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 >> 首页>>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专题>>优化营商环境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zjj.bynr.gov.cn 2024-06-27
 
  
  
各旗县区住建局、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行为,不断净化市场环境,提升审批服务效能,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内蒙古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决定》等法律法规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住建厅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层级的通知》、《关于简化优化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建行[2020]109号)、《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内建建[2015]149号)等文件精神,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现就我局行政审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定
  (一)明确审批层级和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实行分级审批。房地产资质: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新申请和变更由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批,取消房地产三级、肆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部分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预拌混凝土不分等级、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消三级及以下企业资质,按照自治区住建厅有关文件要求,到期企业申请换领一年有效期资质过度(换证不进行考核),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申请资质延续,预期未申请延续的不再受理;资质审批不增设旗县区初审环节,首次申请预拌混凝土资质的企业实验室实行委托制核查,由各旗县区住建部门协助承担核查工作。注销资质由原审批机关进行审批,注销完成后需重新核定的按照调整后的层级进行审批;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和除下放我市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以外其他办理事项均由自治区审批。
  (二)规范优化审批标准
  我局已编制了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格式化表单,进一步细化了审批条件,明确申报材料要求,确定审批环节和流程,细化了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等注意事项。
  1.申报方式。企业搜索内蒙古政务服务网进行注册,注册完成后登录,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要求,需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网,选择巴彦淖尔市跳转至市本级政务服务网办理,办理二级房地产开发、部分专业承包建筑企业资质点击“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应业务项在线办理;
  2.审批时限再优化。自企业提交申请后,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我局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自受理到办结,审批时限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批,不包含公示时间。
  3.申请材料再优化。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申请材料(由原来8项精简为4项):
  (1)企业法人申请表(含承诺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业务负责人任职文件;
  (4)专业技术职称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和企业承诺书。(人员符合资质标准需求);
  建筑业企业部分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申请材料(由原来15项精简为9项)新申请和增项申请材料根据实际申报专业需求确定:
  (1)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企业简介;
  (2)《营业执照》副本;
  (3)已取得全部资质证书、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资产负债表、安全生成许可证复印件(增项需要);
  (4)施工企业自有的主要机械设备(部分资质需要);(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建造师注册证、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毕业证;
  (7)技术工人身份证、资格证书;
  (8)企业主要人员社保承诺书(资质新设立应承诺申报前一个月的,资质增项应承诺申报前三个月的);
  (9)资质跨省、跨盟市迁入需提供当地主管部门意见书面材料;
  施工劳务资质实行备案制,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和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备案表并上传至系统,净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须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人员数量不作考核,人员社保实行承诺制。
  按审批系统指南要求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为word格式或PDF格式上传原件,不得以造假、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资质证书。
  4.审批环节。企业网上提出申请后,先后进入受理、分配、初审、复审、公示公告、终审、办结、制证环节(内部流转)按照局党组会议精神,取消资质评审环节。
  5.公示公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均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公告内容可登陆“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进行查看。
  6.电子证照。企业提出申请,我局审批人员对申报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审批流程结束后,企业可获取电子证书,自行查看、下载打印。全程网上办理,实行无纸化不见面审批,企业零跑腿,我局不再接收纸质材料,在办理业务时,杜绝要求企业提供各类奇葩证明等材料,取消所有证明材料和不必要的兜底条款。
  7.规范资质变更和延续。⑴资质证书变更应在证书有效期内提出申请,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公安部门或企业完成变更手续后及时办理人员变更手续。⑵企业(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在资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至三个月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8.陈述补正。在公示期结束设有陈述补正环节,在企业申报过程中,提交的申请材料、人员不达标或对业绩等其它方面有存疑的,可在公示期结束后可进行陈述补正,企业的陈述只能针对已申报材料做出说明补正,不能增减替换申报材料,如在公示期内未能及时补正,将视为不符合条件,不予审批。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一)申报方式。企业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并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注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选择“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进行申报即可。
  (二)审批时限。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盟市住建初审和复审时限原则上控制在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一次性告知单;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审查延期:盟市住建初审时限原则上控制在3个工作日以内;重新审查延期办理时限参照首次办理时限。
  (三)办理条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具有建筑施工企业承包资质;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7.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8.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9.依法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10.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 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11.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2.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3.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申请材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首次申请: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3.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安全管理机 构的工作职责、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5.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6.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 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8.企业应满足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承诺书(满足前款安全生产条件第7、8、9、10、11、12项内容)。上述材料,企业通过系统进行申报。
  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再审查延期:1.安全生产许可企业基本信息;2.安全生产许可企业主要负责人简况;3.安全生产许可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建筑企业申请表;5.旗县区住建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考评结果。
  安全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延期: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2.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和操作规程目录;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和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包含申请年度上一年第四季度产值报表及发票);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文件和安全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和安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和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5.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及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和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7.企业应满足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承诺书;8.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证明的承诺书。
  (五)审批环节。企业网上提出申请后,先后进入盟市受理、分配、初审、复审、公示公告、住建厅终审、制证、完结。
  (六)电子证照获取方式。企业登录内蒙古政务服务网后,点击用“户中心”,选择“我的证照”即可打印电子证书。
  三、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核发
  (一)申报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巴彦淖尔市房地产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填写项目基本情况,即可进行申报。
  (二)审批时限。法定1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
  (三)申请条件。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不动产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申请材料。
  1.商品房预售申请表及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装修标准、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工程进度计划);
  2.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3.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布置图、公共设施配套图),规划进行调整的,还应当提交规划调整意见;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6.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原件);
  7.法人身份证,受托人身份证,委托书(原件);
  8.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证明(原件);
  9.施工进度表(质量监督部门出具);
  10.预售监管资金账户开设证明材料。
  (五)审批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提交申请后,先后进入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制证、发证、公示,完成此项行政许可。
  五、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推进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不断优化住建领域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办事成本,减少企业跑办次数,市本级行政审批实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统一执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自治区本级行政审批“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内建行【2020】185号)文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由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申请,行政相人向审批部门出具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书面承诺书代替申报材料。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核查
  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准入条件,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按照审、管分离的工作原则,简化审批条件。由我局行业职能主管科室具体承担自治区和市本级承诺事项内容日常监管核查工作,对正在申办和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及人员采取不定期随机抽查、核查,并委托各旗县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上门核查,发现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取得资质证书的,我局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严格惩戒”。具体承诺事项详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自治区本级行政审批“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内建行【2020】185号)”。审批办负责临河地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审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履行各事项审批程序。由局机关(系统)各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全市住建领域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七、业务培训和指导
  各房地产开发、建筑企业要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办理资质相关申报手续,可随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沟通交流,我局将加强对企业资质申报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努力提高住建领域审批服务效率;各企业要积极参加自治区针对企业资质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企业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八、其他事宜
  市住建局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优化性政策实行不定期动态调整,审批业务咨询统一由市住建局审批办驻政务服务大厅窗口解释,可通过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网络咨询,咨询电话:0478-8262786。
  
 
 
                                                                                                                              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7日

 

 
   
   
 
   

网站地图
主办: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蒙ICP备10201004号-5
网站标识码:1508000008   蒙公网安备:15080202000119
E-Mail:sjw2791@163.com   联系电话:0478-8731060


巴彦淖尔市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