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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退出服务...

    2026-08-25 朗读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退出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退出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08/t20260831_590796.html

  •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退出...

    2026-08-25 朗读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退出服务项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为破解物业服务人无序撤场、拒不交接、小区失管失序等问题,保障物业服务平稳有序衔接,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退出服务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一)明晰适用范围与部门协同机制。适用于全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退出项目及监督管理。明确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街道四级职责;旗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建立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统筹做好退出交接、矛盾化解、秩序维护。坚持党建引领、依法合规、权责明晰、平稳过渡、保障民生原则。(二)细化六类法定退出情形。涵盖业主大会解聘、双方协商解约、合同到期不续约、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企业破产解散吊销执照、其他法定退出情形。规范业主解聘表决程序,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双三分之二参与、双过半同意表决规则;对无业委会、无物管会的新建小区前期物业解约,明确业主表决条件。(三)规范标准化退出全流程。实行书面告知、全面公示、选聘衔接、逐项交接、备案归档五步程序。交接期间原物业不得降标、不得拒交、不得阻挠新物业进场,不得以物业费欠缴、账目争议拒绝交接,欠费通过调解、诉讼途径追索。明确8项交接清单,签订移交清单存档。未完成交接,物业服务人不得擅自撤离、停止服务。(四)建立应急物业服务兜底制度。针对物业弃管、未及时选聘新物业造成小区失管的情形,建立应急处置机制。由业委会按授权、或社区组织代表性业主代表择优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应急服务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盟市、旗县建立应急物业服务人库,应急服务费用参照原合同或同类项目标准。(五)重点监督退出与联合处置。明确7类重点监督退出对象:包括擅自整体转委托、停水停电催费、擅自接管项目、擅自停摆服务、拒不退出、侵占公共收益、引发重大信访及安全事故等情形。实行“调解—行政处置—信用公示”处置流程;拒不按期退出的,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多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清退。(六)厘清法律责任边界。对拒不退出、擅自撤场、停水停电催费、违规加价收费等行为,明确行政处罚、信用惩戒路径;对业委会(物管会)违法决定、委员不当干预退出工作的,设置责令改正、提请业主大会终止资格、赔偿损失等约束。(七)附则特殊情形规定。非住宅项目可参照执行;保障性住房退出交接,产权单位全程参与;业主实行自行管理的,不适用本办法。三、核心亮点一是全流程标准化退出程序。固化五步退出流程,明确告知时限、交接内容,从程序上杜绝无序撤场,破解“说走就走”乱象。二是厘清债权债务边界。明确不得因物业费、账目争议拒绝交接,把交接义务和欠费追索权利分开,避免拿全体业主权益当作企业纠纷筹码。三是应急兜底守住民生底线。建立应急物业入库和最长6个月应急托管机制,有效防范小区弃管失管风险。解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0471-6610525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退出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08/t20260831_590796.html

