾化解在项目层面。同时,可查看施工现场入口处的《维权信息告示牌》,上面标注了项目基本信息、维权渠道和联系方式,便于快速对接相关责任方。
(二)多渠道投诉举报
1.行业主管投诉:向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投诉,反映工程建设领域因违法发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欠薪问题。可通过市住建局官网投诉举报邮箱(jzscjgk123456@163.com)、投诉举报电话(0478-8738600)提交诉求,住建部门将依法督办处置;2.人社部门投诉: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或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提交欠薪相关材料,由人社部门统一归集、转办线索并监督办理进度;3.线上线索反映:通过微信扫描施工现场张贴的维权二维码,提交欠薪线索,相关单位将将在第一时间与劳动者联系并开展调查,及时处置反映的问题。
(三)法律途径维权
若投诉举报后问题未解决,可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依法侦办。农民工可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法律援助,获得免费的法律帮助和维权指导。
(四)必备维权证据清单
维权时需留存好以下材料,提高维权成功率:1.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等用工证明;2.考勤记录、工作量确认单;3.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工资支付凭证;4.用人单位及项目相关信息(如企业名称、项目名称、负责人联系方式等);5.与欠薪相关的聊天记录、录音、视频等佐证材料。
三、强化履职担当 全力筑牢薪安防线
市住建局始终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作为民生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落实《条例》要求,立足住建行业监管职能,多措并举推进欠薪治理。一是开展专项检查,聚焦在建工程项目,重点核查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代发等制度落实情况,及时排查整改欠薪隐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二是深化智慧监管,依托信息化平台,实时归集项目考勤、工资发放等数据,实现欠薪风险线上预警、线下处置的闭环管理;三是强化部门联动,与人社、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协作,合力督办欠薪案件,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关民生福祉、事关社会稳定。下一步,市住建局将持续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不断压实各方责任、完善监管机制、畅通维权渠道,常态化开展欠薪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欠薪违法行为,全力守护农民工“劳有所得、薪有所保”,为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筑牢民生根基。
解读人:张云丹,联系电话:0478-8738600
《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02/t20260209_760207.html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关于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进一步优化消防验收备案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坚持科学分类,实施精准监管,在充分借鉴其他省市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等。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为三个部分,并附有相关附件。
第一部分:工程分类和抽查比例。明确将其他建设工程划分为重点项目与一般项目,重新制定抽查比例。各盟市可根据实际合理上调比例。
第二部分:消防验收备案方式。明确推行差异化管理,重点项目按常规程序办理备案;一般项目可适用告知承诺制,简化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
第三部分:其他要求。对消防验收备案的监督检查、部门协同及政策动态调整等提出明确要求,确保放管结合、风险可控。
另,附件1《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分类管理清单》明确项目分类和抽查比例,附件2明确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办理流程等内容以及相关制式文书。
四、政策亮点
一、新增一般项目可采用告知承诺制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规定,简化申报材料,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优化消防验收备案管理流程。
二、明确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条件、办理流程等内容以及相关制式文书,确保一般项目采用告知承诺制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时有规可依。
三、明确重点项目的14种情形,涉及建筑规模、使用性质、功能布局等方面,对实施具有针对性的监管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解读人:刘晓洋、陈廷洋,联系电话:0471-6946906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城镇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指导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 政策背景
截至目前,我区城镇供热面积已达到11.3亿平方米,供热企业270家,随着群众对城镇供热需求不断提高,一些供热企业在供热保障及服务方面无法满足用户需求,甚至出现一些“弃管、弃供”事件的发生。在此背景下,为规范供热企业经营行为,推动全区供热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结合我区供热实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择优准入供热企业。明确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平择优选择供热企业参与供热特许经营项目。同时要求与既有供热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二部分是依法做好经营许可工作。要求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规定,依法核发《经营许可证》。《指导意见》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中的8条经营许可条件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三部分是明确市场退出条件。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结合近几年发生的供热企业擅自停业、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等问题,明确了8条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条件。
第四部分是做好后续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做好应急接管工作,并对退出企业资产评估和移交等提出了相关要求。
三、 政策亮点
一是系统整合城镇供热经营许可与特许经营相关政策,实现对供热企业长效、全过程监管。
二是明确应急接管程序,当供热企业不履行相关义务,经协调督促仍无法保障安全供热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进行应急接管,并做好资产评估及后续的资产移交工作。
解读人:李江文,联系方式:15148524668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市场准入和退出指导意见》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01/t20260126_7582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