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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

    2026-09-30 朗读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城镇供热规范化服务导则》的通知, 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供热企业: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保障民生供热的工作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持续抓好城镇供热"温暖工程"开展服务质量提升行动的通知》(内建管〔2026〕86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供热服务,提高群众满意度,现将《巴彦淖尔市城镇供热规范化服务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30日         巴彦淖尔市城镇供热规范化服务导则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镇供热服务,提升供热单位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政策要求,制定本导则。全市各旗县区供热主管部门、供热单位要在严格执行《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2026)、《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的基础上,执行以下服务标准。第一章 全面提升供热服务效能1.供热单位要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城镇供热服务》的贯彻落实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供热服务质效。要配套完善供热服务、生产运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岗位责任制和服务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和范围。2.供热单位要强化服务人员职业道德和文明服务礼仪,做到暖心服务,要制定入户服务制度,服务人员入户时要主动亮明身份、说明事由,填写服务登记表并由用户签字确认。入户测温应避开日照及热源直射影响,使用经校验合格的测温仪器,按标准流程操作检测。要根据经营规模和上一供热期投诉响应情况,足额配置专业技术人员、运行人员、维修人员和客服人员,并制定岗位考核办法,相关人员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二章 投诉响应与诉求处理规范3.供热单位应全面推行供热服务公示制、承诺制,主动向社会公开公示服务标准、线下营业网点、线上服务渠道、24小时服务电话等,全时段、多渠道为诉求人提供咨询、查询、报修、投诉等服务。4.供热单位应建立供热服务诉求接待管理制度,对直接受理和其他渠道转办、交办、督办的诉求,及时作出响应,并全程记录处理情况。5.诉求处理工作实行首接负责制。第一时间受理诉求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不得推诿,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并向诉求人反馈办理情况。6.供热诉求按类别实行差异化处理时限:咨询类:包括对供热相关政策、供用热知识、报装缴费、报修工单进展等咨询类问题。能够当场或即时答复的,首接人员应当场或即时答复;不能当场或即时答复的,如实记录后按期办理。报修类:包括室内温度低、需更换零部件、关闭或开启阀门等供热设施报修类问题。供热单位首接人员应当及时派单,办理人员在1小时内响应回复诉求人,并与其约定上门服务时间,及时进行现场服务并提出解决方案。首接单位非供热单位的,应在30分钟内沟通转办至供热单位。抢修类:包括热源故障、一次网或二次网破裂漏水、楼内公共设施或室内设施漏水等需紧急处理的抢修类问题。热源单位、供热单位首接人员应当即时派单,办理人员应当组织相应抢修队伍在2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投诉类:包括投诉供热质量不高、收费不合理、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存在安全隐患以及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效率不高、存在违规操作行为等问题。首接人员应当及时派单,办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3个工作日办结。7.