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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公开征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深入开展“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重大民生实事集中整治,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全体市民征集有关问题线索,现将市本级及旗县区物业主管部门监督投诉电话公布如下:
一、征集问题线索范围
(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价不符问题。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履行信息公开和报告义务;未履行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的巡查、劝阻、报告义务。
(二)侵占业主公共收益问题。小区公共收益底数不清;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位经营;未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违规侵占小区公共收益。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问题。使用流程不规范;业主表决真实性存疑;未按规定公布维修资金使用、结存情况;侵占、挪用、套取、骗取维修资金。
(四)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不到位问题。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落实消防、安防、电梯、绿化、公共照明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对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不完善,巡查不规范,维护保养不到位,维修不及时。
(五)住宅老旧电梯更新不及时问题。重点整治群众反映电梯故障频发、运行状况差、存在安全隐患的住宅老旧电梯,且未及时纳入更新,安全隐患整改滞后等问题。
(六)其他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物业服务问题,如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以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限购水电气热费,限制开启门禁、乘用电梯、停放车辆等方式催缴物业费、对业主进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等。
二、线索提供方式及相关要求
欢迎广大业主、居民、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供问题线索。线索提供应尽量详细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涉及的小区名称、物业服务企业名称、问题发生时间、具体情况等,并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合同文件、缴费凭证等)。您可以拨打电话进行投诉举报或将问题线索以邮件形式发送至电子邮箱。
地区及单位名称 投诉电话 投诉信箱
临河区供热供气物业服务中心 0478-8522222 qwyzxts@163.com
乌拉特前旗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0478-3226552 Wltqqwyts@163.com
乌拉特中旗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0478-7976031 wltzqwyts@163.com
乌拉特后旗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0478-4613333 wlthgwyts@163.com
五原县供热物业服务中心 0478-5243333 wywybts@163.com
磴口县房屋产权交易中心 0478-2601186 dkxfgj@126.com
杭锦后旗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0478-6623897 hjhqzfj2023@163.com
巴彦淖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督投诉电话:0478-8298523
三、线索核实与处理
我们将对征集到的问题线索进行认真梳理和核实,对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我们也对问题线索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共同营造良好的小区环境。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8日
内蒙古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慧军、李军、蔺永智、卫超荣签订的合同作废的公告,
根据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认,内蒙古众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慧军、李军、蔺永智、卫超荣签订的16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名单如下:
楼盘名称
房号
购房人
合同编号
法律文书号
绿都新村
D1-1-172
李慧军
2010-0006490
(2025)内0802民初3918号
绿都新村
D1-4-462
李军
2010-0006541
(2025)内0802民初6922号
绿都新村
D1-4-463
李军
2010-0006542
(2025)内0802民初6923号
绿都新村
D1-4-471
李军
2010-0006543
(2025)内0802民初6924号
绿都新村
D1-1-163
蔺永智
2010-0006488
(2025)内0802民初10356号
绿都新村
D1-2-242
蔺永智
2010-0006499
(2025)内0802民初10358号
绿都新村
D1-2-243
蔺永智
2010-0006500
(2025)内0802民初10363号
绿都新村
D1-3-352
蔺永智
2010-0006520
(2025)内0802民初10360号
绿都新村
D1-4-451
蔺永智
2010-0006537
(2025)内0802民初10361号
绿都新村
D1-4-452
蔺永智
2010-0006538
(2025)内0802民初10353号
绿都新村
D1-4-453
蔺永智
2010-0006539
(2025)内0802民初10355号
绿都新村
D1-4-461
蔺永智
2010-0006540
(2025)内0802民初10359号
绿都新村
D1-2-252
卫超荣
2010-9001191
(2025)内0802民初6927号
绿都新村
D1-2-261
卫超荣
2010-9001195
(2025)内0802民初6926号
绿都新村
D1-3-362
卫超荣
2010-9001240
(2025)内0802民初6928号
绿都新村
D1-4-473
卫超荣
2010-9001321
(2025)内0802民初6929号
依据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我局将以上无效合同予以公告作废并依据内蒙古众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先锋街道办事处代)申请办理合同撤销备案业务。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8日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现将《巴彦淖尔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巴彦淖尔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联系人:王凯 联系电话0478-8298523)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2026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巴彦淖尔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维护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巴彦淖尔市(以下简称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保障性住房)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苏木)负责维修资金申请的监督工作,负责调解处理发生的纠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按照维修资金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协助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开展维修资金账户设立、缴存、使用、结算和对账等工作。
