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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zjj.bynr.gov.cn 2024-01-29
 
  
  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内建质〔2024〕1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实施细则》相关内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完善检测管理制度需要。2022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出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随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为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资质标准》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工程质量检测活动,有必要制订出台《实施细则》。
  加强检测行业管理需要。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市未来和传承,事关新型城镇化发展水平。工程质量检测是衡量工程质量的“试金石”,是控制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是政府工程质量监管的重要手段,是评价工程质量的重要依据,对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工程质量检测行业逐步壮大,但检测范围不符合检测实际需求、检测责任主体覆盖不全、检测机构信息化应用水平低、外省检测机构监管难等问题同步凸显。为强化资质管理,规范检测行为、推动信息化监管,促进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亟需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实施细则》的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等现行相关标准规范。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6章69条。
  第一章 总则:共4条,主要明确《细则》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相关定义、从业和监管职责基本规定。
  第二章 资质管理:共13条,主要明确检测资质分类、申报资质基本要求、申报资质相关许可事项、申报材料、受理审批程序、资质有效期及延续、资质变更、重新核定、入区备案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检测活动管理:共24条,主要明确检测机构和人员从业基本要求,检测机构从业基本规范,检测委托、见证取样、检测试验等检测活动主要环节行为规范、检测视频影像资料及检测报告记录与留存制度、信息化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共13条,主要明确属地监管职责、监督检查方式、监督检查内容、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处罚结果报送、信用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行业自律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共13条,主要明确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共2条,主要明确解释机关、施行日期和相关文件废止。
  四、政策亮点
  (一)完善检测内涵,明确适用范围
  明确质量检测内涵为“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活动中,检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工程质量鉴定、房屋安全鉴定等鉴定活动不属于《实施细则》调整范围。
  (二)强化资质管理,规范资质申报
  明确检测机构资质首次申请、增项、扩参、升级、延续、变更和重新核定等资质申报事项的适用情形、申请材料、评审程序、审查时限等要求,强化资质审批与检测活动事中事后监管联动,服务企业更好开展资质申报。
  (三)落实检测责任,规范检测行为
  一是完善工程质量检测责任体系,明确参与检测活动的建设、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及人员的责任义务。二是规范检测过程中的计划、委托、见证取样、送检收样、试验检测、报告出具等主要环节的检测活动行为。三是加强数字化管理,要求检测机构建立并使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检测活动进行管理,建立检测数据、报告及影像资料记录与留存制度,与检测监管系统完成数据对接和关键信息上传,保证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四是要求检测机构应当保持检测场所、人员、仪器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等方面符合《资质标准》,加强检测人员培训,确保检测技术能力持续满足所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要求。五是统一违规出具报告行为认定标准,明确了8类判定为虚假检测数据报告的情形,以及8类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材料的情形。
  (四)强化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
  一是强化监管队伍建设,明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或者技术服务机构具体实施检测监管职责。二是强化信息化监管,规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三是加强监督抽测,规定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应当对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监管,采用组织试验能力验证和比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重点督查、政府购买服务开展检测质量现场监督抽测等方式,强化检测过程管控。四是发挥协会作用,鼓励检测行业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和检测人员培训,收集、公开检测市场价格等行业信息,建立健全检测行业诚信体系。
  五、常见问题解答
  (一)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首次申请时,可申请哪类专项资质?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6类专项资质时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因此首次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时仅可申请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及市政工程材料等3类专项资质。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不分等级,为什么还有“升级”事项?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虽然不分等级,但分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综合类资质需在取得多个专项资质后方可申请,故将符合条件的专项资质检测机构申请综合资质称为“升级”。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可以租赁或借用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主要仪器设备应当自有,不可以租赁或借用。主要仪器设备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
  (四)哪些报告属于用于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检测报告?这类报告的委托都有什么要求?
  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前应当进行进场复检的原材料(含设备、构配件,如钢筋原材物理力学性能检验检测报告)主要性能参数,施工过程中阶段性功能和质量检验(如回填土压实度检验检测报告),施工结束后施工成果的功能和质量检验(如钢筋保护层厚度检验检测报告),都属于用于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的检测报告。按照规定,这类报告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非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五)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测活动时,有何要求?
  简单说,检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测活动前,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工程现场检测方案和现场检测任务信息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登记;检测过程中,应当对现场检测过程留存可溯源的影像记录;检测结束后,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报告,并将现场检测报告、记录、影像等报送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解读人:续若楠,联系电话:0471-6945765、0471-6682780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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