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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扩面提质增效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zjj.bynr.gov.cn 202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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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通知,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以下简称“总对总”机制)扩面提质增效,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通知明确,扩大“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地区覆盖面,北京、内蒙古、浙江、福建、山东、广东6个试点地区要深化“总对总”机制建设,在化解物业服务、商品房买卖、商品房租赁、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基础上,向化解城市建设管理、住房公积金等纠纷扩展。其他地区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和本次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推动“总对总”机制建设。力争2027年年底,实现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在省级层面全覆盖。

要推进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推动调解队伍管理规范化、能力专业化以及调解队伍建设品牌化。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含城管执法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程序,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记录调解组织、调解员基本信息及业绩履历等内容。要加强对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联合开展调解组织培育培优工作,选树一批有影响力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

通知提出,从加强调解分流、分类委托调解、完善对接流程、规范司法确认、防范虚假调解、协同推进“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工作、强化源头治理7个方面,提升诉调对接质效。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调解,不得参与虚假调解。对物业服务、商品房租赁、建设工程合同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常见多发纠纷,有关部门要积极运用“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发挥示范案例引领作用,由“总对总”调解组织开展批量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达成调解或和解。要深入重点企业、社区基层一线,针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常见多发纠纷开展法治宣传和指导,帮助企业、群众提升依法办事能力和意识,提前识别和化解潜在法律风险。

通知强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民法院要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保障,推进多元解纷案例库等建设,建立典型案例征集、审核、推荐入库机制,适时联合发布典型案例,不断提升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和信任度,营造“有纠纷、先调解”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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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扩面提质增效

发布时间:2026-08-31 10:46

信息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近日联合印发通知,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以下简称“总对总”机制)扩面提质增效,促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通知明确,扩大“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地区覆盖面,北京、内蒙古、浙江、福建、山东、广东6个试点地区要深化“总对总”机制建设,在化解物业服务、商品房买卖、商品房租赁、建设工程合同等纠纷基础上,向化解城市建设管理、住房公积金等纠纷扩展。其他地区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的通知》和本次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推动“总对总”机制建设。力争2027年年底,实现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在省级层面全覆盖。

要推进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推动调解队伍管理规范化、能力专业化以及调解队伍建设品牌化。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含城管执法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程序,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民事纠纷“总对总”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记录调解组织、调解员基本信息及业绩履历等内容。要加强对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联合开展调解组织培育培优工作,选树一批有影响力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

通知提出,从加强调解分流、分类委托调解、完善对接流程、规范司法确认、防范虚假调解、协同推进“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工作、强化源头治理7个方面,提升诉调对接质效。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调解,不得参与虚假调解。对物业服务、商品房租赁、建设工程合同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常见多发纠纷,有关部门要积极运用“示范性诉讼+批量化调解”机制,发挥示范案例引领作用,由“总对总”调解组织开展批量化解工作,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达成调解或和解。要深入重点企业、社区基层一线,针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常见多发纠纷开展法治宣传和指导,帮助企业、群众提升依法办事能力和意识,提前识别和化解潜在法律风险。

通知强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民法院要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保障,推进多元解纷案例库等建设,建立典型案例征集、审核、推荐入库机制,适时联合发布典型案例,不断提升社会公众的知晓度和信任度,营造“有纠纷、先调解”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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