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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速看!权威解读《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2024-08-21 朗读

    速看!权威解读《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向用人主体授权,为人才松绑。近年来,我们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要求,在“破四唯”、“立新标”、放权松绑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要建立有效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确保下放的权限接得住、用得好,用不好授权、履责不到位的要问责。下放评审权和加强监管是一体两面,下放评审权的同时,要加强职称评审监管,避免一放了之、一放就乱。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对职称评审监督管理作出原则性规定,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对评审监管工作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但从全国面上看,职称评审监管方面还缺少专门的、具体的、更有针对性、更具操作性的政策规定,需要从制度层面加强职称评审全过程监管。
      2023年以来,我们在调研梳理各地职称评审监管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办法》初稿,并广泛征求了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委、有关企事业单位和专家人才的意见,多次进行修改完善。近期,《办法》完成审议程序,正式印发实施。
      制定《办法》是落实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也是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的重要保障。《办法》着眼于加强职称评价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评审程序、打击违规行为,对于提高职称评审质量、促进评审公平公正、更好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问:《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办法》共4章27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职称评审监管的依据、原则、对象、监管部门职责等内容。职称评审监管遵循依法监管、全面监管、问题导向、公正高效的原则,谁授权、谁负责监管,谁主责、谁接受监督,聚焦申报人、评审专家、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等3类重点人群和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2类重点单位,使监管贯穿职称评审全过程。
      第二章监管内容,共5条,分别规定了对申报人、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以及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的重点监管内容。对申报人,重点监管其是否存在虚假承诺、材料造假等情况;对评审专家,重点监管其是否公正履行评审职责、是否存在利用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况;对评审单位,重点监管其是否规范开展评审、是否存在借职称评审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况。
      第三章监管方式,共6条,明确了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具体监管方式。随机抽查兼顾公平与高效;定期巡查确保周期性全覆盖;重点督查突出针对性,主要针对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巡视审计等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检查;质量评估侧重动态性和常态化,探索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质量评估分级管理机制;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由地方人社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按需对本地区职称评审环境进行治理整治。
      第四章监管措施,共12条,分别规定了对申报人、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以及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存在违规行为给予的处置措施,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问:对于个人主体主要有哪些监管措施?
      答:对申报人、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个人主体的违规行为主要实行信用管理。目前,“职称信息”已列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4年版)》,“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已列入《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4年版)》。以此为依据,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职称评审信息查询系统,建立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对申报人、评审专家、评审工作人员等失信行为信息进行记录,作为申报职称或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参考,严重失信行为将纳入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并依法予以失信惩戒。对于申报人,应对本人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诚信承诺,承诺不实、弄虚作假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违规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予以撤销。对于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取消评审专家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对于评审工作人员,失信记录期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并依法予以通报批评。此外,单位和个人在职称申报评审中违纪违法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问:对于单位主体主要有哪些监管措施?
      答:对评审单位、申报人所在单位等单位主体的违规行为,主要采取提醒、约谈、暂停评审、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职称评审权限等处置措施,着力督促有关单位改进工作。评审单位存在个别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应给予工作提醒并责令整改,存在多项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应给予工作约谈,责令其停止评审工作、限期整改;完成整改的,经监管部门同意后恢复职称评审工作;整改不力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有关单位收回职称评审权。申报人所在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通报批评。
      此外,《办法》还对职称评审领域有关社会机构提出了监管要求。对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化评审机构,《办法》将其列入监管对象,并将可能涉及的垄断申报渠道、操控评审结果、高额收费、与评审专家及工作人员勾结谋利等纳入监管范围。对于与职称评审无关的中介等其他社会机构,假借职称评审名义违法违规开展活动,《办法》将其作为各地职称评审环境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支持地方人社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依法对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非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置,大力打击开设虚假网站、进行虚假宣传、设置合同陷阱、假冒职称评审、制作贩卖假证等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人才评价环境。
      《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408/t20240821_647924.html
      