  •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

    2026-08-24 朗读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为健全住宅小区业主自治体系,规范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选举运行、换届及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要求,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二、主要内容《工作指南》共五章三十四条,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并配套12套文书模板。(一)厘清适用范围与各方职责定位。适用于全区范围内业主大会设立、业委会选举、运行、换届及指导监督。坚持党建引领、依法依规、公开透明、业主自治原则,鼓励党员业主参选业委会。明确旗县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街道(苏木乡镇)承担组织、指导成立及换届、监督履职的主体责任;社区(嘎查村)党组织、居(村)委会协助物业管理相关工作。(二)规范首次业主大会启动与筹备组运行。明确两类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触发条件:一是交付专有部分面积占总建筑面积50%以上;二是交付达到30%不足50%且交付满2年。分期开发项目首期达标即可召开。建设单位负有报告义务,建设单位不报告的,20%及以上业主可联名申请启动。筹备组自成立起6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逾期自动解散。(三)细化业主委员会选举、履职、换届、资格管理规则。业委会委员设置5-11人单数,明确委员任职条件,重点作出利益回避要求,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任职兼职或存在影响公正履职的经济往来。鼓励党员参选交叉任职;列明业委会禁止性行为,出现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议、串通损害业主利益、泄露业主信息等情形,可依法终止委员资格。规范换届流程,任期届满前2个月启动换届;任期届满10日内完成档案、印章、财物移交,拒不移交的由街道督促处置。(四)强化指导监督与过渡机制。街道常态化指导监督,对业主大会、业委会作出的违法违规决定,主管部门、街道有权责令改正或予以撤销并通告全体业主。小区无法选出业委会或委员不足半数的,由社区在街道指导下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业委会职责。建立业委会委员业务培训制度,提升自治组织依法履职水平。(五)配套标准化文书模板。随《工作指南》附带12套示范模板,覆盖申请、公告、选票、备案申请、印章刻制证明等全流程,方便基层和业主直接使用。三、核心亮点一是党建引领嵌入业主自治全流程。倡导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筹备组、参选业委会,鼓励交叉任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二是明确刚性时限,破解业委会“成立难”。对筹备组组建、会议召开、备案、换届、移交设置明确时限,逾期自动解散或终止,打通成立、换届堵点。三是严格委员准入与利益回避。明确业委会委员利害关系回避条款,从源头防范利益关联,维护业主公共利益。设置候补委员机制,化解委员空缺难题。四是完善过渡兜底机制,不能成立业委会时,通过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代行职责,避免小区业主自治缺位。解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0471-6610525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的通知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08/t20260831_590766.html

  •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

    2026-08-24 朗读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南》的通知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08/t20260831_590766.html

  •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

    2026-08-20 朗读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08/t20260831_590722.html

  •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

    2026-08-20 朗读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为规范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强化对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人的监督指导,破解行业“低价中标、质价不符”突出顽疾,构建竞争有序的物业服务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七条,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一)明确适用范围与分级监管体系。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新建住宅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招投标活动。建立自治区统筹、盟市督导、旗县主抓三级监管机制;盟市组建评标专家库,落实专家培训、考评、清退动态管理;推行优先使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条件不具备的经确认可使用其他合规招投标平台;将招投标行为纳入信用管理,落实信用加分与失信惩戒。(二)规范招标方式,严防规避招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明确邀请招标两类适用情形,细化公开招标成本占比量化判定标准。投标人少于3家或者住宅规模小于2万平方米,经旗县物业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协议选聘,严禁分期开发项目拆分建筑面积规避招标。协议选聘的收费标准要与服务水平相匹配,全套材料报旗县备案。设置两种招标导向,固定服务标准由投标人报价,或者固定价格由投标人比拼服务方案。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具备能力的代理机构开展。(三)严格招标文件与备案管理。细化招标文件必备要素,技术标要求设置保洁、维修响应、绿化养护等可量化考核指标;商务标加分项总分不得超过商务标30%,禁止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实行招标前置备案,支持线上+线下双轨备案。明确邀请招标禁止向严重失信主体发出投标邀请。(四)划定投标资格。列明9类不具备参与投标情形,对利害关系关联企业、串通投标、挂靠弄虚作假、行贿、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投标、电子投标异常等情形作出禁止规定;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必须做到质价相符。(五)规范开标、评标、中标备案全流程。评标委员会物业管理专业专家要熟悉物业行业实际;中标结果公示不少于3日。中标后15日内办理中标备案,完整归档招投标资料,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出现中标人放弃中标、查实违法等情形,可依次递补候选人或重新招标。(六)强化合同签订与履约备案约束。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文件、答疑纪要作为合同附件,不得签订背离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物业服务人在合同生效30日内完成合同备案,备案结果抄送属地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项目交付前物业企业解约或破产解散的,建设单位必须重新公开招标。三、核心亮点一是压实分级监管,专家库动态管理。明确三级监管职责,盟市统一组建评标专家库,落实培训、考评、清退,解决专家不专业、评审质量参差不齐问题。二是从源头破解低价低质。强化技术标量化评审,严控商务标加分上限,推行两种招标模式,引导从拼价格转向拼服务方案。三是堵住规避招标漏洞。明确协议选聘的审批条件,明令禁止分期项目拆分面积规避招标,细化邀请招标成本占比量化标准。解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0471-6610525《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08/t20260831_590722.html

  •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

    2026-08-20 朗读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08/t20260831_590720.html