第七条 收取维修资金,应当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二章 交存
第八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存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第九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保障性住房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单栋层高六层及以下的(不含电梯楼)45元/㎡,单栋层高六层以上的70元/㎡,电梯楼不计层高,统一按照70元/㎡交存,裙楼以主楼交存标准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房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第十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的首期维修资金由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存入本地维修资金专户。开发建设单位在交付房屋时要查验业主缴存首期维修资金票据,业主未按照规定缴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第十一条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专户下设房屋账户和公共账户。
为提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各旗县区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存款利率、资产规模和服务效能等因素,遵循资金安全、服务优质的原则,择优确定所在地专户管理银行,控制专户管理银行数量。
房屋账户主要用于储存业主、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以及房屋账户的增值收益,按照物业服务区域设总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账。
公共账户主要用于储存公共收益划转的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转入的其他资金,按照物业服务区域设总账,按幢设分账。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收益主要包括利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租赁等产生的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择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行管理或者自行管理。
第十四条 房屋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六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承担的,再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第十七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计划使用主要适用于可以提前预见的,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通常一次集中表决一个或多个维修项目,可以一次表决不超过连续两年的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一般使用主要适用于涉及全体或者部分业主的,临时发生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非紧急性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通常一次表决一个维修项目。
第十八条 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时,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九条 维修资金计划使用,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根据房屋和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维修保养和损耗等情况,编制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决同意后,连同有关材料报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并组织实施。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的,应当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人签订委托协议书后执行。
第二十条 维修资金的计划使用程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询价等方式,选聘信用较高、具有相应能力的维修单位,签订维修服务合同,组织工程施工、验收、造价决算、审计报告等工作,并按照工程进度通知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划款。
第二十一条 维修资金的一般使用程序,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接到业主报修或者发现问题后,联合进行现场核实,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表决同意后,报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人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现场勘查,出具是否符合申请维修资金条件的书面意见。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组织维修单位尽快完成方案编制、招标(询价)、业主表决等后续手续。报批材料齐全的,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或备案。
第二十三条 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应急使用,根据实际情况,维修组织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询价或其他方式择优选用信用好的维修单位组织实施;1万元(不含)以上的维修项目,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做好全程监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最终决算以审计报告为结算支付依据。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定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可以使用维修资金加装电梯。可以启动应急程序,简化流程、免表决使用维修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维修程序:
(一)电梯故障等安全隐患;
(二)消防设施故障;
(三)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的屋面、外墙渗漏、损坏;
(四)未向专营单位移交的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
(五)排水(排污)设施堵塞、爆裂;
(六)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外墙保温系统等公共构件存在脱落危险;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需要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使用维修资金书面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办结。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第二十五条 出现需应急维修情形时,物业服务人或业主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业主委员会现场共同查验确认后,立即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按程序组织维修。
在电梯更新中,支持运行超过15年以上的住宅老旧电梯维修和更换,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维修频次高、故障多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可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可一次性向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使用,启动应急程序,简化流程、免表决使用维修资金,在电梯更新的项目单位审计决算后,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一次性将维修资金支付到电梯更新的施工单位,事后公示使用明细和工程结果。