  • 司法部、国家保密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

    2024-08-05 朗读

    司法部、国家保密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修订答记者问,
       
        
      2024年7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6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国家保密局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修订背景情况。
      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国务院于2014年1月17日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在推进保密依法管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保密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任务,为适应需要,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进一步健全了保密管理体制机制,完善了保密管理制度。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细化保密法有关制度规定,明确保密法具体实施举措,需要对《条例》作出修订。
      国家保密局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保密法修订工作,向国务院报送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收到送审稿后,司法部广泛征求了有关中央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同国家保密局认真研究,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2024年6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2024年7月10日,李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修订后的《条例》。
      问: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修订《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密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遵循以下总体思路:一是细化党管保密原则,健全党管保密体制机制,确保保密工作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在保密法制度框架下,细化、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新修订的保密法有效实施。三是聚焦保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提炼近年来保密工作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和成熟制度。
      问:《条例》在坚持和加强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方面作了哪些细化?
      答:党对保密工作的统一领导,是保密工作的本质特征,是保密工作长期实践和历史经验的总结。此次《条例》修订增加了党管保密专门条款,进一步强调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健全党管保密体制机制,明确了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领导机构的具体职责,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及重大政策措施,更好发挥党管保密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提供了制度保障。
      问:《条例》在定密管理方面作了哪些细化?
      答:为进一步提升定密工作的精准性、科学性,《条例》对定密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一是明确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制定修订要求。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以明确、直观的方式列明国家秘密事项、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定密依据。《条例》明确,有定密权限的机关、单位应当依据本行业、本领域以及相关行业、领域保密事项范围,制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从源头上保障定密工作的精准性、科学性。二是进一步细化定密责任人范围和具体职责。《条例》明确,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本单位的法定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明确一定范围的人员为指定定密责任人。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定密责任人的具体职责。三是明确应当派生定密的具体情形。派生定密是一种重要的定密方式,《条例》列举了应当派生定密的具体情形,为机关、单位派生定密提供更加科学、细致的指引,有利于规范派生定密行为,有效避免派生定密过多、过泛的问题。
      问:《条例》在加强保密科学技术创新和防护等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近年来,随着信息科技的普及应用,国家秘密形态日益数字化、网络化,面临的泄密、窃密风险也更加多样化、隐蔽化,窃密与反窃密斗争逐步体现为科学技术能力的竞争与对抗。《条例》就加强保密科学技术创新和防护作了以下规定:一是重视保密科学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对在保密科学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二是注重信息设备、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明确机关、单位应当加强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运行维护、使用管理,定期开展涉密信息系统风险评估,确保涉密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设备安全可靠。三是细化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管理要求。明确研制生产单位义务,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等进行创新;抽检、复检中发现的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明确了相应处置措施,有效促进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质量持续提升。
      问:《条例》在网络信息和数据保密管理方面作了哪些细化?
      答: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国家秘密管理难度不断加大,网络信息和数据保密管理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网络信息和数据保密管理:一是加强网络使用保密管理,规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使用智能终端产品等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二是明确网络运营者对依法实施的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和预警事件排查的配合义务。三是完善数据保密管理制度,压实机关、单位涉密数据安全保护主体责任,明确涉密数据全流程管理要求,有效防范大数据条件下泄密风险,切实筑牢保密防线。
      问:《条例》在涉密人员管理方面作了哪些细化?
      答:涉密人员管理是保密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所在。《条例》总结多年来涉密人员管理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了涉密人员管理要求:一是建立涉密人员“全周期”管理制度,对涉密人员上岗前的保密审查及定期复审,在岗期间的保密管理及保密教育培训、离岗离职程序及要求,脱密期间的管理等均作出细化规定。二是细化涉密人员权益保护规定,要求机关、单位建立健全涉密人员权益保障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因履行保密义务导致合法权益受到影响和限制的人员相应待遇或者补偿。
      问:《条例》施行后,将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答:国家保密局将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一是广泛组织学习宣传。组织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工作机构及保密干部结合保密法相关规定,深入学习《条例》。同时,针对党政领导干部、涉密人员和社会公众等不同群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保密法及《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二是认真落实《条例》规定。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全面贯彻保密法及《条例》,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提升保密依法行政能力。同时,指导、推动机关、单位落实《条例》各项制度,切实筑牢国家秘密安全防线。三是抓紧完善配套制度。国家保密局将加快保密规章制度的立改废释工作,进一步增强保密法律制度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光伏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2024-07-26 朗读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光伏推广应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407/P020240726620046099363.pdf

  •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光伏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2024-07-26 朗读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光伏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为规范和推进自治区建筑光伏应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光伏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
      建筑光伏作为一种将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集成到建筑上的技术,对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节能减排、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推动我区城乡建设绿色低碳转型,根据《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碳达峰实施方案》等要求,推动自治区建筑光伏高质量发展,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光伏推广应用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方案共三个章节,包含主要应用场景、重点任务、保障措施。阐述了建筑光伏推广应用必要性、应用场景要求、标准规范、应用管理规定、消纳及运维等内容。
      三、政策亮点
      (一)明确了建筑光伏5个主要场景应用要求,分别为:“光伏+”新建公共建筑、“光伏+”新建工业建筑、“光伏+”新建居住建筑、“光伏+”在建建筑、“光伏+”既有建筑。
      (二)对建筑光伏应用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建筑光伏项目由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同步实施、网源协同”原则实施备案管理,建设标准和日常管理需符合国家、行业及自治区有关标准要求。新建建筑光伏项目纳入建设项目程序管理。既有建筑加装光伏系统应符合建筑结构安全和电气、防火等安全要求,达到防水、防渗、防坠落、耐久等标准要求。电力部门提供一站式并网服务。
      (三)提出了建筑光伏以自用消纳为主,余电上网电量比例按照自治区关于分布式光伏工商业项目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促进绿色电力消纳支持政策,积极扩大绿色电力消纳规模。探索绿电应用场景,开展关键技术协同创新和联合攻关。支持建筑光伏设施运营企业与能源服务商加强合作,打造典型场景。
      (四)明确了建筑光伏组件系统售后服务团队及物业服务公司对建筑光伏系统的运维管理要求。鼓励存量建筑光伏系统改造提升。
      解读人:王丽君,联系方式:0471—6944435
       
