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住建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生态环境住建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住建领域营商环境,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行政审批和监管有效衔接,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内建建【2015】149号)有关法律法规等政策规章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旗县区住建局做好本地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并做好对建筑业企业、项目安全生产自评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做好以下工作。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含施工劳务企业)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由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内建建【2015】149号)文件要求对企业进行考评,并及时向市住建局审批办提交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考评意见;
2.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企业外的水利、电力、交通等各行业的建筑业企业向市住建局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由企业申请相对应行业主管部门或当地住建局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市住建局审批办提交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考评意见。
三、首次办理预拌混凝土企业向市住建局提交申请办理建筑企业资质的,由企业注册地住建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新注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实验室等设备进行现场核查,签注核查意见,自收到核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反馈市住建局审批办,并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请各地区住建部门以此通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严格遵照执行;各建筑业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