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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供水、供气行业可靠性管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zjj.bynr.gov.cn 2023-09-08
 
  
  
各旗县区住建局,各城镇供水、供气企业: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供水供气可靠性管控及停水停气计划管理工作,不断优化供水供气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对标国内先进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巴彦淖尔市供水、供气行业可靠性管制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6日
 
  巴彦淖尔市供水、供气行业可靠性管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保证全市供水供气可靠性,提升服务水平,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最新修改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供水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本方案,作为对各城镇供水供气企业执行相应奖励或惩罚的主要依据。
  一、供水可靠性管制实施方案
  本条款规定了针对供水行业违法行为的惩罚基准、对下游企业的补偿机制及下游居民的应急保供预案。本条款涉及的惩罚标准、补偿机制及应急预案,以《城市供水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等为依据。
  (一)惩罚机制
  1、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由属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时恢复正常供水的;未按照规定检修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由属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规定缴纳水费的,由属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应缴水费2倍以下罚款;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由属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盗用或者转供水量水费3倍以下罚款。
  4、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属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5、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由属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6、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由属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
  7、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由属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属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实际损失5倍以下罚款。
  (二)补偿标准
  对于违反《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的行为,由属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所罚金额上交属地人民政府,由管理部门统筹安排补偿下游因计划内停水、计划外停水、供应不足等原因导致损失的企业及居民用户。
  (三)应急保供预案
  在供水中断或受限的情况下,应及时采取临时供水措施,保证水的供应。
  1、利用供水管网互联互通保障区域供水稳定:利用现有供水管网的互联互通,在区域水量或水压不足时,其他地方水厂及时补充,保证区域供水稳定。
  2、供水设施故障及时抢修:加强供水设施巡检,减少供水设施故障、爆管等导致停水的情况。同时备足人员力量和物资储备,在设施故障、爆管后及时通知用户,加快抢修速度(抢修人员30分钟内到达现场),尽量缩短停水时间,减低对用户的影响。减少非必需的计划性停水,尽量保障供水稳定。
  3、突发情况下应急送水:在突发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必需水量的供应。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求。
  4、水质监测合格后有序恢复供水:恢复自来水供应时,水质监测小组应对管网水质进行检测,合格后恢复对外供水。供水公司加大对城市主要管道的巡视,逐步实现正常供水,保障安全恢复供水。
  二、供气可靠性管制实施方案
  本条款规定了针对供气行业违法行为惩罚基准、对下游企业的补偿机制及下游居民的应急保供预案。本条款涉及的惩罚标准、补偿机制及应急预案,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为依据。
  (一)惩罚机制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未建立用户服务制度或者未遵守经营服务规定的;拒绝为符合使用条件的燃气用户供气的;未如实记录燃气用户基本信息以及使用气瓶的数量、定期检验周期和报废期限等情况,未为用户提供、配送、安装燃气气瓶(包括角阀、减压阀),或者未对瓶装燃气用户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安全检查的;未对非居民用户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受理用气开户申请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的,停止供气未按照规定通知公告,或者未按时恢复正常供气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为过期未检验的燃气气瓶、不合格气瓶和报废气瓶充装燃气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安全保护方案的约定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进行现场指导,导致地下管道燃气设施损坏的,由属地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燃气经营企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二)补偿机制
  对于违反《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行为,由属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所罚金额上交属地人民政府,由管理部门统筹安排补偿下游因计划内停气、计划外停气、供应不足等原因导致损失的企业及居民用户。
  (三)应急保供预案
  1、适用范围
  上游供气单位因气源供应、设备故障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造成对城燃企业的供气计划不能正常供应时,启动本预案;当下游用户用气量超出正常供应计划,且超出高压管道调峰量时,启动本应急预案;当门站设备出现故障时,导致供气设备无法正常供气时,启动本应急预案。
  2、应急保供原则
  应尽一切可能向上游争取气源,并启动应急储气备用气源,用以保障供气稳定;遵循“先保安全生产再保供应、先保民用再保工业、先保重点再保一般”的顺序原则保障供气,以上游公司与城燃企业签订的用气合同日均量作为保供量,其中优先保供的用气类型包括居民用气、公共服务与福利单位用气、学校、医院、政府事业单位、公交出租等车量用气、无法停用的工业锅炉、小商业用户用气等;坚持“供用联动、减停有序、落实迅速、各负其责”工作机制;各下游用户须制定与本预案联动的应急预案;要与发改、市住建等主管部门保持信息畅通,定期或及时将应急保供情况上报。
  三、工作要求
  1、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机制。水气企业由于工程施工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供气的,应当提前发布信息通知用水、用气单位和个人,严格控制停水、停气时长及范围。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发布信息通知用水、用气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供气。
  发布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属地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短信、企业官网、微信、物业管理微信群、被停水停气地小区及企业大门口张贴公告等。发布内容包括:停水停气影响的区域范围、停水停气具体原因、预计恢复供水供气时间,单位及联系方式。
  定期公布水质水压、气质气压计划等供应质量、可靠性和可持续性等关键性指标数据。
  2、加强智能水、气网络建设,不断提高水、气网运行管理水平,提高城市供水供气可靠性。扩大不停水不停气作业范围,拓展复杂条件下的不停水不停气作业,提高计划停水停气管控水平,持续降低用户年平均停水停气时间和年平均停水停气次数。
  3、加强政企联动、数据互通,优化内部通水通气工作流程,加强时限管控,不断简化客户办水办气环节,持续缩小客户水、气接入时间。开展综合能源服务,鼓励为客户提供综合能源解决方案,降低客户用水用气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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