第二十六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人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 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 方案应当包括: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分摊明细;
(二)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 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列支维修 资金申请,同意后向旗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还应当经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旗县区物业行政部门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全体业主的维修项目和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维修项目,从公共账户列支,公共账户资金不足的,由全体业主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涉及部分业主的维修项目,从房屋账户列支,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出现应急使用情况,需从房屋账户列支而房屋账户资金不足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先从公共账户中调剂垫付。
第二十八条 因维修、更新、改造工程产生的鉴定和造价咨询、审计等费用应当计入工程维修、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规划许可明示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费用;
(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依法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住宅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三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未交存或者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维修资金账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用于支付维修及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账户中。
第三十二条 旗县区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三条 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维修资金用于定期组合存款、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十四条 房屋转让时,出让人应当告知买受人维修资金交存及使用情况;办理转移登记后,该房屋账户中结余的维修资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自动转移;房屋灭失的,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结余部分按照产权关系返还相应业主。
第三十五条 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财政部门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财务审计,公开审计结果,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申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自治区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等其他非住宅物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一、典型案例:内蒙古辰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骗取中标案
二、项目名称:杭锦后旗职业教育中心产业学院教学大楼建设项目
三、基本案情:2023年8月14日,内蒙古辰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MA0MWXGE8T)于中标杭锦后旗职业教育中心产业学院教学大楼建设项目施工,中标后该公司于2024年3月7日向招标人提出变更项目经理王某,变更原因是王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变更后的项目经理为崔某某。经查询,中标人内蒙古辰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8月7日中标焦化公司巴彦淖尔公司2024年土建零星维修工程,项目经理王某;2024年7月30日中标焦化公司甘其毛都公司1#、3#大户专用储煤棚地面硬化工程,项目经理崔某某,计划工期:90日历天,与杭锦后旗职业教育中心产业学院教学大楼建设项目施工工期重合,充分证明中标人涉嫌违约及中标人项目经理崔某某无在建项目涉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已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给予从轻处罚。
2025年8月25日杭锦后旗住建局对内蒙古辰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叁佰壹拾陆元(¥53316元),对直接负责人岳某某罚款人民币叁仟零玖拾贰元叁角贰分(¥3092.32元),对中标焦化公司巴彦淖尔公司2024年土建零星维修工程项目直接负责人王某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陆拾元贰角玖分(¥1560.29元),对中标焦化公司甘其毛都公司1#、3#大户专用储煤棚地面硬化工程项目直接负责人崔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贰元零伍分(¥1532.05元)。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我市2026年第二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的公告,
经企业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我局有关资质审批的相关规定,我局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的企业进行了审查,依法对其相关资质进行注销,部分资质证书自公告之日起作废。
序号
企业名称
注销资质内容
注销资质编号
注销日期
1
内蒙古腾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施工专业承包-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三级
D315008940
2026年4月1日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1日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致全市住宅小区业主的一封消防安全公开信,
全市广大的小区业主朋友们:
春季是火灾高发期。为了杜绝火灾等隐患的发生和损害相邻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共同做好消防安全预防工,我们呼吁您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安全事项:
一、请勿将电动车非法违规停放、充电
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以及室内停放或者充电,不要飞线充电,电动自行车不要改装,充电器要配套,充电时保持警惕,闻到异味或听到异响立即断电,不超时充电,远离可燃物。
二、定期检查家中电气线路、使用合格电器电线
电线应穿管保护,不要私拉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气设备和线路,购买电器产品时要选购合格的,拒绝购买、使用“三无”电器产品,防止发生火灾。
三、消防通道是“生命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文明停车、规范停车,保持安全通道通畅。
四、切勿在走廊、楼道(电表箱内)、阳台等处堆放杂物
自觉开展“三清三关”(清理楼道、阳台、厨房可燃杂物,离家关闭电源、火源、气源)工作。 请保持安全通道、疏散楼梯畅通,长时间外出,要关闭门窗,以免火星飞入家中引起火灾。
五、高度重视燃气安全
发现燃气泄漏,防止产生电火花引起燃气爆炸; 要迅速关闭泄漏点前的阀门,开启门窗; 发现大量燃气泄漏时,要尽快撤离并告知邻居疏散,同时向燃气和消防部门报警。
