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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供热规范化服务导则》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zjj.bynr.gov.cn 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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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供热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保障民生供热的工作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抓好城镇供热"温暖工程"开展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内建管〔2026〕8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供热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现将《巴彦淖尔市城镇供热规范化服务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30日         

巴彦淖尔市城镇供热规范化服务导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供热服务,提升供热单位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政策要求,制定本导则。

全市各旗县区供热主管部门、供热单位要在严格执行《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2026)、《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的基础上,执行以下服务标准。

第一章 全面提升供热服务效能

1.供热单位要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城镇供热服务》的贯彻落实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供热服务质效。要配套完善供热服务、生产运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岗位责任制和服务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和范围。

2.供热单位要强化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文明服务礼仪,做到暖心服务,要制定入户服务制度,服务人员入户时要主动亮明身份、说明事由,填写服务登记表并由用户签字确认。入户测温应避开日照及热源直射影响,使用经校验合格的测温仪器,按标准流程操作检测。要根据经营规模和上一供热期投诉响应情况,足额配置专业技术人员、运行人员、维修人员和客服人员,并制定岗位考核办法,相关人员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章 投诉响应与诉求处理规范

3.供热单位应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承诺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示服务标准、线下营业网点、线上服务渠道、24小时服务电话等,全时段、多渠道为诉求人提供咨询、查询、报修、投诉等服务。

4.供热单位应建立供热服务诉求接待管理制度,对直接受理和其他渠道转办、交办、督办的诉求,及时作出响应,并全程记录处理情况。

5.诉求处理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诉求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推诿,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并向诉求人反馈办理情况。

6.供热诉求按类别实行差异化处理时限:

咨询类:包括对供热相关政策、供用热知识、报装缴费、报修工单进展等咨询类问题。能够当场或即时答复的,首接人员应当场或即时答复;不能当场或即时答复的,如实记录后按期办理。

报修类:包括室内温度低、需更换零部件、关闭或开启阀门等供热设施报修类问题。供热单位首接人员应当及时派单,办理人员在1小时内响应回复诉求人,并与其约定上门服务时间,及时进行现场服务并提出解决方案。首接单位非供热单位的,应在30分钟内沟通转办至供热单位。

抢修类:包括热源故障、一次网或二次网破裂漏水、楼内公共设施或室内设施漏水等需紧急处理的抢修类问题。热源单位、供热单位首接人员应当即时派单,办理人员应当组织相应抢修队伍在2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投诉类:包括投诉供热质量不高、收费不合理、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效率不高、存在违规操作行为等问题。首接人员应当及时派单,办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3个工作日办结。

7.确因情况复杂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对办理时限另有规定的,不能按时办结的诉求,承办单位应当在到期前向诉求人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告知延长后的办结时限,并说明阶段性进展情况,延期办结。

8.承办单位每月初应当随机抽取上月不少于20%的办结诉求进行回访,征求诉求人满意度,对回访不满意的诉求,重新核查整改。整改办结后,24小时内进行回访。

第三章 供热报装规范

9.供热单位在受理报装业务申请时,应告知申请人新增热用户的报装流程、申请资料清单,并说明相关收费项目、标准及政策依据。同时,当场核验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当即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具体原因。

10.自受理报装申请之日起,供热单位应在7日内完成现场勘查、面积核实。设计招标、管线路由规划审批等非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的耗时不计算在内。

11.供热单位应在接到报验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不合格的由客户整改后申请复验。自验收合格至开阀通暖,整体接入阶段用时应控制在3日以内。

第四章 访民问暖与主动服务规范

12.供热单位要制定供热期、非供热期访民问暖全周期工作计划,明确不同时期的走访范围和内容,对于历年投诉高发、供热矛盾集中小区实现100%上门走访。

13.供热单位应在开展访民问暖过程中,及时了解群众诉求,协助分析排查户内问题,指导用户维护、修缮户内供热设施,在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同时,主动宣传日常用热知识,获取群众信任支持。