确因情况复杂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对办理时限另有规定的,不能按时办结的诉求,承办单位应当在到期前向诉求人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告知延长后的办结时限,并说明阶段性进展情况,延期办结。8.承办单位每月初应当随机抽取上月不少于20%的办结诉求进行回访,征求诉求人满意度,对回访不满意的诉求,重新核查整改。整改办结后,24小时内进行回访。第三章 供热报装规范9.供热单位在受理报装业务申请时,应告知申请人新增热用户的报装流程、申请资料清单,并说明相关收费项目、标准及政策依据。同时,当场核验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当即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具体原因。10.自受理报装申请之日起,供热单位应在7日内完成现场勘查、面积核实。设计招标、管线路由规划审批等非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的耗时不计算在内。11.供热单位应在接到报验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不合格的由客户整改后申请复验。自验收合格至开阀通暖,整体接入阶段用时应控制在3日以内。第四章 访民问暖与主动服务规范12.供热单位要制定供热期、非供热期访民问暖全周期工作计划,明确不同时期的走访范围和内容,对于历年投诉高发、供热矛盾集中小区实现100%上门走访。13.供热单位应在开展访民问暖过程中,及时了解群众诉求,协助分析排查户内问题,指导用户维护、修缮户内供热设施,在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同时,主动宣传日常用热知识,获取群众信任支持。14.供热单位建立特需热用户专属服务台账,覆盖养老院、托幼机构、独居老人、残障人群。针对特需热用户,加大访民问暖频次,实行优先测温、优先抢修。第五章 运行维护规范15.供热单位要建立供热设施设备台账,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制定供热系统巡检办法,明确内容、路线、频次和成效,建立对巡检情况监督的有效机制;定期进行供热设施设备的检测和维护,确保供热设施及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16.供热期前至少提前7日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等工作,并提前向用户进行公告。制定非供热期供热系统维护保养办法,减少供热设施腐蚀、损毁等情形发生。做好维护保养、维修检修管理记录。17.供热单位要结合上一采暖期投诉排查情况,对照重点小区问题清单,全覆盖排查热源、管网、换热站等关键设施,制定“冬病夏治”工作计划和更新改造任务清单。第六章 设备报修与抢修应急管理规范18.供热单位按热用户要求对自用供暖设施进行维修时,维修人员应事先向热用户明示维修项目、收费标准、消耗材料等清单,经热用户签字确认后实施维修。19.供热单位要设置并公布24小时抢修电话,供热期间抢修人员应24小时值班备勤。20.抢修人员在接到抢修指令后20分钟内到达现场,立即组织抢险抢修。抢修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立即设置安全警戒区和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抢修过程中要采取防止次生灾害的措施。经现场核查,判断为重大突发性供热事故的,应立即按规定程序上报,及时启动应急预案。21.抢修作业完毕后及时报告属地主管部门,按指令恢复正常供热,并对抢修作业场地进行清理。供热单位在抢修完成、恢复供热后对抢修现场进行“回头看”,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22.预计造成停热时间超过8小时的,应及时通知受影响热用户,同时报告属地供热主管部门。第七章 收费退费规范23.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当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供热面积、供热时间、供热质量、收费标准、交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24.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热用户的分布状况,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同时,应当通过开通网络支付等方式为热用户交纳热费提供便利。25.供热单位应为热用户缴退费提供便利,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供热缴费退费方面的突出矛盾,解决用户“缴费难、停热难、退费难”问题。本导则自2026年10月1日起实施。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公示