       
      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407/P020240726620046099363.pdf
      

  • 图解《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

    2024-07-26 朗读

    图解《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
       网络行为是党员言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关乎党员的个人声誉,也影响着党组织的形象。
      为进一步规范党员网络行为,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要求党员在网络空间谨慎行事,既要有所为又要有所不为,奋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为此,党员在网络世界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407/t20240725_643461.html
      

  •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

    2024-06-19 朗读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结合我区实际,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
      二. 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个章节,包含总则、申报条件、申报程序、过程控制、审核评定、附则。
      阐述了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的依据、范围、工程项目参选条件、申报评选资料、动态管理工作机制等内容。
      三、政策亮点
      (一)为优化营商环境,鼓励企业评先创优,区分了盟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区域申报条件,并下调了单体建筑申报面积。
      (二)鼓励创新,采用国家和自治区认可的建筑安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或企业在建筑安全管理、绿色施工方面有自主创新成果的,优先评选。
      (三)由政府投资或存在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模板工程可采用而未采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不得评选自治区示范工地。
      四、便民问答
      问: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时间?
      答:每年12月31日前进行网上审核报送,并同步将书面材料报送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逾期未报的,将不再受理。
      问: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材料有哪些?
      答:申报材料应包括:
      (一)自治区示范工地申报表;
      (二)企业创建示范工地实施方案;
      (三)施工许可证、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四)企业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五)申报条件要求的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材料。
      问: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申报条件有哪些?
      答:申报自治区示范工地的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已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
      (二)盟市中心城区内建筑面积8000㎡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建筑面积30000㎡以上的群体房屋建筑或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盟市其他区域内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单体房屋建筑、建筑面积20000㎡以上的群体房屋建筑或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已应用自治区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和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四)企业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总承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已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健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符合规定要求;
      (五)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员,以及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到岗履职,并持证上岗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联系人:王宇      联系电话:0471-661026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406/t20240619_597875.html
      

  •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

    2024-06-19 朗读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政策解读,  
      联系人:王宇      联系电话:0471-6610269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工地评选办法》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406/t20240619_597875.html

  •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

    2024-05-28 朗读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解读人:黄灵硕,联系电话:6944798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405/t20240528_595766.html 
      

  •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

    2024-05-28 朗读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为有序推进全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我厅牵头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决策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规〔2024〕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牵头起草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二、总体目标
      着眼全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进入集中更新周期、短板弱项亟待补齐等实际情况,以住宅电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建筑节能改造等为重点,分类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技术升级、提质增效。到2027年,对技术落后、不满足有关标准规范、节能环保不达标的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按计划完成更新改造。
      三、政策亮点
      (一)明确了全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工作10个方面重点任务,分别为: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供水设施设备更新、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标准化更新建设、城市生命线工程建设、环卫设施设备更新、建筑施工设备更新、建筑节能改造。
      (二)结合推进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适应老龄化需要,提出统筹安排、稳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逐步建立政府支持、社会参与、业主自筹、利益共享的资金筹集新模式。提出对投入使用时间超过15年、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安全隐患突出、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住宅电梯,进行摸底评估,结合隐患排查或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确定更新、改造或大修计划和具体更新数量,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
      (三)结合实施城镇供热“温暖工程”推进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提出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燃煤锅炉、换热器等设备进行全面摸底评估,按照轻重缓急,全部列入更新改造计划,到2027年底前完成改造,切实提高供热质量和效率。
      解读人:黄灵硕,联系电话:6944798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工作实施方案》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405/t20240528_595766.html
      

  • 《2024年巴彦淖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解读

    2024-03-29 朗读

    《2024年巴彦淖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解读,  
       
      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按照市委五届六次全会暨全市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做好经济社会各方面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考察巴彦淖尔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以党建为引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办好“两件大事”,落细“六项工程”,建设“五高五区”,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较快增长,服务自治区“闯新路、进中游”,奋力谱写巴彦淖尔现代化建设新篇章。
      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6%以上,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8%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以上,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5.5%以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5%以上,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增长6%和8%左右,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节能减排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目标任务。
      2024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共五个方面:一是聚焦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主要包括大力发展生态农牧业,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促进服务业繁荣发展;二是聚焦投资消费提升,着力扩大有效需求。主要包括积极扩大有效投资,综合施策释放消费潜力,稳步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三是聚焦改革创新突破,激发高质量发展活力。主要包括深入实施创新发展战略,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全面深化开放合作;四是聚焦绿色低碳发展,提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效率。主要包括扎实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全面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五是聚焦群众关切关注,持续推进民生福祉改善。主要包括稳定扩大就业岗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发展和安全。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24年巴彦淖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403/t20240329_5897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