14.供热单位建立特需热用户专属服务台账,覆盖养老院、托幼机构、独居老人、残障人群。针对特需热用户,加大访民问暖频次,实行优先测温、优先抢修。

第五章 运行维护规范

15.供热单位要建立供热设施设备台账,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制定供热系统巡检办法,明确内容、路线、频次和成效,建立对巡检情况监督的有效机制;定期进行供热设施设备的检测和维护,确保供热设施及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16.供热期前至少提前7日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等工作,并提前向用户进行公告。制定非供热期供热系统维护保养办法,减少供热设施腐蚀、损毁等情形发生。做好维护保养、维修检修管理记录。

17.供热单位要结合上一采暖期投诉排查情况,对照重点小区问题清单,全覆盖排查热源、管网、换热站等关键设施,制定“冬病夏治”工作计划和更新改造任务清单。

第六章 设备报修与抢修应急管理规范

18.供热单位按热用户要求对自用供暖设施进行维修时,维修人员应事先向热用户明示维修项目、收费标准、消耗材料等清单,经热用户签字确认后实施维修。

19.供热单位要设置并公布24小时抢修电话,供热期间抢修人员应24小时值班备勤。

20.抢修人员在接到抢修指令后20分钟内到达现场,立即组织抢险抢修。抢修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设置安全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抢修过程中要采取防止次生灾害的措施。经现场核查,判断为重大突发性供热事故的,应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21.抢修作业完毕后及时报告属地主管部门,按指令恢复正常供热,并对抢修作业场地进行清理。供热单位在抢修完成、恢复供热后对抢修现场进行“回头看”,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22.预计造成停热时间超过8小时的,应及时通知受影响热用户,同时报告属地供热主管部门。

第七章 收费退费规范

23.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24.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热用户的分布状况,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同时,应当通过开通网络支付等方式为热用户交纳热费提供便利。

25.供热单位应为热用户缴退费提供便利,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供热缴费退费方面的突出矛盾,解决用户“缴费难、停热难、退费难”问题。

本导则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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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供热规范化服务导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30 16:42

信息来源: 城市管理科

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供热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保障民生供热的工作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抓好城镇供热"温暖工程"开展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内建管〔2026〕8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供热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现将《巴彦淖尔市城镇供热规范化服务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30日         

巴彦淖尔市城镇供热规范化服务导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供热服务,提升供热单位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政策要求,制定本导则。

全市各旗县区供热主管部门、供热单位要在严格执行《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2026)、《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的基础上,执行以下服务标准。

第一章 全面提升供热服务效能

1.供热单位要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城镇供热服务》的贯彻落实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供热服务质效。要配套完善供热服务、生产运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岗位责任制和服务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和范围。

2.供热单位要强化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文明服务礼仪,做到暖心服务,要制定入户服务制度,服务人员入户时要主动亮明身份、说明事由,填写服务登记表并由用户签字确认。入户测温应避开日照及热源直射影响,使用经校验合格的测温仪器,按标准流程操作检测。要根据经营规模和上一供热期投诉响应情况,足额配置专业技术人员、运行人员、维修人员和客服人员,并制定岗位考核办法,相关人员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章 投诉响应与诉求处理规范

3.供热单位应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承诺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示服务标准、线下营业网点、线上服务渠道、24小时服务电话等,全时段、多渠道为诉求人提供咨询、查询、报修、投诉等服务。

4.供热单位应建立供热服务诉求接待管理制度,对直接受理和其他渠道转办、交办、督办的诉求,及时作出响应,并全程记录处理情况。

5.诉求处理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诉求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推诿,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并向诉求人反馈办理情况。

6.供热诉求按类别实行差异化处理时限:

咨询类:包括对供热相关政策、供用热知识、报装缴费、报修工单进展等咨询类问题。能够当场或即时答复的,首接人员应当场或即时答复;不能当场或即时答复的,如实记录后按期办理。

