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
整治百日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巴彦淖尔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要求,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制定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房屋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迅速对全市范围内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做到安全隐患快查快改、立查立改,违法违规行为即查即纠、严查严处,在百日之内取得明显成效,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22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摸底工作,8月底前全面完成“百日行动”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管控措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消除隐患;短时间内难以整改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一律停用、撤离人员、封闭处置,确保不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三、工作重点
“百日行动”要做到对全市经营性自建房全覆盖排查、全方位整治,并突出以下重点:
(一)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工矿区、景区、库区、铁路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周边、在建项目周边等重点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
(二)重点场所:用于宾馆饭店、民宿、农家乐、教育培训、厂房仓储、养老和儿童福利院、小饭桌、交通场站、影院、酒吧、网吧、洗浴、棋牌室、文旅、医疗卫生、体育健身、宗教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
(三)重点房屋:三层及以上用于出租、经营、生产加工的自建房,以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含内部破坏承重墙、拆减墙、拆减柱等情形)、擅自加高加层和增加建筑夹层以及开挖地下空间等违规改扩建的自建房。同时也要对用作生产经营的临时性建筑开展安全隐患专项检查。
(四)重点问题:违法改扩建、违规改变使用功能、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等用于生产经营、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以及年久失修失管仍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
四、工作步骤与推进措施
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分步分类压茬推进。
(一)精准排查,摸清整治底数(2022年6月25日前)。各旗县区要充分运用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城市房屋“两违”清查等工作成果,按照《巴彦淖尔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对本地区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拉网式、起底式排查,确保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全面掌握房屋建造时间、结构类型、建造方式、安全状况等,经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签字核实,做到“一楼一册、一户一档”。排查人员要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初判,初步判断为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应再组织熟悉建筑、结构、地勘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进一步复核研判评估,做出研判、评估结论。所有排查的自建房逐一填写《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录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城乡自建房排查功能模块,并整理形成自建房基础信息台账、风险隐患排查台账、重点房屋监控台账和督办整改进度台账“四个台账”,实现台账管理。6月16日前,必须做到已排查上报数据与在调查系统录入的数据一致。
(二)立查立改,分类消除隐患(2022年8月25日前)。各旗县区要对照排查阶段建立的“四个台账”,将专业技术人员复核研判评估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全部纳入安全监控范围,逐一建立专项整治问题清单、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和核查验收“四个清单”。要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清单及鉴定结果清单及时推送各行业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坚持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属地和行业管理责任,督促责任主体定整改措施,建立经营性自建房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实现闭环管理。
1、分类施策,精准鉴定(2022年7月25日前)。各旗县区对初判并经专业技术人员复核研判评估判定存在安全隐患情形的,委托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对一般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尚无倒塌等风险的,应限期委托鉴定,通过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在隐患未消除前,必须采取等效替代安全防范措施;对存在结构性倒塌风险等严重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要立即上报,属地政府要立即责令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限期委托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处置,存在安全隐患房屋自判定之日起15日内未委托鉴定的,责成停业,依法处置。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2、聚焦重点,分类整改(2022年8月25日前)。各旗县区要依据鉴定结果,聚焦C、D级房屋,迅速制定整改方案,做到“一户一策”,立即开展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鉴定为A、B级的经营性自建房,允许继续使用;对鉴定为C级的,要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采取维修加固措施消除隐患,经专业鉴定机构复核鉴定合格后继续使用;鉴定为D级的,要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采取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使用。对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要及时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置,绝不姑息。
(三)重点复核,堵住安全漏洞(2022年8月30日前)。各旗县区要对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回头看”,每个镇街以不低于20%比例对区内经营性自建房进行抽查复核,对C、D级的房屋要实现全覆盖复核,重点复核填报信息是否有误。是否漏报瞒报、是否对初判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组织开展评估或鉴定、是否按要求整治到位等。对“回头看”工作中新发现的安全隐患房屋,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督促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整改到位,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四)完善机制,巩固行动成果。依托《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系统》,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平台,实时归集排查整改数据,形成与空间地理信息相对应的数据库,实现房屋安全监管智能化、信息化,提高监管效能。建立政府、村(居)、群众共商共治共管机制,充分考虑群众意愿和困难,合理解决群众诉求。总结提炼切实可行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整治模式。
(五)强化监管,严控增量风险。新建、改建、扩建自建房,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按规定完善手续;改变自建房使用功能用于生产经营的,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审批;改造为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对随意加层、违法改扩建、擅自改变功能结构布局等违法行为,立即依法依规处置,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要行刑衔接、依法严惩,形成刚性约束。要规范房屋鉴定机构及人员从业行为,实行评估、鉴定报告终身负责制,对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属地责任,形成各级政府抓总、行业部门协同、基层组织抓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市和旗县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推进“百日行动”。旗县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责任人,坚持市、旗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两委(社区)四级联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层层压实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亲自研究部署、亲自检查督办、亲自推动落实、亲自研究历史欠账和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
(二)明确责任分工。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指导督促,各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推动,各级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督导做好职责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强化技术支撑。要依据《巴彦淖尔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流程、流程图》、《巴彦淖尔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技术导则》,结合住建部《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自治区《自建房安全隐患巡查(自查)指南》,指导推进工作落实。在市级公布专家库和专业鉴定机构名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家和鉴定机构力量,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协调解决整治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等,支持各地做好排查整治工作。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排查工作。广泛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物业服务等专业力量,下沉一线参与排查整治工作。
(四)严格督导检查。各地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经旗县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每月25号前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6月底前要报送所有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底数,后期不再新增)。各级安委办要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督导组,通过帮扶指导、明察暗访、异地交叉检查等方式,强化监督检查。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深入一线核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同时建立调度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好的予以表扬,对进展缓慢、推动不力的通报批评,旗县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要建立相应调度通报制度,推动责任落实、措施落地。
(五)广泛宣传引导。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开展自查自纠,带动身边群众积极参与自建房排查整治。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新媒体等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的危害性、整治的必要性和违法违规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切实提高排查整治的主动性、自觉性。广泛发动群众进行举报,一经核实予以重奖。及时曝光典型事故案例,以案示警,让群众算清生命账、经济账、法律责任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百日行动的强大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