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行业协会,各有关社会团体,各有关单位,各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
根据巴彦淖尔市《关于继续公开征集自建房安全检测鉴定机构的通知》及《关于继续征集自建房安全鉴定检测机构的补充通知》要求,经对申请鉴定机构条件审核,现将巴彦淖尔市第二批自建房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名单公告如下(见附件)。
公告的机构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开展自建房安全鉴定,对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有国家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审,加盖注册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公告的自建房安全鉴定机构业务范围只适用于本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并应执行《关于继续征集自建房安全鉴定检测机构的补充通知》明确的可承担鉴定业务范围开展鉴定工作,整治工作结束后,本公告自行废止。
附件:巴彦淖尔市第二批自建房安全检测鉴定机构名单
巴彦淖尔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