报修类:包括室内温度低、需更换零部件、关闭或开启阀门等供热设施报修类问题。供热单位首接人员应当及时派单,办理人员在1小时内响应回复诉求人,并与其约定上门服务时间,及时进行现场服务并提出解决方案。首接单位非供热单位的,应在30分钟内沟通转办至供热单位。

抢修类:包括热源故障、一次网或二次网破裂漏水、楼内公共设施或室内设施漏水等需紧急处理的抢修类问题。热源单位、供热单位首接人员应当即时派单,办理人员应当组织相应抢修队伍在2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投诉类:包括投诉供热质量不高、收费不合理、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效率不高、存在违规操作行为等问题。首接人员应当及时派单,办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3个工作日办结。

7.确因情况复杂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对办理时限另有规定的,不能按时办结的诉求,承办单位应当在到期前向诉求人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告知延长后的办结时限,并说明阶段性进展情况,延期办结。

8.承办单位每月初应当随机抽取上月不少于20%的办结诉求进行回访,征求诉求人满意度,对回访不满意的诉求,重新核查整改。整改办结后,24小时内进行回访。

第三章 供热报装规范

9.供热单位在受理报装业务申请时,应告知申请人新增热用户的报装流程、申请资料清单,并说明相关收费项目、标准及政策依据。同时,当场核验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当即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具体原因。

10.自受理报装申请之日起,供热单位应在7日内完成现场勘查、面积核实。设计招标、管线路由规划审批等非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的耗时不计算在内。

11.供热单位应在接到报验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不合格的由客户整改后申请复验。自验收合格至开阀通暖,整体接入阶段用时应控制在3日以内。

第四章 访民问暖与主动服务规范

12.供热单位要制定供热期、非供热期访民问暖全周期工作计划,明确不同时期的走访范围和内容,对于历年投诉高发、供热矛盾集中小区实现100%上门走访。

13.供热单位应在开展访民问暖过程中,及时了解群众诉求,协助分析排查户内问题,指导用户维护、修缮户内供热设施,在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同时,主动宣传日常用热知识,获取群众信任支持。

14.供热单位建立特需热用户专属服务台账,覆盖养老院、托幼机构、独居老人、残障人群。针对特需热用户,加大访民问暖频次,实行优先测温、优先抢修。

第五章 运行维护规范

15.供热单位要建立供热设施设备台账,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制定供热系统巡检办法,明确内容、路线、频次和成效,建立对巡检情况监督的有效机制;定期进行供热设施设备的检测和维护,确保供热设施及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16.供热期前至少提前7日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等工作,并提前向用户进行公告。制定非供热期供热系统维护保养办法,减少供热设施腐蚀、损毁等情形发生。做好维护保养、维修检修管理记录。

17.供热单位要结合上一采暖期投诉排查情况,对照重点小区问题清单,全覆盖排查热源、管网、换热站等关键设施,制定“冬病夏治”工作计划和更新改造任务清单。

第六章 设备报修与抢修应急管理规范

18.供热单位按热用户要求对自用供暖设施进行维修时,维修人员应事先向热用户明示维修项目、收费标准、消耗材料等清单,经热用户签字确认后实施维修。

19.供热单位要设置并公布24小时抢修电话,供热期间抢修人员应24小时值班备勤。

20.抢修人员在接到抢修指令后20分钟内到达现场,立即组织抢险抢修。抢修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设置安全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抢修过程中要采取防止次生灾害的措施。经现场核查,判断为重大突发性供热事故的,应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21.抢修作业完毕后及时报告属地主管部门,按指令恢复正常供热,并对抢修作业场地进行清理。供热单位在抢修完成、恢复供热后对抢修现场进行“回头看”,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22.预计造成停热时间超过8小时的,应及时通知受影响热用户,同时报告属地供热主管部门。

第七章 收费退费规范

23.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24.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热用户的分布状况,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同时,应当通过开通网络支付等方式为热用户交纳热费提供便利。

25.供热单位应为热用户缴退费提供便利,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供热缴费退费方面的突出矛盾,解决用户“缴费难、停热难、退费难”问题。

本导则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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