六、增强用火安全防范意识
不随意乱扔烟头和其他火种;
不在酒后,疲劳状态和临睡前吸烟。
外出和临睡前关闭燃气灶,熄灭火源;
厨房尘垢油污,排烟机通风管道随时清理,减少油脂进入通风管;
及时清理家中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预防、遏制火灾事故。
七、 如果发生火灾,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自救
1. 保持镇静,不要惊慌失措。
2. 立即拨打火警电话,报告火灾地点和火势情况。
3. 如果火势较小,在保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尝试使用灭火器或其他灭火工具进行灭火。
4. 家里厨房、卧室、客厅等部位起火。
如果大火还没封住通向入户门的路线,应该立即“低头猫腰”,以躲避从天花板不断沉降的烟气,从入户门逃生;
如果大火已经封住往外逃的路线,应该立即退回到没有进烟的卧室、阳台、卫生间,然后关门堵缝防烟,如果空间内正好有水的话可以泼水降温,固守待援。
5. 如果与您同一楼层的邻居家或楼道起火, 逃离前先摸入户门把手,如果入户门把手发烫,说明门外已经充满了高温火焰和烟气,这时请不要开门逃生,应塞紧门缝防烟,固守待援; 如果门把手不发烫,但是开一条门缝就有大量浓烟涌入,这时也请不要逃生,退回室内固守待援; 如果门把手不发烫,打开门缝看如果楼道里还没有烟或是烟很稀薄,您可以选择从楼梯(不是电梯)迅速撤离。
6. 楼上起火应第一时间往下疏散逃生, 尽量不要待在屋内,以防火灾蔓延或遭遇爆炸等其他险情; 撤离时,千万不要乘电梯,因为电梯可能会断电,一旦断电,人就容易被困。
7. 楼下住户或楼道、大厅、电梯井等处发生火灾, 这个比较危险,绝大部分居民住宅火灾亡人都是这种情形。 如果浓烟已经充斥走廊和楼梯间,请退回家里关门堵缝,等待救援; 如果走廊和楼梯间没有浓烟,可以向楼顶平台(前提是通往平台的那道门没锁)或高层建筑的避难层等处转移。
以上是火灾自救的一些基本方法,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希望每一位居民都能够将消防安全放在心里,积极消除身边的安全隐患,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31日
关于发布2026年临河城区1-2月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的通知,
各旗县区住建局、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巴彦淖尔市甘其毛都口岸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关于各旗县区定期报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的通知》(巴住建建发〔2021〕154号)文件要求及临河城区的实际情况,依据临河区住建局、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采集、调查、上报、确认的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数据;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对临河城区个别生产厂家、经销部门重点材料价格进行的抽查、整理;参考兰格网、广材网市场价格同时与相邻盟市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进行对比汇总,现将2026年临河城区1-2月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并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为市场合格产品综合平均价。建设工程计价时,应综合考虑项目特点、材料品次需求等因素,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
二、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为到达施工现场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的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三、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版》,采用一般纳税人计价的工程项目,税前工程造价中材料价格按除税价格(不含税)计价,机械台班单价中燃料动力费按材料相应分类,亦按材料除税价格(不含税)计价;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的工程项目,税前工程造价中材料价格按照材料含税价格计价,机械台班单价中燃料动力费按材料相应分类,亦按材料含税价格计价,台班单价中折旧费、检修(大修)费、维护费、安拆及场外运输不再调整。
四、材料除税价格=材料含税价格/(1+增值税平均税率)。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参考《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文件。增值税平均税率为综合考虑材料原价增值税、运杂费等增值税后的平均税率。
五、施工现场实际用水、用电、机械燃油价格,发承包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依据相关票据,结算时调整。
六、附表未列材料可根据发承包双方书面约定的价格调整。
七、参建各方应充分考虑价格波动因素,有效防范价格波动风险。
八、本规定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负责解释。
详细内容请登录市住建局网站(http://zjj.bynr.gov.cn/)查询下载。
附件:2026年临河城区1-2月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表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31日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核准2026年度第八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公告,
经企业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等要求以及我局有关资质审批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上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公示,且公示期间无异议,现将核准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布。以下企业资质已启用电子证照,自核发电子证书之日起,原核发的纸质证书自动失效。
序号
企业名称
申请内容
1
内蒙古筑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0日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核准2026年度第七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公告,
经企业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等要求以及我局有关资质审批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上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公示,且公示期间无异议,现将核准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布。以下企业资质已启用电子证照,自核发电子证书之日起,原核发的纸质证书自动失效。
序号
企业名称
申请内容
1
内蒙古禹潼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2
内蒙古宇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20日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核准2026年度第六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公告,
经企业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企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等要求以及我局有关资质审批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上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公示,且公示期间无异议,现将核准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布。以下企业资质已启用电子证照,自核发电子证书之日起,原核发的纸质证书自动失效。
序号
企业名称
申请内容
1
内蒙古聚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特此公告。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