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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临河建筑垃圾运输、定点倾倒有新规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zjj.bynr.gov.cn 2024-06-03
 
   
 
  为进一步加强临河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确保城市环境安全、整洁有序、空气质量良好,5月30日,临河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定点倾倒管理的通告》,从即日起执行。
  
  此通告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城区清运建筑垃圾的单位,须提前向该局提出申请,并到该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物业企业、沿街门店因装修装饰产生的装修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分类清运,其中:
  不可焚烧的建筑(装修)垃圾,必须拉运至八一乡的临河区建筑垃圾处置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政府批准综合利用的情况除外);
  可焚烧的建筑(装修)垃圾及生活垃圾,由市政公司转运至巴彦淖尔川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统一进行焚烧处理。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在城区营运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一律实行公司化运营,拉运建筑垃圾的公司必须具有合法的营运资质。严禁无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私自承运、偷运建筑垃圾。
  2.建筑垃圾车辆运输过程中,必须随车携带电子调运单,自觉接受管理部门检查和监督;必须密闭运输,不得抛洒滴漏;必须安装GPS定位系统。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运输时间、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建筑垃圾。对乱抛撒、乱倾倒建筑垃圾的车辆,一经发现,立即查扣,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3.建筑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并配备清洗设备,对进出工地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清洗,保证车轮干净。严禁渣土车带泥上路行驶污染道路,对违反者,责令改正并从重处罚。
  4.深入整治建筑垃圾非法运输问题,严厉打击组织“黑车”(未经备案、核准的企业)非法运输、施工企业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运输等违法行为。
  城区所有建筑垃圾必须运往临河区建筑垃圾处置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合处置。城区内各商铺门店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须做到日产日清,不得占道堆放。
  严厉打击企业(或个人)擅自占用农田、林地、河塘、滩涂等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的违法行为。对拒绝、妨碍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829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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