  •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

    2026-08-20 朗读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为解决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底数不清、收支不透明、侵占挪用等问题,切实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九章三十三条,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产生的公共收益,按本办法规范管理。(一)明确公共收益范围与归属。公共收益是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开展经营租赁,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的净收益,涵盖广告、场地租赁、残值、利息等9类情形。明确严禁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公共收益。(二)规范管理主体。区分前期物业服务、业委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未成立自治组织四类情形落实管理责任。无业委会、物管会的小区可委托物业代管,业委会(物管会)成立后及时办理移交;代管物业不得未经业主大会表决擅自提高成本计提比例。(三)实行专户管理。公共收益应单独开立账户,分设正式核算账户、临时核算账户,严禁与物业、业委会自有资金混存混用。临时账户待业委会(物管会)成立后全额划转,同步注销。收支凭证保存不少于10年,做到账款、账证相符。(四)规范使用管理。主要用于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充比例由业主大会表决确定;经业主大会同意,可用于共有设施维修、审计鉴定、业委会工作经费等规定用途。划定五类费用禁止列支。遇房屋、电梯、消防等紧急险情,管理主体可先行支出,事后30日内组织业主大会表决确认。所有使用事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业主共同决定表决程序。(五)强化信息公示。落实季度收支明细、年度收支明细公示制度,年度情况于次年第一季度公示。推行线上线下一体化公示,2026年底前实现全区专业化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线下公示全覆盖。业主对公示可提出异议,有权查阅账目及凭证,管理主体应当予以答复、配合。(六)建立审计制度。管理主体每年开展自查审计;发生物业合同终止、业委会(物管会)届满解散、达到大额标准且业主大会要求、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书面申请审计等情形,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审计;旗县级以上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开展抽查审计,审计结果向业主公示。(七)完善交接与监督。规范了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业委会换届时的账目资料移交程序,明确了各级监管职责和排查要求。三、核心亮点一是责任全覆盖。分场景明确管理主体,破解部分小区公共收益“无人管、责任悬空”问题。二是资金硬隔离。实行正式、临时两类专户管理,从制度上防范资金混同、侵占挪用风险,资金流转全程可追溯。三是兼顾程序与安全。设立应急支出通道,在遵守业主表决规则前提下,快速处置房屋、消防、电梯等突发安全隐患。四是审计闭环监督。构建“自查审计+第三方审计+政府抽查审计”三级体系,将业主联名申请审计固化为法定权利。解读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0471-6610525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08/t20260831_590720.html

  •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

    2026-06-25 朗读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近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我区农村牧区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群体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工作,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6〕34号)等有关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含农房抗震改造,下同)相关政策,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二、主要内容《管理办法》共21条。此次修订对原《管理办法》进行全面梳理,对标《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遵循精简实用的原则,以补助资金分配和下达、补助资金使用监管,补助资金绩效管理为逻辑主线,一是明确资金保障对象和支持范围;二是明确资金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法,确定资金分类补助标准;三是明确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工作职能;四是规范资金使用流程和绩效管理;五是明确资金使用监管和违法违规责任。三、实施期限按照《管理办法》,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30年12月31日。期满后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自实施之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建村〔2025〕48号)同时废止。四、问题解答(一)农村牧区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群体包括哪些?政策支持对象包括:农村牧区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方向是什么?补助资金用于政策支持对象农村牧区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牧区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支出,包括单纯用于房屋粉刷、装饰等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政策支持对象以外农牧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三)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保障范围?补助资金保障范围包括:各地根据房屋危险程度、改造成本,以及农牧户意愿等因素,灵活采用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重建等方式实施的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采取改造农村集体闲置公房等方式,妥善解决农村牧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依靠自身力量无法保障自身住房安全问题等方面的支出。(四)补助资金如何支付?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对于支付给农牧户的补助资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牧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补助资金支付时间不应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政策解读员:肖强、周晓媛,咨询电话:0471-6945192、0471-4192166。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07/t20260727_464884.html

  •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

    2026-06-15 朗读

    图解:《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zjj.bynr.gov.cn/xxgk/zdgk/zjwzcfg/zcfg/202607/t20260727_464884.html