    2026-09-30 朗读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公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及相关要求,现将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超标准层高热费标准制定工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有关内容及事项公示如下: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名称: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超标准层高热费标准制定工作2.评估主体: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3.实施单位: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项目概况: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既有建筑未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费应当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房屋建筑层高超过标准层高的,可以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增收一定比例的热费,具体办法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为落实以上规定,进一步做好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超标准层高热费标准制定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超标准层高热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公平性,促进我市城镇供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启动巴彦淖尔市房屋建筑超标准层高热费标准制定工作。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一)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巴彦淖尔市各旗县区城镇集中供热范围内,各供热企业和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收费的房屋建筑层高超过标准层高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热用户。(二)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该政策的实施对利益相关者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包括利益相关者诉求、对政策实施的态度、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因素等,以及对本政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及公示时间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与相关单位联系,提出与政策社会稳定风险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时间:2026年9月30日至2026年10月14日。四、公示单位及联系方式联系单位: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478-8738789邮箱:bszjjcsglk@126.com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银河路住建大厦联系人(稳评机构):申家怡   联系电话:15335617220邮箱:526636303@qq.com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城康都三期南门内蒙古维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30日         

  • 关于发布2026年临河城区7-8月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

    2026-09-24 朗读

    关于发布2026年临河城区7-8月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的通知, 各旗县区住建局、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巴彦淖尔市甘其毛都口岸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关于各旗县区定期报送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的通知》(巴住建建发〔2021〕154号)文件要求及临河城区的实际情况,依据临河区住建局、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采集、调查、上报、确认的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数据;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对临河城区个别生产厂家、经销部门重点材料价格进行的抽查、整理;参考兰格网、广材网市场价格同时与相邻盟市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进行对比汇总,现将2026年临河城区7-8月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并将有关事宜说明如下:一、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为市场合格产品综合平均价。建设工程计价时,应综合考虑项目特点、材料品次需求等因素,由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自行约定。二、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为到达施工现场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的价格,由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三、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版》,采用一般纳税人计价的工程项目,税前工程造价中材料价格按除税价格(不含税)计价,机械台班单价中燃料动力费按材料相应分类,亦按材料除税价格(不含税)计价;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的工程项目,税前工程造价中材料价格按照材料含税价格计价,机械台班单价中燃料动力费按材料相应分类,亦按材料含税价格计价,台班单价中折旧费、检修(大修)费、维护费、安拆及场外运输不再调整。四、材料除税价格=材料含税价格/(1+增值税平均税率)。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参考《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材料增值税平均税率的通知》(内建标定总字〔2019〕06号)文件。增值税平均税率为综合考虑材料原价增值税、运杂费等增值税后的平均税率。五、施工现场实际用水、用电、机械燃油价格,发承包双方可按合同约定依据相关票据,结算时调整。六、附表未列材料可根据发承包双方书面约定的价格调整。七、参建各方应充分考虑价格波动因素,有效防范价格波动风险。八、本规定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负责解释。详细内容请登录市住建局网站(http://zjj.bynr.gov.cn/)查询下载。附件:2026年临河城区7-8月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表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9月24日       

  • 关于公开征求《巴彦淖尔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2026-09-23 朗读

    关于公开征求《巴彦淖尔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统一征收口径、杜绝重复收费,提升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及《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内政发〔2025〕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由市财政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制定了《巴彦淖尔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9月23日-10月7日。意见反馈渠道:联系人及电话:市财政局贾玉荣,0478-8567517电子邮箱:byneczjtfsk@163.com;联系人及电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桃,0478-8738655,电子邮箱:bszjjck@126.com。附件:1.巴彦淖尔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实细则(征求意见稿) 2.巴彦淖尔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22日

  • 巴彦淖尔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吕品光,聂...

    2026-09-22 朗读

    巴彦淖尔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吕品光,聂亚平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废的公告, 根据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2025)内0823执恢12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和(2025)内0823执恢1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撤销巴彦淖尔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吕品光,聂亚平签订的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恒大名都5号楼2单元1601室(合同编号:2019-0004222)《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我局将以上《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公告作废并依据巴彦淖尔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拉特前旗国有资产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合同撤销备案业务。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9月22日        

  • 巴彦淖尔市2026年度第八批“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

    2026-09-21 朗读

    巴彦淖尔市2026年度第八批“安管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名单的公示,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建建(2016)221号)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建建(2017)289号)文件精神,我市8月10日-9月20日组织开展了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继续教育培训,共计合格91人。现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9月21日-2026年9月28日。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名单持有异议的,均可向我局反映情况,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联系电话:0478-8262786附件:2026年巴彦淖尔市第八批安管人员继续教育合格名单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9月21日        

  •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我市2026年第五...

    2026-09-21 朗读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我市2026年第五批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的公告, 经企业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我局有关资质审批的相关规定,我局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注销的企业进行了审查,依法对其相关资质进行注销,部分资质证书自公告之日起作废。序号企业名称注销资质内容注销资质编号注销日期1内蒙古古郡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专业承包-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施工专业承包-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D3152108592026年9月21日特此公告。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21日     

  • 内蒙古喜阳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穆周签订...

    2026-09-16 朗读

    内蒙古喜阳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穆周签订的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作废的公告, 根据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6)内0802民初5638号民事判决书和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内08民终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蒙古喜阳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穆周签订的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名单如下:楼盘名称开发商预售证号坐落建筑面积房屋用途(最新)购房人合同编号君诚元小区内蒙古喜阳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8-053安北路东、景观大道南、安东路西、普法街北。5#楼-2-401104.66住宅李穆周2018-0017223君诚元小区内蒙古喜阳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8-053安北路东、景观大道南、安东路西、普法街北。5#楼-2-501104.66住宅李穆周2018-0017229君诚元小区内蒙古喜阳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8-053安北路东、景观大道南、安东路西、普法街北。5#楼-2-502104.66住宅李穆周2018-0017230君诚元小区内蒙古喜阳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8-053安北路东、景观大道南、安东路西、普法街北。5#楼-3-201104.66住宅李穆周2018-0017213依据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我局将以上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公告作废,并依据内蒙古喜阳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合同撤销备案业务。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6年9月16日          

  • 关于开展2026年度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的通知

    2026-09-10 朗读

    关于开展2026年度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巴彦淖尔市甘其毛都口岸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局、市建筑业协会,各施工、监理企业: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质量强区”和巴彦淖尔市委市政府“质量强市”的决策部署精神,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升,促进建筑科技进步和节能绿色发展,争创精品工程,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市住建局决定开展2026年度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巴住建委工发〔2017〕599号)文件要求的申报条件、评选范围、规模标准和申报材料要求进行申报。申报资料中需附项目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二、被推荐参加评优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为申报截止日期3年内工程项目。其中住宅工程应为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工程。三、各旗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巴彦淖尔市甘其毛都口岸管理委员会建设管理局要本着认真负责、高标准、严要求、宁缺毋滥的原则,做好本地区市优工程的材料初审、初评推荐工作,并应由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明确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四、申报单位申报资料必须真实可靠,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市优工程的,一经查实,由评审委员会取消其市优工程称号,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通报。五、巴彦淖尔市优质工程申报资料和推荐文件务必于2026年10月9日前报至巴彦淖尔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服务中心1208室。联系电话: 0478-8738795,联系人:王秀玲。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10日

  •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

    2026-09-09 朗读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线索征集举报渠道的补充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向社会公开征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涉黑涉恶举报线索。一、举报范围物业管理领域:(一)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进驻小区,变相插手小区物业承接、恶意逼退合规物业企业等涉黑恶犯罪;(二)干预业委会换届、把持小区自治、煽动业主对立、制造小区治理瘫痪等涉黑恶犯罪;(三)物业企业与业委会串通侵占、隐匿、挪用小区公共收益,违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涉黑恶及相关犯罪;(四)小区装修搬运、垃圾清运、停车管理、广告投放、零星维修等环节强买强卖、强制服务、捆绑收费、垄断经营等涉黑恶犯罪;(五)物业企业拒不移交资料、拒不退出项目、恶意制造矛盾、拒不服从行业监管等涉黑恶犯罪;(六)有组织地以“软暴力”手段催收物业费等涉黑恶及相关犯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一)黑恶势力恶意竞标、围标串标、强揽分包工程;(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煽动闹事、恶意阻挠项目施工;(三)以“软暴力”滋扰施工现场等涉黑恶犯罪。建筑垃圾领域:(一)通过暴力、威胁、阻拦正常施工等手段强揽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业务;(二)通过哄抬价格、寻衅滋事等方式扰乱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市场秩序;(三)未经许可私拉乱倒、非法处置建筑垃圾,牟取非法利益、破坏生态环境;(四)以协会或商会名义,向运输企业、施工企业或业主收取“保护费”“管理费”,对不愿缴纳者,通过举报、设卡等方式进行报复和敲诈;(五)建筑垃圾车辆频繁违章驾驶、野蛮驾驶,漠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涉黑恶犯罪。城市管理领域:在市容环境整治、违章建筑拆除、户外广告管理、流动摊贩治理等城市管理中抢占摊位、暴力垄断等涉黑恶犯罪。二、举报方式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来信方式举报举报邮箱:bszjjbgs@163.com举报电话:市住建局办公室:0478-8739075建筑市场监管科:0478-8738600(工程建设领域)城市执法监督科:0478-8738802(建筑垃圾领域、城市管理领域)物业服务科:0478-8298520(物业服务领域)房地产市场服务科:0478-8298525(房地产市场领域)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3:00-6:00邮寄地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新华西街南银河路东住建大厦1404室,邮政编码:015000三、举报须知鼓励实名举报,对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举报内容需客观真实,尽量提供具体时间、地点、人员及证据线索,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